fantasyworld wrote:如果你開的夠快的時候,其實是可以一路行駛用內車道的。如果不夠快就請你離開內車道吧!~通常夠快是指以最高上限行駛~...(恕刪) 別小看法律與警察!規則遇到法律就變成廢紙一張!我如果是警察就跟拍,只要你導致超車道塞車且有安全距離不駛離.....國庫會感謝你的!
巴士轉運手 wrote:LED後方警告牌在台...(恕刪) 請大大提示一下相關的法規...要去那裡找? 今天下午才在高速公路上看到一台白色much ..後面有裝只是...是廣告內容, 而且內容太長又跑太快, 來不及看清楚
傲如風 wrote:法律的字面解是應該是,可以以最高速限開在內車道,不過前提是後方沒車而且要以最高速限!!!...(恕刪) 那是規則寫的8-1-3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是這個33-2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33條是高快速公路處罰依據,33-2特別針對喜歡霸佔超車道的汽車駕駛人而設立的!規則碰上法律條文等於廢紙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