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ng.far wrote:
,亮度頂多跟煞車燈一樣亮,停紅綠燈時還不是被一推煞車燈"閃到受不了"
被閃整路跟停紅燈不一樣吧?!

停紅燈,眼睛可看其他地方或閉眼休息.
行車中只能注意前車尾燈.
不然後燈全改為高亮度,要瞎一起來.

yenchee wrote:
我想你駕照應 該要補考了, 誰說他沒有違反任何規定,
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
以下罰鍰。
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
汽車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使用燈光:
一、夜間應開亮頭燈。
二、行經隧道、調撥車道應開亮頭燈。
三、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應開亮頭燈。
四、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
五、行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公告之山區或特殊路線之路段,涵洞或
車行地下道,應依標誌指示使用燈光。
六、夜間會車時,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除第一百零一條第
三款之情形外,應使用近光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