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gus_huang wrote:
法律規定很合理... 沒啥吊詭的..
這其實是和律師執照是一個意思
就算你再懂法律再懂程序,也不能無照執行律師業務
有律師執照幫人打官司
沒律師執照卻上法院作為訴訟代理人打官司
這兩者能作完全一樣的評價嗎?
今天質疑的不是肇事責任歸責
而是...完全把駕駛執照獨立,僅視為是一種行政罰...難道一點討論空間都沒有嗎?
那駕照的意義就僅僅是..."避免遭受政府科以行政罰"...如此而已?
政府規定駕駛人必須持有合法駕照才能上路,假設大家都守法(真悲哀的一句話),發生事故的肇事責任當然是在這個前提之下才進行判斷
但是對根本沒有駕照而故意非法上路的駕駛人,難道在發生事故的時候可以把這份明知的惡意忽略,而將他當成是正常的駕駛人評價嗎?
什麼有理解交通法規有遵守交通法規之類不是嘴上說說,從一開始就沒有開車上路的權利就是沒有
出事了就把這完全撂一邊不管,似乎不太對吧?
那是不是...反而變相支持"反正無照也能上路,被抓頂多罰罰錢"的僥倖心理?...
但是,酷嚕諾還是要說...以上只是法律上的論戰
如果真要以這種論點當成勝利的唯一依據,那就要有提大法官釋憲的準備和能力了...法院是不太可能贏了
因為實務上,沒有駕駛執照上路,僅為一種行政罰,非為判斷肇事責任之依據(記得沒錯這好像是判例)
所以,實務上的判斷就是
1.B車移動現場---------------未依規定擅自移動車輛破壞現場,B車駕駛罰單一張
2.B車無照駕駛---------------未依規定無照駕駛,B車駕駛罰單一張
3.B車為直行車,A車為轉彎車-------------轉彎車應讓執行車先行,A車罰單一張
而B車有無改裝,有無超速,幾歲...等等等等...都不會列入肇事責任判斷中
所以從上面第3條,轉彎車A未禮讓直行車B先行致生碰撞
B車沒有義務與責任停下禮讓A車"看它要不要過"
所以路權在B車,A車應負肇事責任
請A車車主及家屬節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