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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在斑馬線上有絕對優先通行權(2011/1/10更新)

其實很多事都是一體兩面
FileNet wrote:
先講合法的,
每天都會有闖紅燈的行人被撞死。不管是有意無意還是恍神的

我也講合法的,若多數人都知道行人可以在斑馬線上闖紅燈,並且實踐這條法律給予他的權利
那麼交通會變成什麼樣子?

FileNet wrote:
再講不合法的,
智慧型犯罪多了一種型態,故意跟蹤討厭的人,一發現他以行人的身份闖紅燈,就撞死他

至於這個,其實我非常不能理解,一邊是人一邊是車,要怎麼跟蹤、要怎麼在不同的方向、身分的前提下撞死他
要撞死一個人,你不可能跟他一樣是行人身分,最少得是台機車而且是嚴重超速的機車
然後,你可以走+他闖紅燈=一是東西向、一是南北向
等於你得在大老遠就知道他會出現在那個路口,然後事先知道他會闖紅燈
然後你能加速到足以撞死他而不會被其他車擋住或是撞到別人
要刻意製造這個巧合,會不會比包牌中樂透頭獎還難?

米白目 wrote:

那設置行人紅綠燈的意義是???



提問 +1
想到我同學描述 10 年前在加拿大考駕照的往事,

第一次考駕照時,
路邊有一個人 "疑似" 要過馬路,
我同學就減速, 確認那個人沒有要過馬路後再加速往前開,
沒想到,
就為了這樣沒過,
監考官的理由是,
路邊有人要過馬路, 即使是 "疑似",
也一定要停車再開, 以免那個人突然往前走會撞到他,
馬路上行人最大,

我同學因為這個原因考駕照沒過非常不服氣,
就親身試驗一下,
走到一條馬路邊站著,
沒想到,
馬路上的車真的就停下來等他過馬路,
搞得我同學自己很不好意思
行人違法 不代表你可以撞他
有人想死 就代表你殺他無罪嗎

斑馬線上 行人最大
但是............. 遇到砂石車 公車 遊覽車 除外
300 ㄇㄟ 爽爽用!!!
stone46shih wrote:
最下面是這幾天一件交...(恕刪)


自從北市開罰後
的確大部分車輛都會開始禮讓行人

但在人潮眾多的路口
人走完
也差不多變燈了
搞的每台車都想擠到第一排待轉
後面的車輛也被擋住造成塞車

交通局是不是該重新更改一下號誌
把車流和人流分開比較好
明明都是菁英
怎麼好像只會考試不會做事勒
推樓上的, 尤其是火車站前穿過班馬線到新光三越的紅綠燈,
明明底下就有行人地下道, 大家都還是走上面的班馬線,
人潮可謂川流不息, 連帶要讓要右轉的汽車大排長龍,
等到車可以走了, 秒數也到了, 每天都上演著同樣的混亂,
為何不把這一段班馬線塗銷, 行人全部走地下道,
以人車分流的方式來解開這個十字路口的死結。
chiato wrote:
推樓上的, 尤其是火...(恕刪)

那個路口可謂極品,比忠孝復興、忠孝基隆路口還恐怖
每次紅綠燈,就有很多人在車輛可以右轉、但還不能直行(館前路)的時候,就大步邁開走上馬路
還不說這些提前闖出去的,還有東西向的行人無視號誌,看到館前路的車沒在動就過馬路,管你紅燈還綠燈...
搞的連原本可以提前右轉的車都無法動彈,更別說有許多人不知何故硬要站在"馬路上"等紅綠燈了...
忠孝復興難走歸難走,好歹沒有這麼多白目的行人硬闖紅綠燈...忠孝館前的行人根本就完全視號誌於無物

另外,刮斑馬線是沒用的
板橋府中站那邊,蓋好天橋以後,就隨即刮除天橋下的斑馬線,也撤除行人號誌
但是,還是有非常多的人繼續很理所當然的走平面過馬路...
而且那裏多的是補習班的學生,所以遇到那種看準車子不敢撞他的人機會非常大,不是慢慢走就是打打鬧鬧這樣...
我記得我老師上課時也提過這個部分

他是有說兩個論點啦

但是有一個我忘記了

只是他提到的是另一個

假設 今天有個行動不太方便的老人

過一個路口需要90秒

但是該路口行人號誌只有60秒

而該老人也是從行人號誌燈亮的時候開始行走

那麼 這樣算下來 60秒後 他仍然在馬路上

試問 我們是不是該等他30秒?

還有老師特別強調 法律一切的根本就是"保障人權"

即使他違規在先 也不能去撞他

以上為小弟在上課時聽到的論點 跟大家分享
caprossi wrote:
自從北市開罰後的確大...(恕刪)

行人走完也變紅燈了
結果所有的車子都塞在路口
然後警察就跳出來開單~~~~~
搞不好是盤算好的陰謀哩~~~~~

快酸~~~~~~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 項 第1 款
汽機車行經行人穿越道, 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 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真的是有行人闖紅燈撞上..以上那帝王條款.. 肇事著有得受 ..法院都以這條當判決基礎
除非證明該闖紅燈行人是突然快速奔跑 .讓人無法預防才會減輕刑責或無責..

行人闖紅燈判決書
98年度交易字第736號 99年5月31日判決書
監視器確認行人闖紅燈在路口閃避來車,更不斷觀望,時走時停.
被倒霉小黃撞倒受傷..法院還是以這帝王條款判刑司機六個月..後續還有民事賠償..

節錄其中片斷

設置於上開東西向行人穿越道之行人專用號誌
必顯示紅燈無訛,再參以上開監視器錄影光碟內容顯示,案
發前雖不斷有其他車輛由南往北方向通行青年路,然被害人
卻仍逕自由東往西方向穿越該行人穿越道,其間為閃避由南
往北方向之來車,更不斷觀望,時走時停,終致遭被告車輛
撞及等情,足認被害人確有未依行人專用號誌指示而闖紅燈
穿越行人穿越道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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