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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安全"為中心出發的超車道觀點 歡迎不認同超車道的駕駛入內討論

cyfu wrote:
多元的社會
每個人的想法都不同
法規、條文就是大家必須共同遵守的遊戲規則

就算樓主您能在討論區找到一個共識
但這共識不合於法
那這個共識有用嗎?
若有用的話
那我們是不是也趕快來找一個
台灣高速公路無速限的共識
這樣豈不更好

換個邏輯、角度來思考
樓主您說的共識似乎應該是不合於法規的吧
若合於規定那又何必來找共識?
大家本來就應該照法規開車
不是嗎?

抱歉
我不懂我所提的共識哪邊不合於法?
不懂為什麼有人一定要想成超車道就是無限上綱代表無限速
今天我所講的都是限速內本來就可完成的共識
超速當然是違規無庸置疑
又回到老問題
今天如果一個瘋子飆速行駛
試想
超車道空出讓他直線飆
或是有車佔在超車道讓他鑽來鑽去的飆
哪一種情況比較危險?
他不要命是他家的事
但是沒必要被他牽拖
反紅的部分
在我看來只覺得很諷刺


dylai13 wrote:
...(恕刪)所以我用最高限速正在超一長串的車,後面又來了一部快速逼近的車

我已經打了右轉方向燈,但我正行駛於北部某路段

不想違法的狀況下,只能等轉換到右側後,距前車有55,距後車也有55公尺以上的車距我才能轉換車道

但右側車道的車子,車距就是一直很近,很小,請問我該怎麼辦?
fusion wrote:
法規是限定你跟前車要保持55m 所以當有適當空隙時 你切入後你要去調整自己的 速度與距離
至於後車則是他的 責任與你保持要55m 當然變換車道時別降速太快造成後面車子的困擾

若中線一長串車大家都跟的 很緊 你沒機會挿入 而你還繼續保持在超車的狀態也就是比這串車 的 速度快的 話
你就可以理直氣壯以最高限速行駛 不用理會後車的 逼車 但建議你打方向燈讓他知道你會讓他 一但中線有空隙 你就靠右讓他超過 但前提是你有在超車而不是 與中線同速 若你跟中線同速 那麼 你就不該在超車道上 而應該跟著 中間車串

就像fusion大所說的
安全距離是指行駛中保持的狀態
是同一線道前後車調整的依據
並不是說兩車車距55m才可切入

dylai13 wrote:
不想違法的狀況下,只能等轉換到右側後,距前車有55,距後車也有55公尺以上的車距我才能轉換車道

但右側車道的車子,車距就是一直很近,很小,請問我該怎麼辦?


請問您怎麼下交流道 ?
請問您怎麼下交流道 ?
外線-給慢車走, 中線-依速限行駛跟上車流, 內線-超車後回中線行駛

不合法的共識有,
從南崁往林口的山路, 靠近林口有個險升坡帶s 彎.
有時大型車或載重車爬得很慢, 所以慢車會儘量靠右側讓後面的車超車,
但是確定是違規的, 因為那一段全是雙黃實線, 但是大家仍依序超車.
有跨雙黃線嗎 ? 有,
有逆向嗎 ? 有,
但是, 這就是駕駛人的共識, 照理說, 雙黃線禁止跨越超車, 但是為什麼慢車要靠右讓路, 又為什麼後面的車都跨線超車. 因為慢車 "阻礙" 車流, 但是慢車有違規嗎 ? 它又沒超速, 也沒最低速限又不需要讓道, 只是在這 駕駛人共有的共識 下, 大家互相. 慢車靠右讓路, 後車儘快超車. 如果不認同這個不合法共識, 不願跨線超車, 那就只好跟著慢車慢慢爬, 有多慢 ? 就是慢到可能會 "倒溜".

在高速公路上不是也一樣. 左快右慢, 後車示意要超車, 前車就適時適當讓一下.
我想, 不會有人要前車 "超速" 來讓道, 但是把超車道讓出給後車超車, 就別管它後車超車後要開多快, 那是他的事. 或者能提早示意打個右方向燈, 準備讓道中. 就我個人來說, 我會閃燈要前車讓道或加速的, 絶大部份是內中線都有車, 所以我得利用超車道超車, 超車後中線有空檔就回中/外線. 在超車的同時, 還得注意後方是否有更快的車接近, 若有, 我得儘早閃回中線讓道.

以高速公路來說, 中南部某些路段, 在內線可以 真正以最高速限行駛, 如果就是愛開在內線. 但在中北部某些路段, 說實在, 車也不是很多, 但常常都有內中外三線幾輛車併在一起以 "近百"的時速行駛. 往前面遠方看, 路隊長和前面的"集團" 又有段距離, 這時中線車要超車, 往哪超 ? 怎麼超 ?


外線-給慢車走, 中線-依速限行駛跟上車流, 內線-超車後回中線行駛
奔雷手文泰來 wrote:
超車道的議題最近又熱...(恕刪)


這篇文章很棒!

這才是正確的觀念。

給你拍拍手。
CCL wrote:
請問您怎麼下交流道 ...(恕刪)

我也很好奇這個問題, 我也提出這個問題過, 不過都沒人回答.
我承認我每天都會違規, 所以我不會去砲別人違規怎樣怎樣的. 只有一個重點, 不要危害我的安全.
至於那些滿嘴堅持法規的人, 我只好奇一件事, 他是怎麼上, 怎麼下高速公路的?
等到兩車間距 100 公尺時, 恰巧從中間匯入? 如果沒有這個間距, 是停下來等嗎?
沒人回答過.
一堆人開車, 法規至上, 道德擺家裡, 搞不好家裡還沒有. 現在我也有樣學樣, 當我走中外線超車時, 我是絕對不會減速禮讓要下交流道的車子, 因為我有絕對路權, 我沒有必要讓. 交流道幾十個, 錯過這一個, 還有下一個. 對付自私自利的人, 是不需要跟他們講道德的.
奔雷手文泰來 wrote:
超車道的議題最近又熱...(恕刪)



fusion wrote:
我想針對幾個問到爛的問題做回答

Q1 = 我用最高限數 跑內線道不行嗎?
A1 = 不行除非你是在超車 超完車還是請你馬上換回外線道

Q2 = 路上若都沒車 可以開內線道嗎
A2 = 不行 超車道就是專給超車用 沒車可超就請行駛外線道

Q3 = 那超車道可以 為了超車而超速嗎?
A3 = 當然不行 若大家都開到最高限數 那還幹嘛需要超車 若執意繼續在內線道超速行駛來超車 被紅斑馬打下來就認栽吧 因為是自己違規在先

Q4 =那若我用最高限數正在超一長串的車 後面又來了 一部快速逼近的車 我該怎麼 辦?
A4 = 只要你是在進行超車的動作的話你可以不用理會後車 但是 一但外線車道有空隙讓你插入你就必須換到外線 讓後車超越你(他要超速超車是他的事 不要擋他的 路 反正罰單是他繳 又不是你)

Q5 = 什麼情況下可以合理的 不超車而行駛於內線道 ?
A5 = 前方發生塞車路況 總車流時速低於 高速公路最低限速時 方可暫時使用)


fusion大大寫的3、4、5點我都贊同
其中:
Q1 = 我用最高限數 跑內線道不行嗎?
A1=你用最高速限跑,但後車要超車,就要讓開。

Q2=路上若都沒車 可以開內線道?
A1=這點我有認為有點問題?
是因為「內側車道是超車道」嗎?
但我們可以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 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條確立了「內車道為超車道」的原則及精神
所以當後車有超車動作時,前車是一定要讓道的沒錯
不過這條規則有但書
就是「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也就是在不堵塞行車的狀況下,你可以最高速限開在內車道
所以:
1.後方沒車,也就沒有超車及堵塞問題,依但書規定,是可以行駛於內車道的
2.如果後方有車,可能就會有堵塞行車的問題,但什麼情況下是堵塞呢?


http://www.hpb.gov.tw/fox/front/bin/ptlist.phtml?Category=100044
(五)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堵塞超車道行車(處罰條例33-2):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正常車流。
(2)無特殊原因。
(3)行駛於內側車道。
(4)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5)有超車行為。
(6)且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2、違規態樣如下:
超車後,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使用內側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致使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所以:
1.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使用內側車道
2.有適當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3.致使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前車如果同時符合這3個要件,就是堵塞行車,也就是違規「占用內車道」
但如果沒有,他就是合法使用路權

法律上,只要求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同樣的,駕駛人也只要對自己的駕駛行為負責就好

我們開在內車道,看到後面有車子要超車,
我們只要想到「內車道是超車道」,依規定就是讓道,
不用管後方來車是否超速
相同的
我開在內車道,想要超車,但我的時速已經110公里了,
這時我們只要想到「依法定速限行駛」,
依規定不得超速
而我這時已經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
前車並未讓我不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前車也就沒有「占用內車道」的問題了

補充一下:
如果「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9條第1項第3款只有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沒有後面的但書,以下的答案是成立的

Q2 = 路上若都沒車 可以開內線道嗎
A2 = 不行 超車道就是專給超車用 沒車可超就請行駛外線道






nxwo wrote:
所以:
1.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使用內側車道
2.有適當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3.致使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前車如果同時符合這3個要件,就是堵塞行車,也就是違規「占用內車道」
但如果沒有,他就是合法使用路權

法律上,只要求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同樣的,駕駛人也只要對自己的駕駛行為負責就好
我們開在內車道,看到後面有車子要超車,
我們只要想到「內車道是超車道」,依規定就是讓道,
不用管後方來車是否超速
相同的
我開在內車道,想要超車,但我的時速已經110公里了,
這時我們只要想到「依法定速限行駛」,
依規定不得超速
而我這時已經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
前車並未讓我不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前車也就沒有「占用內車道」的問題了


大致同意您的看法
不過想補充一些意見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的相關規定其實有陷阱,容易造成誤解
首先是最高速限的定義,應該是警察使用的,經檢驗合格的測速器所測得的結果,
然而駕駛人難不成每次超車都要請警察到場測速再決定?顯然不可行

其次是駕駛人只知道自己的表速
當後車的表速已達最高速限卻持續接近前車,此時前車的表速可能是1.已達最高速限 2.未達最高速限
但是後車駕駛人並不會知道前車是哪一種情形,怎麼知道該不該閃燈鳴喇叭請前車讓道?
反之,當前車的表速已達最高速限,但後車持續接近閃燈,此時後車的表速可能是1.不超過最高速限 2.超過最高速限
但是前車駕駛人並不會知道後車是哪一種情形,怎麼知道該不該讓道?
如果如許多人堅持的,超車的前提為不能超過最高速限,那麼這條超車道的規定根本無法實行,乾脆廢掉了

最重要的是,當駕駛人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而後方有車時,以最高速限行駛的前車必然造成後方車輛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不難想像吧,即使是定速也不可能真的"定速",後車也不可能一直和前車剛好同速,車距減少時要減速,後車的後車突然發現車距減少時要減更多的速才能再維持正常車距,如果大家都不超速,那車距只會越拉越大,第一輛車是110,到了第10輛可能只能開到90
因此,根本不可能出現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又不會致使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的情形

那如果前車超過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呢?
你自己都超速了還好意思管別人超不超速

不過這條規則真的寫的不好,容易造成誤解,應該乾脆把最高速限字眼拿掉,反正其他地方已有超速的規定了

choiceh wrote:
不過這條規則真的寫的不好,容易造成誤解,應該乾脆把最高速限字眼拿掉,反正其他地方已有超速的規定了


91年以前這一條明明就寫得很好
完全沒有模糊空間
就不知道為什麼改成現在這種四不像版本
choiceh wrote:
大致同意您的看法不過...(恕刪)



其次是駕駛人只知道自己的表速
當後車的表速已達最高速限卻持續接近前車,此時前車的表速可能是1.已達最高速限 2.未達最高速限
但是後車駕駛人並不會知道前車是哪一種情形,怎麼知道該不該閃燈鳴喇叭請前車讓道?

謹記一句話
駕駛人只要對自己的駕駛行為負責就好
我們不用管前後車的表速
也不用管國道公路局警察的測速
我車上的表速已達最高速限
就請不要再超車


反之,當前車的表速已達最高速限,但後車持續接近閃燈,此時後車的表速可能是1.不超過最高速限 2.超過最高速限但是前車駕駛人並不會知道後車是哪一種情形,怎麼知道該不該讓道?
如果如許多人堅持的,超車的前提為不能超過最高速限,那麼這條超車道的規定根本無法實行,乾脆廢掉了?

同理
前車駕駛人只要對自己的駕駛行為負責就好
這時前車駕駛人看到後面有車
他也不用管「自己」或「後車」的速度到底是多少,
即使前車的表速已達最高速限,
他只要記得遵守內側車道是超車道的精神,
看到後車靠近即應主動讓道就可以了


最重要的是,當駕駛人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而後方有車時,以最高速限行駛的前車必然造成後方車輛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沒錯
在這種情形:
1.前車要讓道(上面已經說過了,前車不要管自己或後車的表速或國道公路警察的測速到底是多少)
如果不讓就是違規「占用內車道」
2.依後車上的表速,我既然已經無法以最高限速行駛,前車又處於有適當距離可以駛回原車道的狀況下,我當然有權要求前車讓道。 (我不用管前車的表速,也不用管國道公路局警察的測速,因為駕駛當下,我可以信賴,只有我的表速,當然,如果車上裝有GPS,你覺得GPS速度比較準,就請以車上的GPS為準)


不難想像吧,即使是定速也不可能真的"定速",後車也不可能一直和前車剛好同速,車距減少時要減速,後車的後車突然發現車距減少時要減更多的速才能再維持正常車距,如果大家都不超速,那車距只會越拉越大,第一輛車是110,到了第10輛可能只能開到90
因此,根本不可能出現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又不會致使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的情形

那如果前車超過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呢?
你自己都超速了還好意思管別人超不超速?


這樣解釋好了:
A車定速在110公里
假設:
1.我(B車)此時駛進內車道要超車,(原則上此時A車就應主動讓道),而我的表速只有100公里,A車已阻塞我以最高速限行駛,我這時應該要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告知A車請他讓道,我要超車

2.我(B車)此時駛進內車道要超車,(原則上此時A車就應主動讓道),卻發現我的表速已達最高速限110公里,這時A車並未阻塞後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此時我應該要駛回原車道或繼續行駛於內車道,不應超車。
3.如果我這時在內車道開著開著,有1台C車又駛進內車道要超車(原則上這時候我就應該讓道了),而此時C車的表速只有100公里,表示我已經阻塞到後車了,C車這時應該要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告知我他要超車,C車超過我的車後,時速是105公里,如果A車又在他前面,表示A車也已經阻塞到後車了,C車這時還是應該示警告知A車,請A車讓道,表明後車要超車。

簡單說
「後車為大」
但也不代表後車就可以違規
後車駕駛人也要為自己的駕駛行為負責
遵守交通法規,才有權利主張超車道的路權
nxwo wrote:
fusion大大寫的...(恕刪)


啊 不好意思 你們可能 誤會我寫這QA的 出發點 其是這QA算是 我理想中的 超車道使用規範 也是國外行之多年而且非常值得學習的行為 並非根據台灣現行的規範寫的

我個人覺得 台灣高速公路在超車道這方面的相關規範有可以改善的地方所以 提出來與大家討論
當然若是以現在台灣的規範 第一點與第二點是無法律根據的

其實很多時候 大家在討論時時會太注重於現有的法律規範而起爭執 我覺得 若要進步就要 踏出那個框框 一起思考更好的辦法來解決台灣高速公路的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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