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條第二項
機器腳踏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
誌或標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
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
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
轉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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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就是依照禁行機車字樣去判斷是否可以直接左轉,無禁行機車但路口前有掛上待轉指示牌就必須去待轉!
機車是屬於汽車,但被第99條吃的死死的!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