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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補圖)被拖車時 請注意照片有無警察在場...拖吊業者有無隨身攜帶證件 (請勿違規停車)

道路救援的車可以執行拖吊勤務?

不是拖吊用的跟救援用的車不同顏色嗎?

台南這邊拖車也沒有先喊幾聲....

都是直接拖走...
burtburt wrote:
道路救援的車可以執行...(恕刪)

應該沒有道路救援公司的司機敢去執行拖吊任務的吧,那絕對是偷竊現行犯,民營的拖吊業者都要條杯杯親自貼上封條,才敢動手拖吊的,全鋒的司機又不是想吃免錢飯說,我想版大弄錯的可能性很大。
大大們都誤會了 ..........
那間拖吊場 一直以來都是這樣 ....地上常常有粉筆字
我不想公開名稱 免得又惹來一身腥 有需要請PM我 在太平
還是得親自犧牲故意讓他拖一次....
那邊的拖吊業者 一直以來就是開這種車子 & 沒警察....改天在去PO地上的粉筆字好了

希望下次有這種事情時候可以先看看交通法規

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

第 57 條

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前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於必要時,並應令汽車所有人、業者將車移置適當場所;

汽車所有人、業者不予移置,應由該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逕為之,並收取移置費。

也就是說 違規停車根本不用警伯在旁邊,如果是由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

降子了解否??

不要再怪警察,不違規,也不會被找麻煩不是嗎???
toxic1218 wrote:
希望下次有這種事情時...(恕刪)


這是我在網路找到的 ......給你參考
還有 我沒有怪警察 我只是想提醒各位 ....該注意的事項 我第一頁就有寫得很清楚了
你說的對 那警察不違規 也不怕被車主找麻煩了不是嗎 ^^?

(一)執行拖吊之警察(以下簡稱執勤員警),應依本大隊規劃之區域或各拖吊公司自行研商訂

定經本大隊核可之區域、路段作為拖吊責任區,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

條規定執行「違規停車車輛」之取締及拖吊,拖吊責任區如有需要得隨時通知調整。

本大隊得因應任務需要,不依規劃之拖吊責任區限制,調派部分或全部拖吊公司之拖

吊車於特定時間 執行指定路段之違規停車拖吊。
(二)各單位執勤人員,非警察局核派之拖吊勤務,不得調用拖吊公司之拖吊人力及車輛。
(三)依據查報或通報市區內某路段有嚴重違規停車情事應予拖吊時,執勤員警應即接受警
察局(含各分局、本大隊)勤務指揮中心之指派,指揮拖吊車輛優先執行拖吊。
(四)執勤員警於拖吊車到達拖吊現場時,應即查驗拖吊車、司機及技工之識別證,並核對
駕駛執照、行車執照無誤後,應做好下列措施始將車輛吊離:
1.執行拖吊工作,應由拖吊公司人員協助指揮疏導來往車輛,以策安全,並避免妨害
正常交通。
2.對於違規停車車輛非經執勤員警完成填製﹁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程序,
不得執行拖吊。
3.開始執行拖吊作業,而違規車輛未被拖吊移動前,如駕駛人已到達現場,應即指揮
停止拖吊,並請車主出示駕駛執照、行車執照,查核無誤後,交付違規人填妥之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責令違規人駛離。如已移動被拖吊車輛,即
不得依駕駛人之請求而於中途放車。違規機車,如已拖吊上拖吊車(卡車),不得
依被拖吊機車駕駛人之請求放車。
4.如被拖吊車輛車身原已有損壞者,應由拖吊公司人員於現場拍照存證,將損壞情形
填載於﹁妨害交通車輛保管通知單﹂內,並由執勤員警簽名或蓋章負責。
5.被拖吊車輛車內如有明顯之值錢物品(以目光可及者為限),應填列於﹁妨害交通車輛
保管通知單﹂內,並由執勤員警簽名或蓋章負責。
6.依序號填製﹁妨害交通車輛保管通知單﹂四聯單,一聯留存,其餘三聯應連同所填
製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第一、第二、第三聯交由拖吊車司機隨車攜
回保管場鍵入電腦。
7.執行拖吊時,應於被拖吊車輛車門四周黏貼封條,載明日期等資料,
並由執勤員警簽名或蓋章後拍照。
8.執行拖吊時應照相存證,並指揮拖吊公司人員在原停車之地面,以有顏色之臘筆書
寫違規被拖吊車之車號,移置之保管場及保管場之電話號碼,字體應工整清晰不得
潦草。
9.執行汽車拖吊時應使用輔助輪(每一輛汽車拖吊車應備一副輔助輪),且均須於違
規現場架設時拍照存證,並由執勤員警於保管單內簽名(不得以蓋章代替),但限
於地形或特殊情形無法使用輔助輪者不在此限。
可否舉出引用的法規命令名稱,會比較好瞭解

剛剛沒有說到 當然市區道路是由地方自治,所以會有這樣的不同做法,並不意外
但是,請注意法律位階,台北市交通隊的命令(假設)跟全國性適用的法律,誰比較大應該就不用再贅言了

剛剛找到一條更痛的

名  稱 道路交通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7 月 05 日

第 5 條

汽車駕駛人違規停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
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
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逕行移置保管。


toxic1218 wrote:
可否舉出引用的法規命...(恕刪)




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所以也就是說 交通勤務警察 & 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
所以應該是 警察 必須配一個 任務人員 或是助理人員吧...
這點我之前問過交通警察了 所以 是針的 你可以直接去問比較快
martin5630 wrote:
並非提倡違規紅線停車...(恕刪)

這不是詮鋒的道路拖吊車嗎?原來也有在兼這項喔!!呵
deleted... no need to see this any more, its waste ur time to find me
toxic1218 wrote:
大大用的是 and ...(恕刪)



....依法有據但是違規了
1. 現場無員警在場 ....我可以要求拒絕拖吊或是請員警到現場再進行拖吊
2. 拖吊業者無帶證件...甚至冒用證件 拿別人的證件當自己的 出示給我看...
光這兩點 我覺得就夠他受的了

事情的結果是我請警察到現場 判斷... 後來警察也老實跟業者說 這樣不合規矩 被申訴他吃虧
反正被拖的車子不是我的 ...我承認我好管閒事 但是就是看不慣違規的執法者 再取締違規 讓我無法心服口服

有過錯的情況之下我也可以要求請他出示證件 以確保自身權益...
便衣警察要抓人之前也是 會主動出示證件 不是嗎?? ....


細節我有點懶得去討論法條 我建議你直接問交通隊的最快....因為我也是這樣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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