橘子紅了 wrote:一般車輛不可能有絕對路權...(恕刪) 此處的"絕對路權"是指交通事故責任判定從2004年改採「絕對路權」概念事故責任認定依道路的路權而定而不是以前的"相對路權"不是您所謂的救災護車輛的"絕對路權","優先路權"
aavv99885566 wrote:我當時時速約30~4...(恕刪) 如果你有保第三人責任險(賠對方的車和人).像我車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一年也才2千出頭.(財損好像賠30萬.體傷.死亡200萬).這件事就好處理多了!~報出險後就交給保險公司處理理賠跟談判和解事宜~...
看到此標題又讓我想到之前的經驗鄉間小路通常都是沒有紅綠燈的小弟經過一個T的路口待左轉看了路口的鏡子沒有車放開油門一輛機車就擦到我的前保桿也把我的車牌撞到掉下來小弟平常開車是激烈派的不過那種直角的小路我就算心臟再大也不敢開快不過台灣轉彎車輸給直行車汽車輸機車這個法律真的是很.....所以一直很氣更氣的是過程中那位歐巴喪跟我說了一句: 我就看到你停在那我就騎過去了啊誰會停在路口阿....我哩勒台灣法律有待修正以刑逼民這種作法不太好
1.左方車需讓右方車先行2.閃黃登跟閃紅燈所以你是有路權的,申請鑑定吧!等鑑定結果出來再說,你還可以要求對方賠你的車損部份有些人到現在就還以為機車狀汽車就是汽車錯,你教育他一下什麼是正確的路權觀念吧!不是他告你是你告他才對!板上有一個類似的案例,對方獅子大開口,結果鑑定出來車主沒錯一毛錢都不用賠先申請鑑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