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一下之前打官司的結論給你參考,
之前遇到沒錢最大大爺,
結果以刑事逼民事,
最後責任我0%,那位大爺100%,
我機車牽半年,修了五千元,
半年車,整台亮金金,法官最後依據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下面是網路找的)
http://www.ntak.gov.tw/ch/AllInOne_Show.aspx?path=372&guid=7c69b92f-2031-41f7-8f9e-14fa6f8568f2&lang=zh-tw#2
表明機車只有三年使用期,以此為計算,判賠兩千八百多,折舊之多啊,
汽車的年限只有四五年,看來打官司可能會離10萬非常遙遠。
PS.打官司時的調解會,請假去,打贏時,請假損失的工資,法官認定為非直接損失,對方不用賠,
即便對方惡意放鴿子,所以,對方沒誠意時,調解庭千萬不要請假去開浪費錢。
PS2.法官當庭叫你花額外的錢記東西給對方時,最好問過其他人,因為這錢法官也不會判給你,
我遇到對方亂搬家,結果法官要我補他缺的所有資料,雖然只有兩百,也有附收據,
但法官也不會承認他叫你寄過東西給他。事後才知道,這要求可以不要鳥法官。
PS3.法官叫我們估任何損失時,不要真的相信他,估的東西,他不會列入賠償,所以自己估完後,
還是需要認真找證據(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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