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他回覆的內容
親愛的蔡先生您好:
您的信我們已經收到了,信中所指陳事項,僅就交通執法權責部分向您回復說明如後:
有關行車執照是否一定要攜帶正本,可否以影本代替1事。查行車執照之設置目的在確定該車輛之使用狀況並便於警方查驗車輛時知悉車籍資料,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4條第2款明文規定:汽車行駛未隨車攜帶行車執照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00元以上600以下罰鍰。若駕駛人以攜帶影本代替,鑒於影本並非政府授權認可之公文書,無法證明其真偽(上無政府機關註記與正本相同字眼),另一方面影本易流於偽造難以確信屬實,故與上開立法意旨不符,駕駛人應攜帶行車執照正本,方屬合法。
如您對答復內容仍有疑義,請來電與承辦人員警員彭國書聯絡(電話:23214666轉2312),當竭誠為您詳細說明,並祝您 平安順心。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方仰寧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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