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kin wrote:
影片在這 事故發生在(恕刪)
不是打了方向燈就可以轉,
而是後車願意讓才能轉,
我轉到地下停車場時都是方向燈先打好,
然後靠邊並禮讓暫停,轉頭看後面沒機車才轉進去,
如果後面有機車我就會觀察是否願意禮讓。
也就是說樓主少了一個煞停等待觀察的動作,
那並不是你的路權,
而機車撞上來的時間點也很靠近,
表示樓主根本沒禮讓後方直行車打了方向燈就想轉。
故肇責大的初判應該無誤。
做個記號看看後續發展,我也頗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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