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音色 wrote:
歐洲的主要城市,巴黎,倫敦等一向都是交通最繁忙的地方
也是行人及駕駛人最多亂像的地方
遠離首都會發現行人及駕駛人都相對禮讓的多
在歐洲很多國家交通判決不是什麼責任比而是成因
我的工作接觸好多交通案例,還在處理的就不便提及
不過的確有一單案件駕駛人撞死了亂闖的婆婆最後無罪
法官的判詞明確明白當時駕駛人已經在限速之下行駕,而且當發現婆婆時已經馬上作出反應
而駕駛人盡了最大努力仍避免不了意外,最後判定婆婆死於不幸,而駕駛人並沒有違反任何交通條例
又有另一件案最後被判5年,雖然學生闖紅燈,但駕駛人嚴重超速,最終導致在長長的直路下也沒法反應而令闖燈的行人死亡,被判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在歐洲一般駕車撞死人,不論什麼情況警方都會先作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檢控,目的是要把涉案人任還在境在
之後會安排車輪撞擊專員去收習證據,最後有了資料才由檢察官決定是否控告
而具中最影響決定的一項就是駕駛人是否有合理地作去避免意外的動作,例如超速,玩手機,食了藥,喝酒超標,有否足夠的專注等等
而且道路的限速是最高可行駛的速度,不是最低/必要行駛速度,不過台灣的駕駛情況嘛根本根中國沒什麼差別就是...(恕刪)
感謝回覆
也就是說,歐洲雖然是行人在斑馬線上有路權,但也要看駕駛人在正常情況下是否能來的及反應
但是駕駛人因違規導致反應後也避免不了,判的比較重,這部分在台灣卻輕很多
這個討論串最大的問題是,不確定此案駕駛人是否在無違規並已反應的情況下還是無法避免事故,就認同法官判決
徵結在只要駕駛人無違規就一定來的及反應且可完全避免事故的想像中
排除一些超速,酒駕,分心滑手機或一些三寶之外,應該也不會有正常駕駛人在無違規的情形下,看到違規者還不做出迴避反應的
只是在台灣,即使已提出相當的證據證明駕駛人無違規,也馬上反應卻還是避免不了的情況,仍常以傷者為大,判決駕駛人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