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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撞死闖紅燈婦被判刑 法官:行人走斑馬線就要讓


刻音色 wrote:
歐洲的主要城市,巴黎,倫敦等一向都是交通最繁忙的地方
也是行人及駕駛人最多亂像的地方
遠離首都會發現行人及駕駛人都相對禮讓的多
在歐洲很多國家交通判決不是什麼責任比而是成因
我的工作接觸好多交通案例,還在處理的就不便提及
不過的確有一單案件駕駛人撞死了亂闖的婆婆最後無罪
法官的判詞明確明白當時駕駛人已經在限速之下行駕,而且當發現婆婆時已經馬上作出反應
而駕駛人盡了最大努力仍避免不了意外,最後判定婆婆死於不幸,而駕駛人並沒有違反任何交通條例
又有另一件案最後被判5年,雖然學生闖紅燈,但駕駛人嚴重超速,最終導致在長長的直路下也沒法反應而令闖燈的行人死亡,被判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在歐洲一般駕車撞死人,不論什麼情況警方都會先作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檢控,目的是要把涉案人任還在境在
之後會安排車輪撞擊專員去收習證據,最後有了資料才由檢察官決定是否控告
而具中最影響決定的一項就是駕駛人是否有合理地作去避免意外的動作,例如超速,玩手機,食了藥,喝酒超標,有否足夠的專注等等
而且道路的限速是最高可行駛的速度,不是最低/必要行駛速度,不過台灣的駕駛情況嘛根本根中國沒什麼差別就是...(恕刪)


感謝回覆

也就是說,歐洲雖然是行人在斑馬線上有路權,但也要看駕駛人在正常情況下是否能來的及反應

但是駕駛人因違規導致反應後也避免不了,判的比較重,這部分在台灣卻輕很多

這個討論串最大的問題是,不確定此案駕駛人是否在無違規並已反應的情況下還是無法避免事故,就認同法官判決

徵結在只要駕駛人無違規就一定來的及反應且可完全避免事故的想像中

排除一些超速,酒駕,分心滑手機或一些三寶之外,應該也不會有正常駕駛人在無違規的情形下,看到違規者還不做出迴避反應的

只是在台灣,即使已提出相當的證據證明駕駛人無違規,也馬上反應卻還是避免不了的情況,仍常以傷者為大,判決駕駛人有罪
這樣紅綠燈號誌的作用是在…參考用
8189 wrote:
這樣紅綠燈號誌的作用...(恕刪)



的確
紅綠燈是在維持基本的交通秩序
但有很多顯而易見的例外
例如救護車 消防車 警車
他們是否違規是一回事
重要的是其他駕駛必須隨時留意路況 確保這些例外發生時不要發生意外
你每天在路上有看到一堆行人闖紅燈嗎???

反而是汽機車闖紅燈的多到數不清

而且汽機車違規停車並排停車的嚴重性已經超出幾千倍幾萬倍了

有些人的心態就是唯恐天下不亂刻意放大問題而已

法規有規範那就應該去遵守

如果你認為這條是惡法應該去政策平台附議

或者去參選立委爭取修改行人帝王條款
台灣很多法律都是互相矛盾的!
行人要遵守號至穿越否則罰款,但又規定汽車無論有無號誌都要讓行人?
怎麼看都很矛盾!那設行人號誌的意義在哪?

只能說沒遇到的都講得很輕鬆,就不要遇到瘋子變成啞巴吃黃蓮!
yoshifumi wrote:
台灣很多法律都是互相...(恕刪)



法律沒問題
是看的人腦補了太多東西
法規規範就應該去遵守

而且行人條款也僅限於斑馬線

如果你遵守交通規則騎車開車

會影響到你的機率根本是微乎其微

可是如果你不遵守交通規則不屑行人帝王條款

就會像這新聞車主一樣倒楣被判刑
workingdrummer wrote:



的確
紅綠燈是...(恕刪)

厲害
拿消防車救護車出來護航了
鬼島就是不一樣






其實看FB真的比較.......反而01看看就好
到FB看就是輿論一面倒
行人有帝王條款
人民素質不管在世界各地,理當禮讓行人
但行人不能因為帝王條款或個人素質不夠而違規後卻要守規矩的人負全責
行人違規會被罰,駕駛機具違規一樣也被罰
但兩個碰在一起是非對錯還是得探討
無號誌時發生事故,行人百分百對,但有號誌時發生事故,都是交通工具的錯還是有待商榷
行人最大,帝王條款,世界各地都是,但不是無限上綱
不然就變成行人可以為所欲為闖紅燈,當然是拿自己性命去賭,但受傷及死亡都有得賠償的話,帝王條款擁有者的行人還是照闖不誤
事情應該分前因後果,如果駕駛人不違規不會有車禍,行人不違規也不會造成駕駛人反應不及
國外跟台灣就別比了~國外地大,行人違規說不定早可以看到還能預防駕駛,台灣兩線道公車下車的人直接違規穿越馬路的比比皆是,開在慢也撞到
駕駛人無法反應及來不及反應都該斟酌參考進去,雖然也有案例是駕駛人不用負責,但還是佔少數

Black Ocean wrote:
只是在台灣,即使已提出相當的證據證明駕駛人無違規,也馬上反應卻還是避免不了的情況,仍常以傷者為大,判決駕駛人有罪.(恕刪)


案例在哪?可以拿出來討論~

還是只是單純腦補,或是聽來的?

救世主說公道話 wrote:
但行人不能因為帝王條款或個人素質不夠而違規後卻要守規矩的人負全責..(恕刪)


哪裡得到"守規矩的人負全責"這個結論?

台灣弄死一個人的處分就是"賠百來萬加關9個月(還緩刑)"嗎?

如果是,那的確是"守規矩的人負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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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兩個案例,就是腦補的最佳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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