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3su wrote:
所以請問您這位法律達人
請問449條
是以449之1為優先??
還是449之2優先449之1??
別這樣
說好不打臉的呀

v3su wrote:
給那位沒看見449之2
我終於找到一個網站上面有載明
http://www.tbkc.gov.tw/member/emailpaper_content.asp?id=275&pid=213
這明文載道
同法條第2項:「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所以請問您這位法律達人
請問449條
是以449之1為優先??
還是449之2優先449之1??
laba0001 wrote:
還在449之2?這位...(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