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TOOD wrote:
素質不差怎麼會選出那...(恕刪)
剛好印證
台灣人選出來爛的,
台灣人也會罷免掉....這樣人民的素養不算差吧 !!!
至於能不能罷免......
爛政客怎會不利於自己咧.....
選舉僅是權力,不是保證....
至於爛官員
現今政府裡下台上台的,不都因為人民感覺不好才請下來的,
前財長就這樣下台,閣揆也連連中彈,還有一個不說也可以猜的到的18%.....
台灣人素質會差嗎????
01forever wrote:
不是沒人在意
實在是太多也無法改變每個人的想法
所以,你們每次PO的汽車違規對大多數人來講,
真的少之又少,並不能代表所有的汽車
只能說是老鼠屎
kklee008 wrote:
請問重機為什麼一定要...(恕刪)
Henry0320 wrote:
前半段你說的好~讚
但是後半段
舉出的條文可能有些短少
機器腳踏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
附帶決議:
(一)
1.公路主管機關應取消大型重型機車懸掛兩面牌之規定,於全面換發牌照時改掛一面牌。
2.公路主管機關應於本法修正通過後3個月內,完成汽缸排氣量550CC 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以及汽缸排氣量250CC 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路權比照小型汽車之駕駛執照考驗以及行駛規定等配套法規修正並公告之;相關之道路設施、交通號誌等工程應於配套法規公告後6 個月完成,同時公告試辦行駛之路段與時段,並建請以國道6 號、國道8 號及南二高新化以南段為優先試辦路段,同時預告開放通車時程,並請事先加強宣導。
3.現行世界大多數國家多無限制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且允許附載座人,但考量未來汽缸排氣量550CC 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之安全控管。本條例第九十二條修正通過後,交通部得規定汽缸排氣量550CC 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於規劃試辦期間不得附載座人。
(二)鑑於社會各界對於開放汽缸排氣量550 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駛高速公路,存有安全之疑慮,請交通部應在安全性及風險有效控管原則下,分階段規劃可開放之路段及時段,並審酌第一階段開放之實際情形及民眾問卷調查,評估是否繼續進行第二階段之開放,以維護國人使用國道之交通安全。
這附帶決議內容,是一併存在於道路交通管理條例92條條文裡得,重點如下:
1.條文中明確規定交通部應於3個月完成執照考驗以及行駛規定等配套法規修正並公告
2.法規公告後6個月完成相關之道路設施、交通號誌等工程
3.並建請國道6 號、國道8 號及南二高新化以南段為優先試辦路段(此為第一階段)
4.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之安全控管
5.請交通部應在安全性及風險有效控管原則下,分階段規劃可開放之路段及時段
6.並審酌第一階段開放之實際情形及民眾問卷調查,評估是否繼續進行第二階段之開放,以維護國人使用國道之交通安全。
首先,別再說附帶決議不具法律效用,5年前開放快車道、快速道路、區分紅黃牌時,550以上重機紅牌的前車牌也是附帶決議,為何就強力執行?還是用黏貼的,重機本就沒有設計前車牌黏貼的位置,導致只能盡量找地方黏貼,卻屢遭警察攔查開單或刁難。
為何現在這些附帶決議就不必去執行?選擇性執行?這是政府應有的作為?只選擇想做的才去做?
試問,上面6點附帶決議,交通部做了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