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ank111 wrote:
如果要講法條,前面說的很清楚,速度夠就是不違法,
基本上我不會佔用內車道,
以我開車的經驗,在合法速限內最高速行駛,一趟台中到台北的車程,能超過我車的兩隻手就數得出來,
也就是說大部分的駕駛都開120以下,
有必要為了幾個少數的飆仔弄一條無限速的內車道嗎?...(恕刪)
我覺得,這個討論串已經漸漸有結論出現了
FRANK111大大,基本上我們說法有不同,但是態度是一樣的
就是不要違規
不要占用內車道
不要超速、不要亂開遠燈、亂開霧燈、不要變換車道不打方向燈....
也不要再為自己的違規行為找理由
又再去指責別人違規來試圖合理化自己的違規
結論一:占用內車道的人,說別人超速來合理自己的違規,這就是犯賤 (讓一下海闊天空)
結論二:超速的人,說別人佔用內車道來合理自己的違規,這就是犯賤 (慢一下安全到家)
我想這應該就是結論了吧,不知道大家是否同意?
狀況一:我在超車時,遇到後方 "疑似超速" 車輛逼近,我會讓它過去,並打電話報警 (說疑似是因為不知道我的裱準不準)
狀況二:我在超車時,內車道有低於標示的最高限速的車輛,而導致我無法完成超車者,我會打左轉方向燈,或再加上閃大燈,或再加上按喇叭,或再加上報警
大家碰到違規,努力報警,報到警察重視並開始取締到大家都不會違規為止。大家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