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scotqoo wrote:再來踢一腳。第一點,...(恕刪) 所有案發經過,其實兩造雙方都有自己的觀點,我們不是聖人,沒辦法看到當下兩造的真實情況,我只針對最後一點,假設上面都是正確合情合理合法的行為跟做法,這因公受傷了,還因為勤務問題不能請假,這個鍋只能請主管幫忙背了。原來灌輸在這位員警的指導原則大概就是除了因公殉職外都不能找人代班,在此我想請教一下,是否中華民國公家機關是沒有代理人制度的?還是長官規定因公受傷不能請假,而代理人制度只是流於形式?
看到時速騎30會撞到人的天才、跟慣性擋路釣魚還會指導別人開車的高手再加上被靜止剛緩起步的車後輪輾到腳的事件難怪還有人能覺得這樣合理~真的不意外 那種情況會機車沒倒然腳被後輪輾到,這種跟神一樣的境界的東西,拜託誰來幫我解釋一下為什麼輾得到????????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警察提告是權利,法院判刑不爽是去罵法官, 有驗傷單能不判嗎,駕駛也沒否認壓到啊,當然判啊但判這種結果~白癡都知道被告表輸實贏,但是被告還想贏更多因為驗傷單的內容是個謎強力支持警方提告。 提告是全中華民國的人民權利但提告後造成這樣的後果,看來你根本是仇警嘛讓被告罰1萬換來的原告"差點丟了工作"跟"被調職"跟"讓其他警察一起背負罵名" 有傻子說"被告"為什麼當下不好好忍忍,從這結果來看到底是誰該忍?爽啊 為了出一口氣嘛真的是腳好痛啊,因為根本踢到鐵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