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備文件:
陳述意見書(以十行紙或白報紙書寫或至各監理所、站服務台索取定式表格,免費供應)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紅單)影本。
陳述意見內容有關資料。
辦理方式:
檢具應備文件遞送或郵寄至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紅單)所載應到案處所監理機關。
注意事項:
須於應到案日期前遞送或郵寄陳述意見書。
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後,不服裁決內容提起行政訴訟
應備文件:
行政訴訟書狀(向法院購買司法狀祇)一式兩份,請載明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影本乙份。
行政訴訟相關證據資料。
辦理方式:
檢具應備文件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
注意事項:
受處分人(原告)須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受處分人(原告)依管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裁判,作為裁罰標準。
交通裁決事件之起訴每件由法院收取新臺幣300元之裁判費(以上引自交通部公路總局)
包括明顯烏龍.取證不足.程序瑕疵等等等的罰單,官方統計數據顯示提出申訴或行政訴訟成功免罰的比例遠遠不及1%;
為了讓法盲程度奇差又愛罵人的看得懂,就用現實世界中的白話講得更淺顯易懂一點:意思就是說,只要警察程序合法,採證完整,引用他認為合法合理之法規所開出的罰單,這成功翻盤的比例不是1%,恐怕萬分之一都沒有;有本事拿自己孤狗的鳥東西當場去說服交警吧,否則寫下去了幾乎就算是已成"定局",簡而言之,根本就幾乎等同”警察說了算”!

善意提醒:根據官方數據統計,"往年申訴以酒駕、闖紅燈、違規停車案件最多,今年大型重型機車涉改裝衍生的危險駕駛衝到第2名,不同項目各有申訴理由",我是不知道交警有沒有把什麼特定對象或項目列入取締重點,統計數字自己看,嘴硬罵人是沒用的,皮繃緊一點錢多準備些繳罰款比較實際啦!





公開論壇直接指教就好啦,反正到時候丟臉被攔下來開紅單的又輪不到我,罰款也不是我在繳,玩笑歸玩笑但我講的說到底沒惡意,從古到今”徒法不足以自行”,端看執法者的重點與力道,連這個都不懂談什麼基本法律素養;
現在就連小學生都會辜狗,別以為摸到個皮毛就可以雞毛當令箭了,不信邪把那些鳥東西印下來貼在車上或身上,看警察會不會多看一眼,說不定惹毛了還多加一條,恭喜國庫又多筆進帳!




合法允許改裝不等同改裝結果都合法,別在這邊講前半段騙小孩子,害人挨罰了你負責嗎!?

不信邪趕快列印這張廢紙再去把車牌改翹,愈臭屁愈好!

各看倌請自行慎重斟酌與判斷,睜大眼睛看看機率與執法現況,冤有頭債有主,千萬記住誰在這邊唬爛害你們去吃紅單啊!

PS:樓主趕快拿著這張神諭去申訴,不過再打行政訴訟,”萬一”(真的差不多萬分之一...)罰款真不用繳了拿這請他吃飯去!


公路總局-設備變更
怎不說變更設備要先跑流程提出申請
你覺得樓主那後牌這麼翹能通過申請嗎?他會這樣問不就是還沒通過申請
不管是沒申請還是沒通過申請,那就是不合法的私自改裝,不是嗎?
設備變更
辦理各項監理業務請至本局各區監理所站業務窗口辦理,部分所站未提供部分服務項目,前往辦理業務之前,請電洽各該站、分站。
各區監理所站地址、電話,可至監理服務網查詢
應備證件:
異動登記書2張。
行車執照。
辦理時有效期間逾30日以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
原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機車免)。
車輛改(加)裝設備,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十五規定檢附變更應備證件。
已領牌照車輛改裝為身心障礙特製車需另檢附下列:
身心障礙鑑定證明。
政府登記合格之汽機車修理業或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或機車及其零件製造業或領有工廠登記證,其主要產品包括殘障車輛裝配、承修等業者證明。
改裝說明書(機車部分除改裝為輪椅直上式之殘障子母車需檢附外,其餘免附),其內容包括:
改裝說明圖(須有牌照號碼、廠牌、型式、出廠年、車身或引擎號碼、車主資料)。
改裝部位及方法(含改裝零件及材質說明)。
改裝日期。
改裝廠商負責人、改裝者之簽章。
經檢驗合格後准予變更登記為身心障礙特製車,並應於行車執照上記載特製車改裝部位(改裝部位之文字得在車主名稱欄後註記)。
thedog6962002 wrote:
檢舉我回覆沒關係我就(恕刪)
willwu0227 wrote:
講這麼多,怎你的資料(恕刪)
當然要講這麼多,不然井蛙哪看得懂?
建議你去看前面的樓有貼影片
還有你是不是看不懂中文?


交通部公路總局「開放機車相關設備變更」會議
未來監理站面對改裝車,只要車輛上的安全配備無虞,且沒有明顯造成行車危險的改裝,都在驗車時都不會加以刁難,不過真正的詳細規章以及改裝後是否需要向監理機關登記變更等事項,仍須等待各部會提出法條的修正案。
還是需要翻譯成英文?
樓主被製單接下來要做的就是去驗車與申訴並捍衛自己的改裝權益
就說了可變更無須納入檢驗項目
公總公文都說可以改裝了請問是在耍什麼X?

要不要換一個剎車拉桿、換一個握把套、換一個機車坐墊、換一個....
根本就沒有影響行車安全的東西
通通都要去主動申請變更?
根本就是智障行為

再說一次,"教士-交通部公路總局公文"
清清楚楚說明"可變更無須納入檢驗項目"
不檢討員警胡亂開單反過來檢討被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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