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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有些網友冷血評論蘇花公路6歲童遭重機撞擊死亡看法

Andrew_SCM wrote:
第139條 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十四歲之人,擅自穿越車道,或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
以上是沒有情緒的分析
理性的討論才有意義


肯定是沒小孩的人才會說的話.
想做真正理性討論
也不會找被撞死的小孩和家裡小朋友死掉的父母
我常看車禍的行車紀錄器社團.觀察到有少部分騎士或駕駛..遇到前面有狀況都是未減速而向兩側閃避..但閃避當下都是瞬間.不會看後照鏡兩側的.往往車禍就發生了..習慣先煞車減速.應該就能降低事故發生或減少傷害..保護自己才能保護別人..
t-max 超速行駛 + 未注意前方狀況,應注意而未注意 = 過失致人於死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第1項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1]

是的,躲在鍵盤後的網路世界發言肆無忌憚,但是太過分的話還是要對自己的言論負責!!

關於花蓮六歲小孩背重機撞死一事...

有人時速推算...畢竟只是推算...騎士的注意力呢??反應力呢??如果這些都沒有那他適合騎重機嗎??

我們討論的是一條人命,是啊!小孩衝出來是突發狀況,有多少騎士的反應是避開,甚至自己滑倒,而不是直直撞過去!!
騎重機真的不是你生命中的全部,可是小孩生命是他的全部!!

tda123456 wrote:
騎機車時 重心比較高,要煞的距離也比汽車遠...(恕刪)


機車煞車距離要比汽車遠, 聽你在胡扯

你的謬論還真多啊

煞車距離要看車重跟車速好嗎?

機車有比汽車重嗎?

亂七八糟
法律科學都很實際
但這就是一條人命
一個地方不對 再多討論都比不上小心
David-Kuo wrote:
非常有科學精神,數學很棒
但是台灣的超速認定必須有國家級測速機器認定
上了法院也是一樣
警察來了也是一樣
所以你算的,通通不能作為法律判決依據
因為連證據都稱不上,大約只能當成廟口一群長輩閒話家常等級
浪費了您的科學精神跟數學能力,可惜了


這些車禍影片 搭上現場丈量 交由公正第三方單位鑑定是可以當法庭上的科學證據唷

曾任台南、台中交通法庭、民事庭及刑事重大刑案庭法官出身的王有民律師,即分享他最近承辦的一件案例,是採用了另一個科學嚴謹的方法。

他先將當事人的行車記錄器影帶〈路口監視器影帶也同樣可以〉,請資訊人員將影帶每一秒鐘,分隔為30格畫面。於是,每格即相對於車輛每經過0.033秒時的視線位置〈例如:事故前10秒鐘起算,總共為300格畫面〉,呈交給法院送請交通大學鑑定。

鑑定專家在事故現場前幾公尺處,選擇一個柱子或標誌,在之前又選擇一個標誌,實地測量兩個標誌之間的實際距離〈例如:10公尺〉,又透過分隔畫面,找出車頭引擎蓋經過上面兩個標誌相同角度時的分隔畫面數字〈例如:前述300格畫面中的第200格畫面、第230格畫面〉,即可算出車輛從第200格到第230格,亦即花了1秒鐘時間,通過了10公尺的距離,換算結果車速即為10公尺/秒=36公里/小時。

法院終因這位車主未超速無過失責任,而判決無罪。王有民律師說,司法使用數位科技證據的時代已到來。〈本篇文章為王有民律師提供,文字整理李蕙璇〉
Irish Coffee wrote:
看到一群網友在檢討死...(恕刪)

一堆人微積分不及格,只會平均法,你是要整死他們喔!

不然微分算法是最準的
喵一喔嗚 wrote:
這些車禍影片 搭上現...(恕刪)



但你忘了本島法官採自由心證
法官信了就是信了,只要你能說的動法官


不然也可以親自試試看同樣條件下肇事
就看你貼的這個判例結果會不會一樣
Leonyang1603 wrote:
這社會就是有某部分人...新聞都寫未超速了我倒想看看那些有心人士還有什麼話講?(恕刪)


那是那個騎士自己跟記者胡說八道的啦

騎士自己提供的記錄器 推算一下距離和碰撞 應該在60以上

而且他還一路催油門提速 偏外側行駛

碰撞到的速度更快 可憐的小孩才離開白線 連反應的時間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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