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drew_SCM wrote:
第139條 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十四歲之人,擅自穿越車道,或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
以上是沒有情緒的分析
理性的討論才有意義
肯定是沒小孩的人才會說的話.
想做真正理性討論
也不會找被撞死的小孩和家裡小朋友死掉的父母
David-Kuo wrote:
非常有科學精神,數學很棒
但是台灣的超速認定必須有國家級測速機器認定
上了法院也是一樣
警察來了也是一樣
所以你算的,通通不能作為法律判決依據
因為連證據都稱不上,大約只能當成廟口一群長輩閒話家常等級
浪費了您的科學精神跟數學能力,可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