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怕慘賠(六位數字絕對跑不掉)
也或許會認為開好車比較願意大事化小
用錢息事寧人
每個人對於過失傷害刑責見解不一
能用錢少個前科對有能力的人不是大事
機車常常肇責高堅持要咬過失傷害的也是如此
樓主如果確定無肇責
對方只能摸摸鼻子
財損就看樓主有沒有車體險了
否則看來八成要拖很久甚至裝傻
P.S.距離發生事故7/7已經五個多月,機車駕駛提告是正常的時間
(過失傷害於事發六個月內需提出)
樓主別糾結為什麼對方無法等待的事實
(推測對方應有比較懂車禍處理的朋友提供處理意見)。
lover7952 wrote:
107年7月7日12...(恕刪)
誰都可以提起訴訟,他今天有受傷,受傷的一方有權利提出告訴,
這也是他可以行使的權利,
但是檢察官辦不辦,又是一回事,
不要太憂心。
從影片看起來,對方騎士有幾個過失:
1.閃紅燈(騎士)應當「停車再行駛」這是基本道路規則,騎士未停車再走。
這一點就是符合鑑定說的「未禮讓」。
2.行經路口未減速,從影片看起來,騎士到車子行經一半才煞車,有精神反應不佳之可能。
你的部分,為何會被鑑定成「未注意車前狀態」,
所謂的車前並不是表示「撞擊當下」車前狀態,
而是你在過路口前是否有應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
這就是重點,
從影片看起來,這個路口是可以看到那輛機車的,因為旁邊很空曠,
你的描述也有說,你有看到騎士,那為何騎士這個速度你沒有察覺他可能沒有要煞車或來不及煞車?
如果你有注意的話,應該可以發現他的速度異常。
也許是你的筆錄裡面有說道你有看到騎士,加上鑑定在現場發現確實可以注意到騎士,
那你就形成「應注意而未注意」,那你就有過失責任。
你可能會覺得很無理,但是如果以一件事情發生的原因裡面,
就算你不是主要肇因,但是你只要多注意一點,就可以避免兩方受傷,
就算對方真的騎車恍神,你也可以避免到這次意外。
如果以肇責來看,我認為騎士方面還是比較大的,
但是你也有責任比例,並非完全無責任,所以如果對方未獅子大開口,
我認為還是和解會比較好。
當然,如果對方獅子大開口,不承認自己錯誤,那就請法院判決,
刑事的部分,主要還是過失這部分,要看法官怎麼判,
過失傷害要有因果關係,你的過失(因)跟他的傷害(果)要關聯,如果沒有,就沒有過失傷害之可能。
這部分是你到時候可以主張的,或者思考的方向。
所有的舉證資料記得保存好,最好多備份,
舉證很麻煩,這些都是之後會用到的重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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