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了一下法條道交條例第85-1條第2項逕行舉發汽車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之情形,而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汽車修理業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每逾二小時。條文中沒看到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看來併排停車還是無法2小時開1次的
汎古實業 wrote:機車是被貨車撞死的.不知是機車疏失還是貨車疏失,跟違停一點關係都没有.牽拖也不是這樣.那裡紅線明顯是亂劃,該地停車需求很大,居然是劃紅線??擺明官逼民反.連郵筒前都是紅線,不知道郵局用什麼方法收郵筒內的信.7-11要如何卸貨?快遞要如何送貨至該處?以上檢舉魔人不會考慮,因為他們內心已偏差,跟錦衣衛類似....(恕刪) 沒有違停 機車就不會騎去快車道違停就是交通的亂源這件事的罪魁禍首就是違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