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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機撞死過馬路八旬老婦


.展哥. wrote:
高速公路長達三百多公里無行人穿越道難道就能穿越?...(恕刪)

高速公路行人能在上面走???

.展哥. wrote:
高速公路長達三百多...(恕刪)


所以高速公路路肩兩邊都是房子?不是護欄?不是邊坡?

cm4430 wrote: 行人沒有絕對路權,請不要濫用帝王條款。...(恕刪)
應該將我的全文讀完吧!
這種程度的護航,只能說:請繼續加油。廠廠


BloodyRedMoon wrote: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之2:

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不得停車。

不過該路段有沒有設標誌又是個問題就是了。
這可以申請解釋,因為是頓號(、)

但通常彎道上不停車是通例。...(恕刪)


印象中在九份,猴硐與清境也是許多車停在白線且是彎道上, 但警察不會取締, 只會抓停在紅線上
第 134 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
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
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
;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
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
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
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
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
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
我認為老太太是沒有任何責任的。

違停和重機都躲不過該負的責任
個人淺見…

騎士與老婦都有錯

兩人錯在不該認為轉彎死角的地方是安全的

而未減速行駛,以及穿越馬路


如果騎士能在轉彎前減速、老婦不在出彎的地方跨越馬路

或許能避開這次的事故

就算不能,至少不會是這樣的結果…


當然,違停車也有責任

只是我認為他的違停並不能做為騎士撞到行人的主因
中原一點紅 wrote:
重點是某部分路權人士更愛違規停車,因為這樣才有理由說:因為違規停車佔用機車行走路線,所以要不斷擴大路權、廢除禁行機車。違規停車從你我自身做起,這樣才有理由繼續要求「道路平權」打氣...(恕刪)

這個該不會是那位常常在網路上說他指著交通部官員的鼻子罵...的那位吧?
既然有辦法指著官員鼻子罵,想必是有辦法無視違規的吧?

當然我更相信他違規絕對有理由的..
例如停車格太小.紅線標示不清..巴拉巴拉之類的.

恩照片中也有四輪停紅線?
那一定會被說故意無視四輪違規,就只針對重機.
他是白牌?
WHO CARE?
.展哥. wrote:
高速公路長達三百多公里無行人穿越道難道就能穿越?

明明是老人隨意穿越馬路及違規停車,這種不遵守路權重機應該像老人家屬求償


有人會沒事走上高速公路去穿越嗎?
理由是...?
去對面便利超商買菸?
舉例也麻煩用點腦袋...
每個人都義正嚴詞的為自己認為沒錯的一方說話

指責另外兩方的錯誤

可以辯到快30樓大家都吃飽沒事做吧


在我看來全都是風涼話

因為大家都不是當事者

要是今天事情發生在自己身上

不論自己處於三方的哪一方

都只會想把責任推給別人啦
怎麼看~~都是一個巧合~~~

1.不要有車臨停在那邊

2.阿婆多等兩秒鐘

3.機車騎士....下次早點或晚點出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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