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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立法規定所有汽車前擋透光率70%以上與前車窗透光率70%以上

henrylin66 wrote:


關於警察主動取締...(恕刪)

太感謝了
有你真好 辛苦了


henrylin66 wrote:
關於警察主動取締的方向,
目前小弟也與警局交通隊隊長討論,針對暗色隔熱紙依法主動告發的可能性。
交通隊勤務繁重,近期取締的重點為違規停車的問題,
若有最新進度,會再回覆給大大知悉。

應該以警察的勤務安全來考量,讓警察了解其中的風險,相信警察更有理由去取締

henrylin66 wrote:
關於警察主動取締的...(恕刪)


怪了...就算要取締也該先在"源頭"立法才對吧!!直接規定禁止販賣你所謂"透光度"低的車用隔熱紙才是正途...天天說要取締民眾...真好笑,難道要政府允許販賣而禁止使用嗎?有因才有果...酒駕年年死這麼多人倒是不見你積極想取對策...
連酒駕民代都拼命放水不修法了, 這東西會有民代理!?
fonX wrote:
怪了...就算要取...(恕刪)


目前已經有法源了,
現階段是因為公路總局監理機關尚未進行檢驗稽核。

而交通部也在106年6月15日發函給公路總局,要求對民眾汽車玻璃透光率進行檢驗稽核了!

相關法規如下:

1.交通部「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25項規範
計算可見光透過率(n/一00),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前,前擋風玻璃不得低於百分之七五,前擋風玻璃以外之玻璃窗不得低於百分之七0。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前擋風玻璃或前擋風玻璃以外之玻璃窗不得低於百分之七0。
對與駕駛人視野無直接影響(如天窗)之玻璃窗,其可見光透過率可小於百分之七0,惟應適當標示。 


2.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之9項規範
第 39 條 汽車申請牌照檢驗之項目及基準,依下列規定: 
一、引擎或車身(架)號碼及拖車標識牌應與來歷憑證相符。除小型車附 掛之拖車外,拖車標識牌及車身(架)號碼打刻應符合附件十七之規 定。 
二、消音器作用正常,排氣管完好,排放空氣污染物符合管制規定。 三、方向盤應在左側。 
四、腳煞車、手煞車效能、平衡度合於規定。 
五、著地輪應為四輪以上,最前軸著地應為二輪。前輪側滑度合於規定。 
六、各種喇叭應合於規定且不得裝設可發出不同音調之喇叭。 
七、各種燈光應符合附件七規定。 
八、車輛尺度、顏色、車身式樣與紀錄相符,車身標識合於第四十二條之 規定。 
九、車窗、擋風玻璃未黏貼不透明反光紙,計程車車窗玻璃除依規定標識 車號外,並不得黏貼不透明之色紙或隔熱紙。 
十、雨刮、照後鏡完備,平頭大型車有前照鏡。 
十一、座位符合第四十一條規定。各類車前排及小客車全部座位應裝置安 全帶。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新型 式大客車及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大客車全 部座位應裝置安全帶。


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6條規範
檢驗不合格之汽車,責令於一個月內整修完善申請覆驗。前項檢驗不合格部分如為傳動、制動或轉向系統者,應即扣留其牌照,由公路監理機關發給當日有效之進廠修理證,憑以駛赴修理。汽車修復後得憑修理廠所領之試車牌照駛赴覆驗,修理廠未領有試車牌照者,得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發給覆驗證,以當日為有效期間。


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規範
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 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 發還,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 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一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 者,吊扣其牌照。


如發現民眾之車輛擋風玻璃有違規使用情事,
將判定檢驗不合格,並依同規則第46條規定,
責令於一個月內整修完善申請覆驗,
惟該等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一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
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規定,
吊扣其牌照,以維護交通安全。


透光率低的隔熱紙並非不可使用,
但是要使用在正確的位置(汽車B柱之後,不影響駕駛視線的位置)。

酒駕跟隔熱紙太黑駕駛,確實有非常多相似之處。

1.酒駕心理:我沒有喝得太醉,我還可以開車。
隔熱紙太黑駕駛心理:我的隔熱紙沒有太黑,我還可以看得見。

2.酒駕肇事原因:因血液中酒精濃度偏高,影響駕駛觀察判斷能力。
隔熱紙太黑肇事原因:因汽車玻璃透光率偏低,影響駕駛觀察判斷能力。


如果台灣的交通警察,能夠確實統計每件肇事車輛的透光率違規數量,

酒駕肇事的死亡率,跟汽車玻璃透光率違規肇事的死亡率數字相比之下,

我相信將只是小巫見大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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