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llside wrote:
不看我的解方就這麼...(恕刪)
你說的東西根本不足以回答你引言的內容。
你的解方已經需要修法,當目前沒漏洞錯誤時,是不需修法的,
且跟目前大同小異,一樣無法解決速率計誤差問題。
我說的,警察說的,居然還要你準?
你提到宣導的"安全",再來才是"超車道之功能",
問你,這宣導是不是說,
你要"安全",與維持"超車道之功能",就是讓讓,別龜在那,
還有"盡量"是指"盡可能的力量",所以龜車要離開內線,是不可能的?

影片紅斑馬已經很明確的說,
速限-10,是他們主管機關自己的額外寬容,
非法定的寬容,
速限100,99就違法了,OK?
再說N的N次方次,
低速限沒有法定的寬容值!!!
再次對您解釋,
第8條
第三款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這已經明確的表達這車道的主要功能,
形容詞+名詞,已經完全定義,前面已經說過了,
要比喻請拿一樣形容行為的形容詞來比喻,如"救護車","逃生道",
因人劣根性的關係,
就有人會說,逃生道要有效利用,當然是給我堆放雜物的囉!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此但書,未說明能違反原則,且一次性的說明例外與引敘,
大前提 → 不堵塞行車
小前提 → 最高速限… 最高速限為單一數字,非 法外不罰區間。
再說N次,低速限沒有法定寬容值,
要完全達到最高速限(真實速度),才不違法,
當真實速度未達到最高速限,在笑後車超速,更可笑。
行駛於內線當然相對便利,
不用頻繁變換車道,
也不會有大型車擋道(但常常是速限90的大型車快過內線龜龜
),明顯龜龜是自私自利的人!(沒指名你喔,是說所有違法的龜龜)
最後再問你一個的問題!
有4線道,4台車以速限-10km並排,4台車前方空曠暢通,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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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會有比他慢的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