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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到一個行人違規未走斑馬線


lordyune wrote:
很多車友失去理性了,...(恕刪)


這樣是案子結束了嗎??????

我以為你開板說的跟單子上寫的是一模一樣....

不過你撞到老人還能全身而退...要是要能恭喜你...

依法行事是正確的事...但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

出入這種巷弄還是不要去拼這種機會...全身而退安全...對方慘死輪下就完了...
lordyune wrote:
起因是我剛開車出門沒多久,就在樓下的單行巷道看到一個老婦人要穿越巷道快走到巷道中間,當時距離約有4~50公尺可是那婦人走得很慢而我因為趕時間車速頗快,所以我沒有煞車直接從婦人面前繞過去,但誰知道巷道太過狹窄(不到8米),我車頭閃過婦人時車身左邊後照鏡已經非常貼近巷道旁的圍牆了,結果右邊的後照鏡還是撞到了該婦人,我發現撞到人立刻將車子停下來靠路邊,因為婦人已經失去意識所以我馬上打119...


lordyune wrote:
很多車友失去理性了,殊不知這就是法律,它不是保障壞人也不是保障好人,只保障懂的人


鑑定報告最後寫到:君駕駛自小客車「未注意車前狀況」為本事故肇事次因....

哪來的未注意?我看你注意的挺仔細的,連距離都算出來了。

你確定跟說警察的內容跟在版上說的一樣??
這就是法律,它不是保障壞人也不是保障好人,只保障會跟警察唬爛的人。
李鴻源:為了選票,政府做的事情是民眾想要他們做的,而不是在做對的事情
發現,過失還有分倆種
無認識過失 ,
有認識過失
前者是大家常講的應注意而未注意,後者則可預見


婦人把這篇文拿去二審作為資料佐證
四五十公尺到底有多長,請法官去量一下


死咬著行人違規未走斑馬線這點就不認錯,全國道路難道每隔一百公尺就要有斑馬線嗎?
肇事前難道就知道一百公尺內就有斑馬線嗎?行人未走斑馬線只不過是卸責之詞罷了。
lordyune wrote:
看到一個老婦人要穿越巷道快走到巷道中間,當時距離約有4~50公尺可是那婦人走得很慢而我因為趕時間車速頗快所以我沒有煞車直接從婦人面前繞過去,但誰知道巷道太過狹窄(不到8米),...(恕刪)


怎麼看....怎麼怪.....

你都看到她了

又不是老婦從路邊飛奔而出.......你為了閃躲她 但右側後照鏡還是不幸撞到她
那我會覺得你挺無辜

y957aggh wrote:
鑑定報告最後寫到:君...(恕刪)


我原本評估可以過,但評估錯誤發生事故,這屬於有認識過失了
小弟在猜
其實樓主是在反串
可能是樓主的家人在這個事故中被撞傷
(從樓主的FB塗鴉牆上來判斷--地點在吳興街284巷7之5號)
卻被判為肇事主因
無法接受
於是反串發文
除了可以激起大家的憤慨 讓鄉民對肇事駕駛的行為吐口水外
也順便利用這篇文來收集上訴的材料...

不知道小弟猜得對不對...
Every cloud has a silver lining.
我得說,遇到行人,我真的不會太計較那幾塊油錢跟時間
尤其老人,行動不便者

lordyune wrote:
我原本評估可以過,但...(恕刪)
沒有想炮你
只是單純建議 在巷子裡 還是開慢一點吧
當然你有急事 但是再怎麼急也不要拿自己的技術跟別人的安全來賭
就算你只有10% 30%的責任
中間處理的過程也夠你累的了...

lordyune wrote:
我原本評估可以過,但評估錯誤發生事故,這屬於有認識過失了

可否請問你262樓貼的那是法院判決書嗎?
單純的很好奇為何第柒點是寫"鑑定意見"
有"判決結果"可以PO出來嗎?
如果不是判決書又是什麼文件可以代表法院的判決?
這則文有私訊傳給你~麻煩回答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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