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
第 6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
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二十,單位為公尺。
前項規定例示如下:
│ 車速 │ 最小距離(公尺)
│(公里/小時)│ 大型車 │ 小型車
│ 六十 │ 四十 │ 三十
│ 七十 │ 五十 │ 三五
│ 八十 │ 六十 │ 四十
│ 九十 │ 七十 │ 四五
│ 一百 │ 八十 │ 五十
│ 一百一十 │ 九十 │ 五五
第一項規定如遇濃霧、濃煙、強風、大雨、夜間行車或其他特殊狀況時,
其安全距離應酌量增加,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小型車於時速60公里時..必須保持30公尺以上安全距離...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7-1條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20條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一、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
前項檢舉,如有違規證據資料,並請檢具。
國道警察應該是依據此來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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