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7132 wrote:
(全線行車順暢不堵塞的情況下)
1.
以最高速限+10行駛為內側車道時,當後方有來車閃燈(超速),就要切到中線讓後方來車通過!!
因為超速有警察判定裁罰,如以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來說,這時候不讓!就是前車的錯。
2.
以最高速限+10行駛為內側車道時,當後方有來車閃燈(超速),因為後方來車超速違規在先!!
所以前車可以不用讓開(已採最高速限行駛)。
就字面上看來,小弟認為好像是2.才是對的耶?!!
當然是1對.....
後方來車違規與否的判定,
是條杯杯的責任,
關前方的車主什麼事?
a27132 wrote:
因為前面有前輩貼出法條:
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句中描述的“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應該也是基於不違規超速的狀況下吧??
因為不順暢有堵塞時,就不會有超速的情形發生!
而在不超速的情況下,依法前車應禮讓後車也是應該的!
但在全線順暢時,到底上述1、2哪一個才是對的????????????????
所以行駛於內側車道時,
若後方無來車,
自然可以老神在在待在內側。
然而後方若有相對速度較快的來車接近時,
若前方車輛不禮讓,
後方車自然被堵塞,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