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7

711好大的貨車

wwwmo wrote:
那要不要廢止垃圾不...(恕刪)




台北市交通局也強調,停車政策以「停車路外化」為原則,
主次要道路除保留特殊臨時停車空間(如公車停靠區及貨車裝卸專用區)外
,原則回歸禁停管制以利車流順暢。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3條規定「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外交部禮賓車、
公用事業機構之工程車、垃圾車及傳遞郵件電報等車輛,於執行任務時,
其臨時停車及停車地點得不受前二條之限制」



wwwmo wrote:

就是官員也有個法存在能合法的抖手抖腳趴趴走

送貨員就該死

才立個擾民的爛法

垃圾車因為有法的存在

被逼車的危險性就瞬間等於0

這種邏輯也能通

送貨車因為沒法

被逼車到旁邊車道 唉唷 好危險喔

什麼爛法開那麼大的掛
(恕刪)


你在這裡抱怨有何用
想辦法去公共政策提案平台提案
將7-11的物流車 納入公共事業就可以隨意讓7-11物流車
比照警車 救護車 垃圾車 隨意闖紅燈 蛇行 違規停車了喔
趕快去喔

cs057 wrote:
台北市交通局也強調...(恕刪)


就是官員也有個法存在能合法的抖手抖腳趴趴走

送貨員就該死

才立個擾民的爛法

垃圾車因為有法的存在

被逼車的危險性就瞬間等於0

這種邏輯也能通

送貨車因為沒法

被逼車到旁邊車道 唉唷 好危險喔

什麼爛法開那麼大的掛



這種議題不是吵過了嗎?

二、輕微違規勸導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
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
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4)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 55 條之情形,惟
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




只要妨礙他人車通行就去舉報阿
在鬼島就算超商有增卸貨區的車格

物流司機來了真的有機會停到卸貨車格裡下貨?

肯定早被小烏龜給佔去停了

只能說食衣住行這些日常必需品

都是司機違停送來的

多點體諒

你媽媽到市場買菜肯定也違停吧?




not for sale wrote:
難道為了張罰單動手打人這麼笨喔


您說對了,

還不止打人,是砍人,

google 看看就知道了。





然後您又說對了,

做"對"的事還怕人知道喔 ~

沒錯,在這個不懂得尊重他人的社會,在這個犯錯還比大聲的年代,

明哲保身方為智者。




我也是檢舉人、檢舉者,

會說檢舉人一定生活不愉快,沒啥朋友的,

家庭有沒有我美滿,事業有沒有我順利,

還不知道咧,

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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