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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上,是我的觀念有問題嗎?

k6100983 wrote:
不久前看到的一個有...(恕刪)

是我有誤會嗎?怎麼覺得這位車主沒甚麼錯,是後車太急了點。

如果前車90,跟在後頭也大約比90快一點點而已,打左方向燈後才切到左線,逐漸加速超車。總不會一開始就是110或120吧。

本來超車(顧名思義)就是要比前(右)車快。
前(右)車90,後車就要100(或更高),
前(右)車110,後車就要120(或更高),
120不是超速了嗎?當然,想超車就算超速也不能並排,要盡快通過。

所以無論車速多少,超車就是要比前車快,盡快通過。 這樣說正確嗎?


herblee wrote:
要有路權觀念 路權...(恕刪)


對不起你說得很清楚但我看得很模糊,請問:

1. 我要怎樣了解中華民國的"現行法規"對路權的定義?

2. 公約簽訂之後,要怎麼遵守怎麼施行要看國內法規怎麼制定,沒有直接拿英文來生吃的。請問台灣相對應的國內法規是哪個?
沒有明文依據就沒有法律效力,就會變成一人一把號各唱各的調。

3. "法律分配"超車者"進入內側車道! 超車者擁有路權! 不超車就尊重別人的路權離開"完全同意,但這一條的定義其實是在道交處罰條例33。

4. 我認為對於現行法制體例的解說應以"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的明文規定為準,就算是法制局局長的個人著述沒有增加參考資料的佐證效力。

5. 請問高管規則8-3的實務是如何運作?
a. 內側車道有安全距離,中線車道因超車需求進入內線車道並順利超越前車。
b1. 超車後中線車道有安全車距,切回中線車道。-> 完美
b2. 超車後中線車道有安全車距,繼續用超過最高速限行駛 -> ?
c1. 超車後中線車道沒有安全車距,內線車道有繼續行駛空間。 -> 繼續行駛?
c2. 超車後中線車道沒有安全車距,內線車道有前車。 -> 保持安全車距繼續行駛?
c3. 超車後中線車道沒有安全車距,內線車道前方無車後方有車但已超過最高速限。 -> 繼續加速?

6. "法規有寫的, 就擁有路權! 法規沒有寫的, 並無路權!", 同意,但法規並沒有明文規定路權指定給後車,此處"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及高管規則11旨在避免侵犯前車路權。如是後車路權,為何後車撞前車要處罰後車?為何後車不保持安全距離要處罰後車? 法律條文應是整理評估,並不是選擇性挑揀。高管規則實際上是因應道交處罰條例33而定,何來罰則和規則的高低區別? 應整體評估不可單獨解釋。法例邏輯的一致性也是整體評估中很重要的部分。

7. 請問你的"不堵塞行車"實務上要怎麼判斷?

kilio11 wrote:
PS:別說國道有10km的誤差,我曾在速限70的省道上被開71超速,說有容忍值都是假,被罰的錢才是真

不但觀念有錯
連記憶都不佳
哪條路...超速1公里被罰?
kilio11 wrote:
PS:別說國道有10km的誤差,我曾在速限70的省道上被開71超速,說有容忍值都是假,被罰的錢才是真
同框的不同型號輪胎,胎圍(周長)就會不同。
輪胎磨損,胎圍也會變小。(以及各種其他目的的調整)所以 正負 10km/hr 的彈性是必須的。
除非機器有問題,否則不會有測速照相拍恰過速限的。
樓主應該是改大輪框,這可能違規受罰吧?
重點是

內線後車有超車的意願

內線前車 並不想 持續超車時

路權就應該是後車的

不想超速 請回中線吧

不阻擋國家賺錢 才是愛國的行為
之前我有一個朋友曾在國道擔任警察(龍潭),
內車道只允許兩種車輛行駛:
(1)超車車輛:超完前車,需即回到原車道
(2)以最高速限行駛的車輛 (因為已經最高速限行駛,別車若要超車,一定是違規超速)

(以上是有法規根據,網路上可查到)

大大這個邏輯,本來就很淺顯,小學生都會聽得懂 = 大人不用說出來,誰也知道

但是,但是;很多人不曉得"快樂表" = 以為已經最高速限,其實慢了 5~10 公里"以上"
summeragain27 wrote:
(2)以最高速限行駛的車輛 (因為已經最高速限行駛,別車若要超車,一定是違規超速)...(恕刪)

不! 超速的是前面這一輛車。

中線可以最高速行駛嗎? 可以吧,那內線不超速如何超越最高速的中線車?
用定速保持最高速嗎? 後頭一陣風或突然一個下坡,不就自己超速了,而且還經常超速。
不會嗎? 不會的話就是還不夠最高速。想恰好維持最高速又不超速,有如抓『反物質』那麼難。

我一直很想表達一個觀念:
限速100~60 公里/小時。
不超過110不會罰,不是100~110沒超速。
開在101其實是已經超速了,只是不會罰。
前車105,罵後車107的超速還想超車。其實自己也是超速。
Justiice wrote:
大大這個邏輯,本來...(恕刪)

其實最高速限+10的違而不罰是一個可供行車速度的參考。
你說快樂表是5~10公里,
那你開到表速115~120不就落在最高速限110+10的範圍了。

用路人若連自己的車表誤差都不了解,不清楚,這類的人的確不適合行駛內車道。
台灣到底有多少人無法掌握自己的車速呢?
看來不適合行駛在內側車道的,比比皆是啊


法律上說內側車道是超車道還是快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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