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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愛辯論老話題!所以高速公路內側車道都不可以進入的意思??

我不懂耶,如果都已經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還要來超車,那不就超速了!?這樣是對的嗎?先開個超速罰單再說吧!我也覺得很好笑,中線如果都開到最高速限,開到內線就可以到時速200來超車?這樣不會出事?
donaldlee wrote:
我不懂耶,如果都已經...(恕刪)

錶速是會有誤差,假設車子雙方差個五公里,在加上寬容值,速度能差的不多嗎,這也是每個月最高速理論跟超車派理論一直在吵的原因,超車不一定是超速,慢也不一定是龜車


所以最高速長期開內線道沒罰則,但是又宣導要禮讓豈不是說的模糊不清,我是會讓,我不愛被被擋,也不喜歡擋人
donaldlee wrote:
我不懂耶,如果都已經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還要來超車,那不就超速了!?這樣是對的嗎?先開個超速罰單再說吧!我也覺得很好笑,中線如果都開到最高速限,開到內線就可以到時速200來超車?這樣不會出事?
...(恕刪)

您的車速 ≠ 最高速限 !

這是一種可變速限! 機動速限! 隨車流密度Density(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機動改變速限!
8-1-3但書,○○狀況下((條件):不堵塞,有55m車距) → 最高速限(適用那一面速限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內側車道之速限!)
8-1-3但書就是可變速限! 機動速限,更換速限的意思! 差別是寫於法規, 沒有用燈號顯示!
如果內側車道有空間, 能夠加快到速限的頂值, 速限就改變為速限的最高值!
不是反過來說的,最高速限就不離開
車道路權? 和車道速限? 是兩回事!
併駛/比中線慢/前方無車可超 ? 都是喪失路權 !必須離開
這個錯誤已經說明很多次了!

違規事件,寫 "行駛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
完全寫錯, 法規是"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此時行駛之速限為最高速限!)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第四項" 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授權的部份只包括有 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授權了什麼?
沒有授權可以擅改 ?

最高速度 不是 最高速限 ????

○○狀況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內側車道"有條件"之速限,把原條文的"最高速限",自行更改為"最高速度"?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最高速限"是法律授權給主管機關的權責, 這不是一般用路人的"速度/車速"! 適用對象完全不同! 豈能張冠李戴?
駕駛人能決定的只是車速, 速限不是駕駛人能決定的
這個條款是"速限", "速限"是法律授權給主管機關決定, 不是授權給用路人! 用路人只能遵守"速限"!
"主管機關"居然放棄法規授予的"速限"授權! 還倒過來推衍了奇怪的邏輯!
把速限的決定權送給用路人自行決定?
容許路隊長不離開? 讓路隊長的車速就變成後面佇列車的"最高速限"? 讓路隊長決定速限?


這也是擅改法條 !
原法條是這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根本沒有"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 這一句!
法律處罰條例33-2, 發生的時間是" 超車後
法規高管規則8-1-3,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是劃出"超車道的範圍",劃出"超車"可行駛的範圍。
發生的時間是"正在超車"!
是在內側車道上劃出超車道的"路權"範圍(法律+法規+標誌 授權可行駛的範圍), 擁有路權正在超車 !
超車後是喪失路權 !已經離開這個車道了! 怎麼會發生這個車道"速限"多少?
兩者發生的時間點, 地點完全不同 !

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不能推論! 不能反過來說最高速限就不堵塞!
這已經是錯誤的推論了!
這已經違反但書不得倒推之法律原則! 創造出違反科學報告的錯誤? 還把這個錯誤"再推論",代入另一條法規?
還把時序不同的條文還混加在一起? 排列組合成一個新條文?
這是錯上加錯!

沒有超車必要根本不必進入內車道, 所以內車道才會空出來
這是英國M20, 外車道佇列,一台接一台 , 卻無車進入內車道? 因為無超車必要! 車輛密度沒這麼高!

為何要回到原車道? 如同上方的M20, 因為要填滿外車道的空間, 讓每一公尺外車道的道路空間都被利用到!

因為 110km (16車/km車距55m),每公里可以 容納 16 台車, 每公里密度16車時, 不會有車開上內車道, 會一列排在外車道
有第17台車 擠進來(17車/km車距53m), 車距縮小就必然降速低於110km/h! 這第17台車就因車距縮小進入內車道超車!
這16台車在同一個車道上 (車距55m)

如果這16台車,同樣以車距55m分散在二個車道,交叉置放在二個車道上,同一個車道車距拉長為110m,但內側車和中線車的車距還是55m, 這樣的車距是無法超車的, 這第17台車無法在1km之內這種車距之間穿梭, 會被擠出這一公里之外
比起同一個車道放16台車, 二個車道交叉放置16台車, 車流量就降低了

如果超車後都回到中線車道,填滿中線閒置無車空間,16台車排成一列,每台車都可以110km/h, 而且第17台車可以進來
herblee wrote:
都是白話文., 不是...(恕刪)


就說你講了太多不是白話文的東西,應該是交通相關科系的專門術語跟理論,你確定當初立法時的官員法律原意有照著理論嗎?還是就像白話一樣的字面意思,就是限速路牌上的最高速限,而非什麼安全距離還有什麼機動速限,就算讓機器開也不能算的那麼精準。

你說的最高速度反而是我說的速限,你說的速限是我說的最高速度。

法規有規定安全距離但那只是參考用的,因為沒人會帶尺開車,出了事在肇事鑑定才會精準測量,用來釐清責任,實務上的車距安全速度,就是前面出狀況你也反應過來的速度,這只是一個形式上的規定。

表速是不太準也是法規規定的,最高速限標示當然是以實際為主,而且就是不準所以才給你10公里內超速不罰款的空間。不然為啥速限100能開到109?


那個但書的原意不就非常簡單,你不妨礙到別人使用超車道超車你就可以待在裡面。

你舉的闖紅燈路權例子我剛好也拿來舉例,我在停紅燈時你在後面按喇叭想闖紅燈我才懶得理你。 假設我在市區道路快車道開在最高速限被後面按喇叭我也沒必要讓你(但其實我還是會讓啦)

肚子痛去急救要走最外側不是內側啦,內側不是給緊急情況用的。


超車道是附屬用途而已,反而不像外側規定是給緊急情況通行的吧?

你說所有線道都能以最高速也沒錯,但是其實高公局是宣導分層的速限哦。 超車道是最高,然後越往外側降個10-20公里,這也沒啥強制力的。
herblee wrote:
您的車速 ≠ ...(恕刪)

又在執著於最高速限了,
又忘記最高速限是含有單一個數字存在了。
速限牌上的數字即是。
裁罰表中,這個"未依規定",規定即是指最高速限標誌牌上的最高速度110了。


故,執著在最高速限(含單一數字)或最高速度的字眼,在警方執法上並無差別。

ch000253 wrote:
就說你講了太多不是白話文的東西,應該是交通相關科系的專門術語跟理論,你確定當初立法時的官員法律原意有照著理論嗎?還是就像白話一樣的字面意思,就是限速路牌上的最高速限,而非什麼安全距離還有什麼機動速限,就算讓機器開也不能算的那麼精準。
...(恕刪)

確定 , 在上面的58樓說明過了
既然是速限標誌, 說的是 可變/機動改變速限(採用那一面速限標誌?)這件事!
法條說的就不是在講您的車速!
顯示您的車速是"車裝儀錶" , 就不是那面速限標誌!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8-1-3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根本就不是在說用路人的"車裝儀錶"~

我國的交通法規源自於聯合國道路公约。也是1968年維也納道路公約簽約國, 及1949年的日内瓦道路公約的成員, 我國承諾遵守該國際公約
1968年維也納道路公約 , 是先舉行了數天的交通會議,是專家會議討論過之後,裏面有非常多的車流理論,化身成為法條! 結論寫成" 聯合國道路公约"
例如 Newell's car-following model 及 2秒鐘法則 成為安全車距
又例如 FSJ三相車流理論, 成為歐洲國家 "機動/可變速限" 的依據

之前的 1949年日內瓦道路公約, 中華民國也有簽, 都是聯合國道路公約
立法院的紀錄也有記載
本條例與該公約有關的法律名詞, 自應配合 !

路權是相對的, 不是只有你自己的路權, 還要同時尊重別人的路權

依據維也納道路公約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一定要讓, 沒有不讓道的
允讓原本就是維也納道路公約的規則
ARTICLE 11
Overtaking and movement of traffic in lines

10. A driver who perceives that a driver following him wishes to overtake him shall, except in the case provided for in Article 16, paragraph 1 (b) of this Convention, keep close to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and refrain from accelerating.If,owing to the narrowness, profile or condition of the carriageway, taken in conjunction with the density of oncoming traffic, a vehicle which is slow or bulky or is required to observe a speed limit cannot be easily and safely overtaken, the driver of such vehicle shall slow down and if necessary pull in to the side as soon as possible in order to allow vehicles following him to overtake.

再看我國法規如何描述 "超車"? 就是和 維也納道路公約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有完全相同的條文!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Overtaking , 其實包括了二次變換車道 + 超越Passing
有安全車距之後, 超車必須要回到原車道

ch000253 wrote:
你說的最高速度反而是我說的速限,你說的速限是我說的最高速度。
...(恕刪)


最高速限 不能解釋為 最高速度 !
這違反了 但書 限縮解釋 原則

ch000253 wrote:
你舉的闖紅燈路權例子我剛好也拿來舉例,我在停紅燈時你在後面按喇叭想闖紅燈我才懶得理你。 假設我在市區道路快車道開在最高速限被後面按喇叭我也沒必要讓你(但其實我還是會讓啦)...(恕刪)

紅燈這一方全都沒有路權! "沒有路權"的一方本來就不存在讓"另一個沒有路權"的 ?
根本不存在 100km 的車讓 120km 的車 (兩方都沒有內側車道之車道路權) !

超車是因為安全車距不足了, 才換一個車道, 這是相對車速(比中線快!), 不存在多少公里這件事!
相對車速不是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超車者擁有路權, 對比非超車是紅燈無路權, 超車者就是綠燈的一方

ch000253 wrote:
肚子痛去急救要走最外側不是內側啦,內側不是給緊急情況用的。
超車道是附屬用途而已,反而不像外側規定是給緊急情況通行的吧?

車流如同水流, 需要禹的疏導(疏洪道), 不是袞的圍堵(加高堤坊,容納更多(車))

要有超車道(疏洪道)才不會壅塞 ,超車道本來就有調節壅塞的功能!(因為能改變車流密度)
車多時更需要超車道! 加速車流"疏導"離開! 這是一條 bypass(車流的疏浚道)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使用率不會低, 反而更高, 更有效率 !

ch000253 wrote:
你說所有線道都能以最高速也沒錯,但是其實高公局是宣導分層的速限哦。 超車道是最高,然後越往外側降個10-20公里,這也沒啥強制力的。

您認為 車道空間是取之不盡, 用之不竭,塞幾台車都沒問題? 最高速限行駛都不必條件? 前方不須要足夠車距嗎?
? 高管規則 8-1-1 沒強制力? 是不執法吧!
我盡力"依據法規條文的內容"說明了 !
herblee wrote:
確定 , 在上面的58...(恕刪)

是有關維也納公約的名詞才須配合。

維也納公約並沒有"不堵塞時,小型車允許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相關規定。

從頭到尾,但書並沒有擴張解釋,
倒是在01,卻有你自己的長篇大論的個人解釋。
還常複製,貼上。

gtommmmm wrote:
所以最高速長期開內線道沒罰則,但是又宣導要禮讓豈不是說的模糊不清,我是會讓,我不愛被被擋,也不喜歡擋人


你如果每次超完車就馬上回原車道,就沒有擋人的問題,也沒有讓人的問題

每台車的車表都有不同程度的速差,就算是警方
在他拿起合格的測速槍量測之前都不能確定每台車的車速
縱使前後兩輛車出現速差
以『無罪推定』原則,只能假定兩台車都是合法的駕駛者
既然合法,所以只能宣導駕駛可以自己禮讓

這就是目前法律規範造成警方執法上的困難
但是當初立了高管規則8-1-3的但書也是為了提高內側車道的行車效率

只能說警方跟交通官員看得是整體車流效率極大化
一般人民只會關心自己眼前是否被其他人堵塞到



Gullit168 wrote:
你如果每次超完車就馬...(恕刪)

一直在提倡禮讓後車的行為

是覺得理論是一回事,現實是另一回事,現實中假設車流量少大家用所謂的最高速限開在內車道,有人能一路開毫無阻礙的嗎?我是不太信,開個幾公里肯定是阻礙一堆,試問…用所謂的最高速限開在內車道,遇到比較慢的車該怎麼辦?大家最後往往鼻子摸摸找機會切回中線再超車吧,這不是假設,這是每次上路都會遇到的問題,所以我常說我不喜歡擋人,也不歡被擋,後車比我快,我會禮讓,法條就是死的,人是活的,才會多備註禮讓的行為,但是回歸現實,沒人喜歡被擋,現階段內車道很多不讓的車,真的都有到最高速限嗎?這個值得大家省思,至於後方真的沒車,不會干預到別人,我倒是覺得開內線沒有差………
回想到今天下班時國道上塞車,後來才發現是很遠很遠處,3輛100km/hr左右的車約略並排造成的,後方車速約90-100之間,不算很慢也不快。

經過快2個交流道的距離,終於開出那3輛約略並排的車輛(應該算是一堵牆),然後相當開心地享受前方寬闊無車的國道。
說真的,耐心地開出車陣後,真的好開心,好開心。然後看著後照鏡中的那堵牆慢慢遠去,牆的前方又出現一片廣闊的國道路面,有種超現實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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