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100cky wrote:兩年了有神人知道這判(恕刪)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承:本件車禍伊確實有過失,該案發地點之速限為50公里,伊當時車速約90公里「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依號誌指示行駛(綠燈直行),嚴重超速行駛並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被害人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未依號誌指示(闖紅燈)行駛,為肇事主因」等語,此有該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及覆議會106年6月23日嘉雲鑑字第1060001035號函暨函附鑑定意見書106年7月21日室覆字第1060082684號函暨函附覆議意見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相字卷第84至85頁、87至89頁),上開鑑定結果與本院上開認定相同,而為可採。被告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Dasala wrote:感謝分享原來這樣子也才判有期徒刑6個月,如果易科罰金,一天1000元,也才18萬而已 過失的罪本來就不重更何況被告還是肇事次因更新和解後上訴高等法院判決:被告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附件即本院107年度附民移調字第7 號調解筆錄所示之內容履行支付損害賠償,且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飆150的BMW業務 全責判刑1年不得易科罰金 和解後上訴緩刑3年..
常常看到有人在講"應注意而未注意",真是夠了!法條上根本沒有這樣的說法,刑法第14條第一項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人家法條中間還有4個字,那是重點,不要每次都把那最重要的4個字給忽略。
EthanTs wrote:台灣不只有恐龍法官,還有恐龍人民。只要摩托車不闖紅燈, 轎車開再快也撞不到騎士。 如果按照你的邏輯來說,只要轎車別闖上一個紅燈,摩托車再怎麼闖紅燈也不會被撞死。過失責任不是這樣判斷的。每一次意外一定都是由很多的巧合組合再一起才會發生。只要其中一個巧合去掉,就不會發生該起意外。但是不代表其他沒有被去掉的那些巧合對於意外的發生沒有責任。A車超速 + B車闖紅燈 = AB相撞。只要A不超速,AB就不會相撞,不代表B沒有責任。只要B不闖紅燈,AB就不會相撞,也不代表A沒有責任。重點在於有沒有盡到應盡的注意義務,以及當時的情況有沒有足夠的反應時間來避免意外的發生。
Ch87654321 wrote:有甚麼證據證明汽車超速?除非有經過國家認證的儀器測出來只憑影片自行臆測,無法證明汽車有超速事實 速度等於距離除以時間,影片不是已經給你看到距離跟時間了,要算速度不難吧。你有看過車禍的判決書上法院是怎麼認定是否超速的吧。確定的時間內經過幾條標線,再加上標線長度是已知,不就能算出速度是多少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