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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3線重機車死亡車禍騎士遭砂石車輾斷頸

一般人都說, 大型車轉彎半徑大, 不這樣轉, 要怎樣轉?

法規, 當然也有想到這種情形: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駕駛大型車輛在多車道右轉彎,因車輛本身、道路或交通狀況等限制,如於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致未能先駛入外側車道。』

所以, 在不搞出人命的前提下, 無可厚非
小环子 wrote:
看這影片...右彎....那小貨車在彎中...車後車斗就甩到對向去了!!!!
更不用說那種大砂石聯結車了....
所以不要再說什麼砂石車應該沿著虛線走的那種說法了!!!

車斗甩對向, 當然有責任

參考:拖板車蘇花甩尾, 馬5一死三傷

也不是要大車「貼著」虛線走, 而是不要吃別人的路線
motolove wrote:
砂石車吃線 在交通法規有那一條能開罰 ? 未依規定變換車道嗎?? 如果車頭是在線內 但車斗車尾在線外 求解 ...有人知道嗎?

事發在「路口」, 比較尷尬
若在車道範圍, 即使不算變換車道, 也是任意跨兩車道行駛 (砂石車進入路口前, 也的確跨車道了)

以「路口爭道」來解釋的話, 多數人會認為「後到」路口的騎士沒有防禦駕駛, 責任較大
但, 採用這種觀點, 也就認同了, 大車可以這樣過彎 (外內外, 吃別人的路線)

我的想法:
兩車道-> 路口-> 兩車道 vs 一車道 + 騎士鑽路肩, 責任不一樣
車道, 是合法路線; 路肩, 不是
tonycow1234 wrote:
我會認為砂石車司機倒楣遇到缺乏防禦觀念的重機騎士,但是因為砂石車在彎道有吃線也是有法律問題。最後的責任就留給公部門去傷腦筋了!

大致是如此,
不過, 不認同砂石車司機「倒楣」, 這種說法
這等於是說, 開砂石車, 我就不用防禦駕駛, 別人才要防禦我

參考:廢死教授為什麼挨罵

少女半夜見網友(沒有防禦駕駛?), 當做廢死理由, 這教授還搞不清自己為什挨罵
如果砂石車算高速,
那從後追上來超過砂石車的重機算什麼速?


在路上從來沒見過任何一輛重機會把車道線當一回事,別說彎道車道線視同無物,直線上照樣不把分道線當一回事。

重車除了很會要求其他輛不能跨線,看來也很會要求其他車輛不能超速嘛。

重機從來不遵守的東西,要求別人遵守都超級大聲,和那根吵死人的排氣管一個樣。
人格特質、物以類聚,沒啥好說的。

erc wrote:
在路上從來沒見過任何一輛重機會把車道線當一回事,別說彎道車道線視同無物,直線上照樣不當分道線當一回事。

當然, 大重騎士吃線, 很常見
erc wrote:
但是重車倒是很會要求其他輛不能跨線

所以, 這起事故, 誰跨線?
gowan1234 wrote:
有兩位01網友強調機車沒有防禦性駕駛的問題
還認為防禦性駕駛根本沒必要也不存在
因為路權優先於防禦性駕駛...
我昏~~~~~~
防禦性駕駛不足不是錯誤
但他帶走這位重機的生命
所以我一直強調防禦性駕駛的重要....

防禦駕駛, 很重要, 是的!
拿防禦駕駛, 檢討受害者...有點怪怪的

這等於是說, 開砂石車, 我就不用防禦駕駛, 別人才要防禦我

參考:廢死教授為什麼挨罵

少女半夜見網友(沒有防禦駕駛?), 當做廢死理由, 這教授還搞不清自己為什挨罵
真理之手 wrote:
你自己一直無線上綱防禦駕駛
請問 開車有作到任何一點嘛?
防禦駕駛只有機車才用的到?
我不會說防禦駕駛一點屁用都沒有
我也不會把防禦駕駛放到當成真理
因為很多事情不是一句防禦駕駛就可以解決

機車要防禦駕駛 (彎中不要鑽進別人胳肢窩)
砂石車當然也要防禦駕駛 (彎道明明很大, 為什麼一定要吃別人的路線)
對手是砂石車耶!!搶同個彎道根本就是飛蛾撲火!!這是個遺憾的事件!!最後祝死者一路好走!!
人生只有一輩子!!
人生只有一輩子!!
人生只有一輩子!!
Akicha wrote:
蘋果日報重機熱門路線...(恕刪)
wetty wrote:
…所以, 這起事故, 誰跨線?...(恕刪)

有人知道警方的判斷只是提出移送的事故看法,並不是判決嗎?
警方的判斷如果直接有效,那律師、專家、法官、法院通通都不用了,直接送監獄,還移送「法」辦的啥勁呀。

能不能成立還要法院判定,被告依法有權陳述自己站得住腳的部份給法院做判斷。

砂石車只要舉証在他進彎前,在外車道合法速限範圍內是淨空的,人類生理並無法從照後鏡分辦超過合理距離外車輛的前進速度,所以依法相信法律所保障的車速空間,已經盡到應注意且能注意的義務。

這起事故可能瞬間豬羊變色和砂石車跨線無關,因為有法律保障大型車輛在道路上特定條件下跨道的權利,砂石車只要舉証他在跨線時符合這個特定條件即可。
erc wrote:
砂石車只要舉証在他進彎前,在外車道合法速限範圍內是淨空的,人類生理並無法從照後鏡分辦超過合理距離外車輛的前進速度,所以依法相信法律所保障的車速空間,是的確已經盡到應注意且能注意的義務。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大型車有死角, 不等於, 死角事故不用負責

不確定法律保障過彎外內外, 前面有貼法條, 前提是「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

應注意、能注意, 通常是事故次因在用的 (即使只有次因, 刑事過失致死, 也就成立了)
erc wrote:
至於警方的判斷,有人知道警方的判斷只是提出移送的事故看法,並不是判決嗎?
警方的判斷如果直接有效,那就送監獄了,還移送「法」辦的啥勁呀。
能不能成立還要法院判定,被告依法能陳述自己站得住腳的部份給法院做判斷。

這觀念是對的
所以, 談的都是我自己的想法而己
wetty wrote:
...所以, 談的都是我自己的想法而己....(恕刪)

me 2

erc wrote:
有人知道警方的判斷只...(恕刪)

路口不得隨意變換車道

轉彎車也不得任意變換車道

方向燈在轉彎處也只是提醒後方來車你要轉彎

不代表你可以行進間變換車道

自己違規影片拿去當證據叫做認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
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
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對錯跟死人無關
所以我們要避免往死裡鑽......

如果砂石車駕駛說他在入彎時
無法有效查覺右後方有機車
那事情又是兩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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