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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國道二號 法拉利四兄弟

我要看影片啦!!
大大為什麼要把他列為私人影片 ??

李組長~~眉頭深鎖~~這件事不單純

郭采潔 wrote: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故前車須在未以最高速限行駛狀況,才會有未依法禮讓超車道之違規,若因而致堵塞超車道行駛者,才會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之適用。


樓主沒違規啊


有沒有違規,當然不會是我們說了算...反正沒人拍到車主的號碼,不是嗎?
我不會說他違規,也不會斷定他沒有違規,因為我不是執法裁量單位
會不會領獎狀,本來就是50-50 ..有或沒有而已

只能說,如果我是執法者,我會開單的依據是33條第12項
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高速公路現在不少路段都會掛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請勿占用的標誌)
外加補充文 :前項道路(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車輛是否依最高速限行駛的疑義比未在安全距離下行駛回原車道高太多...且重點不在結果=有否堵塞行車(一定會有人說你哪隻眼睛看道堵塞交通了?對吧?),事實是在於本義"內側應為超車道",加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請勿占用"的標誌

至於內側超車的人如果超速違規,那又是另外一個違規案了,跟占用內車道與否是兩回事,被抓一樣會罰..不需要刻意混為一談...

其實不少人會覺得不爽的癥結,通常就是有被堵塞過吧.不同時速表造成的誤差值,誰敢講說自己一定是跑在最高速限?要看誰的表才準?如果不敢保證自已的表一定準,那就超完車在安全距離下回到原車道,爭議不是就會少很多了,至少目前的宣導有強調不要占用內車道..事實上如果真的都沒啥車,就算有車龜在內線,警察沒抓的話,通常也不會有人想去理...

ps.實際上開單的時候,只要有違規具體事實,且沒引錯法條,就可能被罰,至於救濟,那就看要不要去申請了,不過"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的法源依據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以若有衝突,後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通常位階會大於前者...(特例就不說了)
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為未保持安全距離
wanderer wrote:
有沒有違規,當然不會是我們說了算...反正沒人拍到車主的號碼,不是嗎?
我不會說他違規,也不會斷定他沒有違規,因為我不是執法裁量單位
會不會領獎狀,本來就是50-50 ..有或沒有而已

只能說,如果我是執法者,我會開單的依據是33條第12項
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高速公路現在不少路段都會掛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請勿占用的標誌)
外加補充文 :前項道路(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車輛是否依最高速限行駛的疑義比未在安全距離下行駛回原車道高太多...且重點不在結果=有否堵塞行車(一定會有人說你哪隻眼睛看道堵塞交通了?對吧?),事實是在於本義"內側應為超車道",加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請勿占用"的標誌

至於內側超車的人如果超速違規,那又是另外一個違規案了,跟占用內車道與否是兩回事,被抓一樣會罰..不需要刻意混為一談...

其實不少人會覺得不爽的癥結,通常就是有被堵塞過吧.不同時速表造成的誤差值,誰敢講說自己一定是跑在最高速限?要看誰的表才準?如果不敢保證自已的表一定準,那就超完車在安全距離下回到原車道,爭議不是就會少很多了,至少目前的宣導有強調不要占用內車道..事實上如果真的都沒啥車,就算有車龜在內線,警察沒抓的話,通常也不會有人想去理...

ps.實際上開單的時候,只要有違規具體事實,且沒引錯法條,就可能被罰,至於救濟,那就看要不要去申請了,不過"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的法源依據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以若有衝突,後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通常位階會大於前者...(特例就不說了)
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為未保持安全距離

老兄
你連條項款都不會分了

你在這邊怎跟人討論交通規則?
wanderer wrote:
有沒有違規,當然不會是我們說了算...(恕刪)


同意樓上,且超速or龜速,都不是我們能決定的
樓主的影片也只能說牛群開得很快,不能說有超速違規
除非當場有警察拿著雷射槍測到"真的時速"
不然都是 不被法庭當"證據"的
同樣的,不要一直拿"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來說嘴
因為除非你拿得出警察拿著雷射槍測到的"真的時速",證明你真的開在最高速限
不然請乖乖的離開,讓出超車道...

樓主主要是一直開在內側,右方又沒車,為何不離開超車道?
而01眾最討厭的剛好是這種人,所以被砲剛好而已啊

關於超速舉證,大家可以看一下下面的新聞
雷射槍測超速 告發沒照片不罰
PS: 我不是鼓勵超速,而是實務上,超速or龜速真的不是你說了算..
除非樓主能舉證,不然還是適用"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郭采潔 wrote: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故前車須在未以最高速限行駛狀況,才會有未依法禮讓超車道之違規,若因而致堵塞超車道行駛者,才會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之適用。
...(恕刪)
丟臉

天天放假 wrote:
丟臉...(恕刪)

我那段剛好是康志福同事宋嵩講的
(也是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寫的)

所以你是罵宋嵩丟臉?


弄個斷章取義的圖片

不知道誰比較丟臉?

回去啃法規再來發言吧

郭采潔 wrote:
老兄你連條項款都不會...(恕刪)


真的耶,我錯了,真是抱歉,對不起大家,我會檢討多讀點書..也謝謝您




柯軒 wrote:
且超速or龜速,都不是我們能決定的

柯軒 wrote:
除非當場有警察拿著雷射槍測到"真的時速"
不然都是 不被法庭當"證據"的

柯軒 wrote:
不然還是適用"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如果以上言論都是對的話
那樓主是否是"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因為沒有雷射槍測速
所以也是未知數..不是嗎?!
那還罰個屁!?


無冕王 wrote:
如果以上言論都是對的話
那樓主是否是"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因為沒有雷射槍測速
所以也是未知數..不是嗎?!
那還罰個屁!?

+1

那種沒頭沒腦沒邏輯的發言我都懶得回了

我們無法證明樓主速度,所以樓主是違規?
柯軒 wrote:
樓主被炮剛好而已...
最討厭
1. 有人以為有行車紀錄器就以為自己是神...拜託這麼常見的違規,自己寄去交通隊領錢就好,po網幹嘛?
2. 更討厭明明自己也違規了,講得好像自己很神聖一樣,拜託一下,自己不會先確認一下影片內容自己有沒有違規再po好嗎? 真的是討罵的

另外,重點是超速不是每天都看得到的事嗎? 小到march, vios ,大到BMW, 馬,牛,不要跟我說來沒看過... 有值得大驚小怪?
今天要是你po的是50cc機車上國道,我才覺得good job.. 因為很新奇,大家分享看一下
還是說你因為它們是牛,所以仇富才po網? 那更是OOXX的! 這什麼心態..

樓主被炮真的剛好而已.....(恕刪)

寄給交通隊領什麼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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