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dger0003 wrote:
感謝提供寶貴資訊閣...(恕刪)
其實法規條文黑紙白字就在那裡!!
但是 "中華民國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 卻不敢解釋?!
從未正面清楚回覆解釋法規條文!!
以下就是你要的專業的 "中華民國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 的解釋函!!
第一次.



第二次.




"中華民國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 最常引用的法規條文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並規定: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然後為了 "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 且 "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又有以下條文.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三項: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以上條文都各有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跟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的限制條件!!
有注意到嗎?!
1.
法規條文從未正面回覆!!
2.
"高公局" 的標準就是 "最高速限" !!
3.
"理論上" 跟 "應" 只要是 "最高速限" 就 "不會堵塞" !!
4.
"不會堵塞" 就 "不等於佔用" !!
5.
前車為 "最高速限". 後車若 "仍要超車". 必為 "超車違規"
6.
所以只要是 "最高速限" 就可以 "不用讓道" !!
7.
一直 "刻意的遺漏掉" 法規條文中間的那一句 !!
8.
以上等於變相鼓勵民眾踴躍 "堵塞" 跟 "佔用" 高速公路內側車道!!
9.
不用條文中本身就有的但書先決限制條件且簡單易懂的 "有無堵塞行車" 為標準!?
卻用條文但書中的最後結果論且爭議最大最多的 "最高速限" 為標準" ??
10.
但是 "高公局" 又一直用 "宣導(毫無強制力)" 的方式. 要求民眾不要佔用內側車道
11.
不覺得中華民國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 "前後矛盾" 嗎??
結論是 "高公局" 引用 "錯誤的標準" 卻造成民眾 "錯誤的守法" !!
那到底是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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