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來看,沒有最高速可持續行駛內側車道的授權依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再者行政程序法第150條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高管規則第一條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 授權的範圍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二、未保持安全距離。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五、站立乘客。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十六、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十七、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完全沒有授權內側車道可以當成快車道來用至於立法精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內車道應為超車道有車可超,就能坦蕩蕩的以不到最高速使用超車道後面的還能保持最高速限?這不是牴觸"立法精神"?一條車道保持110行駛每小時可紓解1833台車而台灣呢?每小時600台就不到110了行政程序法第4條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行政程序法第5條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這樣的高公局沒問題?-----行政程序法第158條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怎麼看高公局都怪怪的
frogghoul wrote:禮讓後車我當然知道,可是中線道都是大車而非轎車,大車急煞後不會像轎車完全煞車,就連轎車也不會馬上煞停,因為不是每個人都是賽車手,也不是每台車都是賽車等級的煞車來令等等,請問 佩服樓主這種堅毅不拔.以一檔千.眾人皆醉我獨醒的自我解釋精神...
任何儀器都有誤差,警察的測速器亦有可能,所以才有十公里的寬容值。今天的問題在於前後車速差了17公里(kuga 100 vs BMW 117),所以後車認為前車龜速,前車認為後車超速。相對於兩車的錶速,樓主的GPS或許可用為基準的參考依據,所以整棟樓的傾向便清楚可見。但樓主憑著錶速100和安全距離,任何人是無法說服樓主的,因爲樓主一但認同GPS 的車速,那樓主就承認自己是龜了。所以我說這是無解的,因警察也無任證據去還原當時的車速。一切事實自在人心。適時,適當的禮讓,會讓生活更美好的
chiayingcool wrote:真的不是這樣…請移...(恕刪) 感謝您的理性回覆討論喔!因為您在兩小時前回覆小弟 問題是這篇的解釋方式跟執法單位並不相同 所以我才在一小時前請教閣下 那麼想請問,在看了那篇文章後,您認為「中華民國的法規」依舊「不是這樣唷」嗎? 這裡面其實有三個議題:①「中華民國的法規」和「h大那篇文章」所闡述者是否一致?我的解讀是一致(小弟實在無法在拜讀h大那篇「邏輯.架構.條理.引證皆分明」文章後,做出「不一致」的結論),閣下在兩小時前的回覆讓我誤以為(因為閣下先前未明說)您也認為一致(只是「跟執法單位並不相同」),所以是小弟誤會了!因為這次您明白表示『對於法規的說明及解釋明顯與中華民國目前的法規...不同』。只是您30分鐘前回覆中引述「第一線..執法單位..解釋及說明」,實亦無關「中華民國法規」的解讀,而是與下面這第②個議題有關:②「執法單位的觀點」為何?依照您所摘述(高速公路警察局的民意論壇~執法單位之解釋與說明)的重點,小弟真的懶得爬文,也沒立場懷疑閣下的摘述(希望那確實是 up-to-date 的資訊);即便如此,小弟對於第一項『1.駕駛行駛時速度的判斷依據為車輛儀表(但舉發依據為警方的測速儀器為準)』有點小疑問:既然『舉發依據為警方的測速儀器為準』,那麼『駕駛行駛時速度的判斷依據為車輛儀表』究竟所指為何?車輛儀表故障或不準時又該如何?小弟對於第二『2.在內側車道只要能保持該路段的最高速限,就可持續行駛』及第三項『在內側車道只要是以該路段的最高速限行駛,於法無需禮讓後方超速車輛』的感想是:這兩項文字內容確與「h大那篇文章」所闡述法條解釋明顯不同!(所以小弟暫持保留態度)那麼一個新的(第③個)議題:③當「中華民國的法規」與「執法單位的觀點」不同時,要以哪個為依據??先聲明:在①中小弟與閣下對於【「中華民國的法規」和「h大那篇文章」所闡述者是否一致】並無共識(我認為一致,您認為不一致)~所以③純粹是討論【當「中華民國的法規」與「執法單位的觀點」不同時,要以哪個為依據??】小弟認為應以前者為依據,閣下呢?再度感謝理性回應討論....
8924132 wrote:'法律'上來看,沒...(恕刪) 感謝提供寶貴資訊閣下與h大提供的都是「邏輯.架構.條理.引證皆分明」的資訊,實在很難讓人做出【「兩位所闡述內容」與「中華民國的法規」兩者「不一致」】的推論;所以小弟才會在前面回覆 chiayingcool 君時,表示過類似的想法!有道是『聞道有先後.術業有專攻』與其相信個人直覺.我只能相信專業
Badger0003 wrote:感謝您的理性回覆討...(恕刪) 建議您還是親自去高速公路警察局的民意論壇看看關於內線/超車道的相關討論回覆相關問題的都是執法單位的人員並都有附上單位、姓名及聯絡電話如您覺得這樣的可信度不如網路上的不知誰是誰的路人甲那就各自解讀自由心證吧目前的遊戲規則不利於內線發揮超車道的功能是事實也不是單一問題所造成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