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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沒有速限?

frogghoul wrote:
禮讓後車我當然知道,...(恕刪)


很難看,真的
"法律"上來看,沒有最高速可持續行駛內側車道的授權依據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再者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
立法精神。

高管規則第一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
定訂定之。

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 授權的範圍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十六、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
十七、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

完全沒有授權內側車道
可以當成快車道來用



至於立法精神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內車道為超車道

有車可超,就能坦蕩蕩的以不到最高速使用超車道


後面的還能保持最高速限?
這不是牴觸"立法精神"?


一條車道保持110行駛
每小時可紓解1833台車
而台灣呢?
每小時600台就不到110了


行政程序法第4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行政程序法第5條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這樣的高公局沒問題?

-----
行政程序法第158條

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
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怎麼看高公局都怪怪的

frogghoul wrote:
禮讓後車我當然知道,可是中線道都是大車而非轎車,大車急煞後不會像轎車完全煞車,就連轎車也不會馬上煞停,因為不是每個人都是賽車手,也不是每台車都是賽車等級的煞車來令等等,請問

佩服樓主這種堅毅不拔.以一檔千.眾人皆醉我獨醒的自我解釋精神...
任何儀器都有誤差,警察的測速器亦有可能,所以才有十公里的寬容值。
今天的問題在於前後車速差了17公里(kuga 100 vs BMW 117),所以後車認為前車龜速,前車認為後車超速。
相對於兩車的錶速,樓主的GPS或許可用為基準的參考依據,所以整棟樓的傾向便清楚可見。
但樓主憑著錶速100和安全距離,任何人是無法說服樓主的,因爲樓主一但認同GPS 的車速,那樓主就承認自己是龜了。
所以我說這是無解的,因警察也無任證據去還原當時的車速。
一切事實自在人心。
適時,適當的禮讓,會讓生活更美好的
m5742 wrote:


佩服樓主這種堅毅...(恕刪)

難道不是事實嗎?要不為何高公局要把安全車距定在法規裡頭?不就是為了安全而去考量,要不怎麼不像一般道路就好,只要自認為煞得住就可以!
chiayingcool wrote:
真的不是這樣…請移...(恕刪)

感謝您的理性回覆討論喔!

因為您在兩小時前回覆小弟
問題是這篇的解釋方式跟執法單位並不相同

所以我才在一小時前請教閣下
那麼想請問,在看了那篇文章後,您認為「中華民國的法規」依舊「不是這樣唷」嗎?


這裡面其實有三個議題:

「中華民國的法規」和「h大那篇文章」所闡述者是否一致?
我的解讀是一致(小弟實在無法在拜讀h大那篇「邏輯.架構.條理.引證皆分明」文章後,做出「不一致」的結論),閣下在兩小時前的回覆讓我誤以為(因為閣下先前未明說)您也認為一致(只是「跟執法單位並不相同」),所以是小弟誤會了!因為這次您明白表示『對於法規的說明及解釋明顯與中華民國目前的法規...不同』。
只是您30分鐘前回覆中引述「第一線..執法單位..解釋及說明」,實亦無關「中華民國法規」的解讀,而是與下面這第②個議題有關:

「執法單位的觀點」為何?
依照您所摘述(高速公路警察局的民意論壇~執法單位之解釋與說明)的重點,小弟真的懶得爬文,也沒立場懷疑閣下的摘述(希望那確實是 up-to-date 的資訊);即便如此,小弟對於第一項『1.駕駛行駛時速度的判斷依據為車輛儀表(但舉發依據為警方的測速儀器為準)』有點小疑問:既然『舉發依據為警方的測速儀器為準』,那麼『駕駛行駛時速度的判斷依據為車輛儀表』究竟所指為何?車輛儀表故障或不準時又該如何?
小弟對於第二『2.在內側車道只要能保持該路段的最高速限,就可持續行駛』及第三項『在內側車道只要是以該路段的最高速限行駛,於法無需禮讓後方超速車輛』的感想是:這兩項文字內容確與「h大那篇文章」所闡述法條解釋明顯不同!(所以小弟暫持保留態度)那麼一個新的(第③個)議題:

當「中華民國的法規」與「執法單位的觀點」不同時,要以哪個為依據??
先聲明:在①中小弟與閣下對於【「中華民國的法規」和「h大那篇文章」所闡述者是否一致】並無共識(我認為一致,您認為不一致)~所以③純粹是討論【當「中華民國的法規」與「執法單位的觀點」不同時,要以哪個為依據??】
小弟認為應以前者為依據,閣下呢?

再度感謝理性回應討論....
追求卓越 樂在其中 Mac Cool...
顯然就是討拍不成,見笑轉生氣....然後就一直跳針
8924132 wrote:
'法律'上來看,沒...(恕刪)
感謝提供寶貴資訊

閣下與h大提供的都是「邏輯.架構.條理.引證皆分明」的資訊,實在很難讓人做出【「兩位所闡述內容」與「中華民國的法規」兩者「不一致」】的推論;所以小弟才會在前面回覆 chiayingcool 君時,表示過類似的想法!

有道是『聞道有先後.術業有專攻』與其相信個人直覺.我只能相信專業
追求卓越 樂在其中 Mac Cool...

goodversion wrote:
很難看,真的...(恕刪)


我也覺得很難看
針對單一案例一直扯
其他時候都無所謂

Badger0003 wrote:
感謝您的理性回覆討...(恕刪)

建議您還是親自去高速公路警察局的民意論壇看看關於內線/超車道的相關討論

回覆相關問題的都是執法單位的人員並都有附上單位、姓名及聯絡電話

如您覺得這樣的可信度不如網路上的不知誰是誰的路人甲

那就各自解讀自由心證吧


目前的遊戲規則不利於內線發揮超車道的功能是事實

也不是單一問題所造成

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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