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ck750413 wrote:於36秒左右國道一號(恕刪) 對不起 , 插花說明 "路權歸屬"對於報導 國道警察 的說明是 "大惑不解"? 看不懂在說什麼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70210/864591.htm如果以「最高速限」行駛在超車道,遇到後方有快車跟上,到底要不要讓路?國道警察特別在臉書上釋疑,卻讓眾多網友暴怒洗版!以「最高速限」行駛在超車道 ? 是在說什麼 ? 這有語病吧 !一面標誌要如何行駛在超車道上 ?用路人只能遵守速限 , 用路人要如何以「最高速限」行駛?依據 法規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表示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限制在這裏),不得超速。設於以標誌或標線規定最高速限路段起點及行車管制號誌路口遠端適當距離處;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需要增設之。是 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限制是無條件遵守義務 ! 並非使用車道的權利 ! 要如何說成有權使用這個車道 ?「最高速限」這是路邊的"標誌" !用路人要如何拿來以「一面標誌(最高速限)」行駛?是這樣嗎 ?速限標誌移 到自己的儀錶板上, 說成自己的車速代表最高速限 ? 自己變成"最高速限"????這是擅改法規對"最高速限"的定義是完全反過來 ! 拿完全相對且相反的東西把"用路人的車速" 說成 路邊那面 "限5標誌"?還是用路人自己爬上標誌桿去改換速限! 變這樣? 把自己的車速錶掛上去連線公告?說這個就是"最高速限"?要求大家把"我的車速"當成最高速限來遵守? 到底在說什麼?這是弄錯了 法規授權的對象再看法規如何授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法規授權是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得以 變更最低-最高 速限 為 "最高速限" 標誌 的是 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 不是用路人 !得以 的是 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因為 這種由得以 最低-最高 速限 變更為 得以 "最高速限" , 其實是不去看(少看了)最低速限 標誌誰能這樣認定? 是主管機關 認定"不堵塞"有55m車距 , 速限得以提升為"最高速限", 取代原本高管規則5之"最低-最高速限區間"行駛誰能把最低速限標誌遮掉不看 ? 絕不是用路人!這"標誌"是法規指定「交通部會同內政部」的權責豈有主管機關放棄法律授權 ? 放任用路人拿自己的車速自訂"最高速限"?依法 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不是倒過來說成"駕駛人"可以 , 主管機關才是得以 , 駕駛人是應遵守 ←弄錯法規授權對象是主管機關先 設定"速限"為最高速限 , 用路人在設定之後只能無條件遵守絕對不是違反高管規則8, 對"車道之使用"的規定 , 違法拿不是法律所授予之路權 , 以自行認定之"最高速限"佔用內側車道速限 依法 是"限制" , 並不是路權, 不是使用權利速限合法 和 走錯車道有什麼關係 ? 速限合法就能夠不保持安全車距? 硬撐開快?完全兩碼事居然 混淆在一起 ?車輛的位置錯了 !位置錯誤一目瞭然,未駛回原車道 , 位置不對和車速多少有什麼關係 ????無路權佔用, 這是違反路權, 走錯車道的違規行為使用道路必須先取得路權 , 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上了, 才是"行駛於內側車道"!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才有可能遵守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 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規白紙黑字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其車道之使用 ,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高速公路全線都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 根本就不是無設置者,是不必去看後面的8-1-3但書8-1-3 本文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此為路權拉丁法諺 :「明示規定其一者應認為排除其他」(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省略規定之事項應認為有意省略」(Casus omissus proomisso habendos est)法規對於內側車道之使用 只有"超車道" , 不存在什麼"最高速限行駛"?也就是 《二次變換車道+左側超越》,法規指定去內/中/外三個車道當中的 "這個車道"!『超車道』這個車道 路權Vorfahrt (使用權利) 為超車 !並非不依據法規? 反而改去看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者,才看的, 8-1-3但書的規定??←此非路權,而是遵守義務!"車道之使用(路權)..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即本文規定, 並不是去看但書(無關"車道之使用")!但書並非路權(權利), 是速限(義務) !無關 車道之使用 !怎麼會錯將一面 "速限標誌" ? 誤認為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 這兩面標誌差很多 !不可能有一台沒有內側車道路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卻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還能跑出"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依照我國法規 , 速限 本來就是機動調整的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不堵塞 →改"速限"為"最高速限" (但書解釋 是→單行道 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不能把但書反過來←講 )也就是綠色的 LOS A , B, C 的F自由車流之狀況下,有55m車距, 才"得以" 110km "最高速限"行駛此時速限就不是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但書 規定的是 那一種速限 ? 是最高速限? 還是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會因為 堵塞 ? 不堵塞 而改變, 有不同的"速限" !依據高管規則6,不堵塞行車之狀況是指有55m車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6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110km行駛, 前方必須有55m車距1000m均分給16台車, 有安全車距55m (不堵塞) → 可以加速到最高速限 110km/h(符合高管規則8-1-3但書 ,為速限之例外)1000m長的車道分給17車,並無安全車距55m(堵塞), 若車距50m → 降速為100km/h, 若車距40m → 降速到 80km/h(符合高管規5: 60←→110km區間, 此原則速限)也就是每公里內只能有16台車 此種車流密度=F自由車流=LOS ABC,才有55m車距,主管機關才能改換標誌之認定 , 以最高速限(110km)行駛必須先取得路權 , 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上了, 之後, 才有可能遵守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不可能有一台沒有內側車道路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卻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 還能跑出"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法律授權的超車道路權,最長就只有55M,超出路權範圍55M為何可以繼續行駛?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依法『超車道』是一個繞道bypass , 進去必定會出來, 行至安全距離55m後, 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駛入原行路線 , 繞道bypass 依法是不可能發生 "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這種事! 早就超出法規路權範圍的55m了!"路權"是有範圍的範圍由法律指定 , 法規要求有"安全車距"要換車道, 要離開明明 安全規則101,明訂了 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以及處罰條例33-2 明文: 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是錯的行為要處罰卻斷章取義,去看原本不必看, 並倒推"禁止類推解釋,以明文規定為限"的但書 ?要不要讓路? 是依據法律有無授予使用權利 ! 看路權歸屬於那一方超車是超路權範圍55m內, 右邊車道上的車! 不是對1km外的車也有路權? B 車 沒有對 A車 及 1車 超車的路權 ! 這超出法律授權了!能有55m的『超車道 』能110km行駛, 當然是前面的車沒有佔用讓出來才有的, 因此, 任何車或人使用後必定要讓出來?如果正在超車 , 當然擁有路權 ,後車必須保持安全車距跟車而影片 24秒之後,不再超越(中線)任何車, 且前方中線車道已經有55m以上的安全車距, 早就喪失路權了!當然, 對方同樣也沒有路權
法規是死的,開車不只守法規尚有禮節!初到美加,人在異鄉,開車只敢比速限高約十公里,但發現十有七、八的車都比自己快,而絕大部分當內側車道有後車接近,十有八、九前車一定會切換至外側車道或加速前進,即使在兩線道亦然。別人是否超速與己無關,不擋內側車道是基本認知、禮節。在台灣,以前在北宜、蘇花常遇到路隊長一路到底,現在越常遇見重車司機在情況許可下讓後車先行。在高速公路也漸多內側車道前車當後車接近會主動或稍加提醒即切換至中間車道,但更常見的是佔著內側車道不讓,甚至與鄰車併排同行也很常見,所以常在脫離莫名車陣後,你會發覺在幾部前導車前是片空曠。台灣在「人前」自詡正義之士太多。警察要維護公權力必須經過多年訓練,在台灣只要手機或行車紀錄器一台,就化身正義天使,反正是否成立,是否累死警務人員都不干他事!佔著毛坑不拉屎,視被超車為奇恥大辱者在 01 總有群擁護者,但守法、注意重行車禮節才有德國無限速公路。車速快不是元凶,當快才快方是重點,車、技、路況都到位,才能安全享受速度。
BBB01 wrote:撇開速限不談 超車道就是後車比前車快前 車 就 要 讓 張口就來? 哪條法規這樣規定了?BBB01 wrote:在那邊一直在意最高限速最高限速到底是誰看不懂中文 超車道不是超速道,這是國道警察說的!小型車以最高速限開在超車道,即符合規定,這也是國道警察說的!到底是誰看不懂中文?BBB01 wrote:高速公路限速100 真是貽笑國際 國際上速限低於100的高速公路一堆!
oxa9615 wrote:早就回應完畢 : 測速槍 。堵塞車流是不可能取締的,逼車拿影片來取締。不然你輪迴問甚麼? 你前面這樣說,不堵塞車流,才可以用最高速限開在內線超車道!依你前面的說法,只要堵塞車流就違規啊!為什麼要加上測速槍才能取締?明顯前後矛盾!
Infinite possibility wrote:最後樓主有切換到中線加速吧,探討的是心態問題,拿著未認證的測速工具佔據內車道,自知車速不快還是不切回中線,這心態不就是認為我最大,要超車請走外線.我就是要佔著內車道. 同樣的道理,高速公路有高低速限拿著未經認證的測速工具,你憑什麼認為你可以開在高低速限之內?請你先用相同標準要求自己,別開高速公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