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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某部分人的高速公路壞習慣

不無聊的人 wrote:
沒邏輯沒知識又自大的(恕刪)

想不到一局話,說一堆為了解釋一句謊謊言的解釋,用車速表本來就是給駕駛用來看車速決定自己車速的標準,這麽簡單的邏輯,竟然為了圓自己的錯,解釋一堆,真是好笑
hu4852 wrote:
想不到一局話,說一堆...(恕刪)


還在繼續鬧笑話?
你已經開始沒有重點,
整個言論沒有沒半點料可談,
別人說得好,
拜託你先多看點書充實自己,
不要成天捏造事實。
hu4852 wrote:
想不到一局話,說一堆(恕刪)

沒想到你除了沒知識之外,也還有閱讀障礙!
請問一下,要解釋什麼謊言?
還是你根本不知道如何分辨事實與真相?
沒知識也要用功一些,學會如何善用網路學習新知!
不要老是躲在自己的象牙塔內,
和外面的真實世界脫節!

真是沒常識到極點!
居然以為自己車子的速度表顯示的就是實際車速!
居然連快樂表是什麼也不知道!
居然以為自己車子的表速比警察的測速器還準!

沒知識不打緊,還不懂的藏拙!
還一直出來秀下限!
leoliou wrote:
定速+自駕,內側爽爽(恕刪)


建議推動這兩項納入科技執法
1.(龜速車)車速未達車道速限
2.車輛逾時佔用高速公路內側車道
p7242392 wrote:
你是不是沒考駕照啊?
下圖標誌看得懂嗎?
駕訓班沒教嗎?
超車可以超速嗎?
我建議你來趟國道三大隊交通組,我幫你上一堂道安講習。
另外,每月檢討的交通事故肇事主因永遠都是超速排第一,每次都佔五成以上。

您有沒有考駕照 ? 不知道 . 但是肯定是沒看法律條文
能使用那一條車道 ?是依據 "路權" ← 路權來自於法規
我國根本沒有任何法規規定 , 使用那一條車道是 依據 "速限"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限制在這裏),不得超速。

這是一項遵守義務 !

最高速限 是 車速的 天花板 及 最低速限 (地板) , 不是用來區分 那一車走那一個車道? 並非此種車道之使用權利 !

這"速限"根本不是"內側車道"使用權利 ! 這樣說是權利義務不分!
只知有 "速限"? 不知有路權 ?
您將 "交通事故肇事主因"弄錯了吧!
108年度國道事故檢討分析報告提要 - 高速公路局
3.5 肇事原因
依國道公路警察局提供之事故統計,得知 108 年國道交通事故前十大肇事
原因(如表 3.5-1、圖 3.5.1 所示),摘錄如下:
1. 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42.53%) ← 違反路權
2. 未注意車前狀態(19.26%) ← 違反路權
3. 變換車道或方向不當(12.08%) ← 違反路權
4. 其他引起事故之違規(9.30%)
5. 倒車未依規定(3.33%)
6. 裝載貨物不穩妥 (1.04%)
7. 車輪脫落或輪胎爆裂(1.04%)
8. 未保持行車安全間隔(0.79%)
9. 開啟車門不當而肇事(0.63%)
10. 車輛零件脫落(0.53%)
您所謂 每次都佔五成以上 ? 所謂 每月檢討的交通事故肇事主因永遠都是超速排第一?這種說法是由那裏來的 ?????????

路權是"使用道路之權利區分" , 不是整條道路都歸一人使用 ? 那旁人走那裏? 因此,路權區分有範圍的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應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45條2款、4款、12款);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3.3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58條1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安全車距 "就是法律所授予之 能使用道路的權利區分 ("路權")

1. 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42.53%) ← 違反路權
2. 未注意車前狀態(19.26%) ← 違反路權
3. 變換車道或方向不當(12.08%) ← 違反路權
違反路權 才是主因 !

"最高速限" 是什麼 ????? ←是那面"標誌"
速限 只有一種嗎 ? 不是 ! 速限標誌有兩面

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6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法規是不是明白規定了 "行車安全距離"
有55m車距→才能110km行駛
有45m車距→才能90km行駛
有40m車距→才能80km行駛

110km行駛, 前方必須有55m車距
1000m均分給16台車, 只有在16車/公里, 才有安全車距55m (不堵塞) → 可以加速到最高速限 110km/h(符合高管規則8-1-3但書 ,為速限之例外)
1000m長的車道分給17車,並無安全車距55m(堵塞), 若車距50m → 降速為100km/h, 若車距40m → 降速到 80km/h(符合高管規則5: 60←→110km區間, 此原則速限)

最高速限 是「限5」標誌
並不是用路人的車速叫做 "最高速限"?

"最高速限" 是法律授權給 主管機關的權責 , 8-1-3但書授權主管機關去變換速限 , 變換為"最高速限"
改換,得以此種"速限標誌"行駛
無論變換為那一種速限? 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根本就不是車道使用之權利

行駛那一個車道是依據"路權" , 不是依據"速限"
三個車道的"最高速限"完全相同 , 全部都不能超速 ! 無關路權
"最高速限"得以行駛 內/中/外 所有車道 , 並非使用車道之權利區分(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路權

那一車走那一個車道 !
依照法規
高管規則 8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使用權利)。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遵守義務)

麻煩看一下 法規怎麼寫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速公路全都有設置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 已經說明超車道路權歸屬 , 並非 "無設置者"
高速公路對於車道使用之標誌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根本沒有"交通標誌"是什麼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並不能拿"速限"這項遵守義務出來混淆 ?
是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者 , 才是看 8-1-3 的規定
路權可以取得也會喪失
超車 取得 內側車道 路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行至安全距離 , 就喪失路權了 ! 法規規定要離開 , 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 , 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喪失路權了!),駛入原行路線(法規要求回到原本超車前的車道)

依法 喪失路權了 !

沒有路權為什麼可以行駛 ?
沒有路權為何能在內側車道上 ?
一台沒有路權 ,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 是要如何遵守內側車道之特別速限 !
p7242392 wrote:
.. 我建議你來趟國道三大隊交通組,我幫你上一堂道安講習。
另外,每月檢討的交通事故肇事主因永遠都是超速排第一,每次都佔五成以上。.(恕刪)


阿...
我想起來了,
你就是在另一串假冒是國道警的!
接著有很多人對你有很多提問但是你神隱了!

現在又再度假冒國道警?
我查了很多資料,
找不到任何超速佔肇事主因5成的資料!

唉...
這ID我記住了...
p7242392就是一個企圖冒用國道警身份並且捏造事實的人!

唉...佔用超車道魔人怎麼都這樣...
1.說謊冒用國道警身份
2捏造超速佔肇事主因5成
3.捏造車速錶比測速槍準
4.捏造有人用錶速推翻測速槍判決

就是沒理沒據才得這樣捏造一堆有的沒有的..
唉...
hu4852 wrote:
想不到一局話,說一堆為了解釋一句謊謊言的解釋,用車速表本來就是給駕駛用來看車速決定自己車速的標準,這麽簡單的邏輯,竟然為了圓自己的錯,解釋一堆,真是好笑


最高速限 是 車速的 天花板 ! 以及 最低速限 (地板) , 天花板和地板之間有許多種車速 , 這是"車速"區間!
"車速的 天花板 "不是用來區分 那一車走那一個車道? 此並非 "車道之使用權利" !
無論您的車速多少?這個車速都不是法規上的"最高速限"←一面標誌
怎麼會將 "最高速限"(標誌)混淆為 用路人車速 (儀錶)????


法規不是只寫 "最高速限" 這四個字而已
法規8-1-3但書寫的是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11個字 ← 指定 "最高速限"這面標誌行駛
高管規則5: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是受到 速限標誌 之限制
不是"速限標誌"倒過來說成"車速"? 這樣倒過來 解釋一段"但書"? ←違反但書不得倒推
是此時車速就只能是 依速限標誌 (單一面的 "最高速限") 行駛 ←無條件遵守義務
車速 依速限標誌 行駛
不是擴張說成 , 我的車速就是最高速限 ????

法規既然指定, 得以"最高速限"標誌指示 (單一面的 "最高速限") 行駛內側車道, 是被授權的主管機關去變更"速限" , 此時, 主管機關不能認定為 兩面"速限"標誌
變更之後 , 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 變更後 的速限
那裏能以為 『最高速限』那面標誌 居然就是汽車儀錶 ????? 會同步顯示? 會連動?

把自己的車速錶掛到最高速限標誌上 ? 要求所有用路人以我為準?
什麼? 我的車速=最高速限 ? 所有人聽我號令? 以我為準 ? 所有用路人遵守我的車速 ?

這是在說什麼 ? 最高速限標誌不是立在路邊, 居然是在我的儀錶板上 (數位顯示)
"最高速限"那面標誌 是 我要它指多少就是多少嗎 ?

法規明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相對位置的問題
內側車道 是不是在所有車道的最內側, 最左側
超車要有二台車 , 一台被超 , 一台超越 前車
被超車位置在右(外車道) , 超越 前車的車在 左(內車道)

相對位置在那裏? 能使用那一個車道 ? 完全無關 速限 !
不無聊的人 wrote:
沒想到你除了沒知識之(恕刪)

看到這一篇好像看到一個沒常識的人指責一群有常識的人要有知識, 但他的知識卻是一個自我無知的認知,大家都是以車速表定內容作為開車依據,你有聽過駕訓班教開車看時速要用警方測速器的速度當作自己開車速限的,所以你說的真得是一個笑話,所以我覺得你可以當以下笑話的始祖
故事是一個考駕駛執照直線加速測試,直線加速完成車內顯示32公里通過,但這個考照人員立刻對裁判說,其實這是快樂錶,其實實際速度只有28公里,不信你找中央標準局測試一下,這次應該不及格
所以這真的是專門坑自己的一個認知
herblee wrote:
最高速限 是 車速的(恕刪)

全部都是自己在那邊避門造車,你能找到一個法條車子速限錶開車不超速是違規的行為,還是開車要看測速器速度開車才是對的行為,只是無限擴大最高速限,依你說法全世界沒有一個人開車可以維持台灣高速公路最高速限開車條件的駕駛人,如果有請指出或說出來,法條是給人用的,但你說的法條根本不是給人用的,因為根本沒有人可以用絕對的最高速限在高速公路行車,所以只要上路高速公路開了內車道就變成你說的違規了,相對區間的速限才是最高速限的解釋,在這範圍內都是最高速限,因為沒有一種交通工具可以有絕對速限產生,也沒有一種測速器可以測試出來絕對速限
全世界都知道開車要依車輛內速限錶時速限定開車,這就是常識,沒有人開車看測速器速度在開車的,所以常識就是遵守自己車上唯一可提供標準的儀器 ,儀器有問題並不是人的問題,就像測速器也是有測試誤差問題一樣,所以你是把儀器問題歸到人的法規去處理,只能說真是沒有人性的思想,所以法條都是你自己的解釋根本就不是立法人的本意
當然我知道你可能是沒有常識,只有歪理跟喜歡貼圖,沒貼圖你可能會沒有安全感
hu4852 wrote:
看到這一篇好像看到一(恕刪)


他的內文我都pass了

人家有辦法保持最高速度在內側行駛,有本事就去找交警開單嚕,開單最實際

台灣就吃台灣的法規,喜歡國外法規就移民
不然自己當立委去提倡修法

沒有有效作為,網路上貼一億遍,老實說也沒人要裡......
就像國外舉牌末日要到了,誰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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