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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魔人,這樣也可以檢舉?

kenjantw wrote:
另外,我把道路考驗圖文說明翻了一下發現這份檔案只是路考的路線圖而已,考照時要按照它的路線規定開,哪裡要左轉、哪裡要右轉、哪邊要停車...等,根本就是SOP文件而已,完全不能代表交通法規。

請看47頁

沒遵循46頁的所示的車道對齊方式通過路口,直接扣32分下次再來
你說這樣完全不能代表交通法規?

這一棟樓看下來真的好恐怖,我太高估台灣民眾的駕駛能力了
在山路上不知道怎麼照車道開已經夠誇張了,竟然連在平地上也是
Octanol wrote:
kenjantw wrote:
另外,我把道路考驗圖文說明翻了一下發現這份檔案只是路考的路線圖而已,考照時要按照它的路線規定開,哪裡要左轉、哪裡要右轉、哪邊要停車...等,根本就是SOP文件而已,完全不能代表交通法規。

請看47頁

沒遵循46頁的所示的車道對齊方式通過路口,直接扣32分下次再來
你說這樣完全不能代表交通法規?

這一棟樓看下來真的好恐怖,我太高估台灣民眾的駕駛能力了
在山路上不知道怎麼照車道開已經夠誇張了,竟然連在平地上也是


你可以思考一下下面這個問題,"用考照會扣分的路線行駛且不打方向燈會不會被開罰單?"
答案是100%不會,就像前面很多人的回覆,路口在交通法規的定義中它沒有劃設車道,
所以沒變換車道問題,也就沒有打不打方向燈的問題。
但考照路線圖要求考照者需依循它的指引路線行駛,不然會被扣分,影響的範圍就是考照人而已,並非全部的駕駛人。
kenjantw wrote:
你可以思考一下下面這(恕刪)

所以你的意思是只要拿到中華民國的駕照以後在路上就可以隨便開
只要不會被開單就好,會不會造成潛在性的事故風險不干我的事?
Octanol wrote:
......所以你的意思是只要拿到中華民國的駕照以後在路上就可以隨便開.....(恕刪)


當然隨便開啊,被檢舉也不見得會被開單
不然怎麼違規的人會那麼多,
Octanol wrote:
所以你的意思是只要拿(恕刪)


考照是考照

考照壓雙黃線七天後再來
實際壓雙黃線,不罰
所以拿到駕照是不是就可以亂亂開
當然亂亂開啊,看,亂亂開也不會被罰,亂開的也沒覺得不對,
重點是該糾正的單位也默許,難怪拿到駕照就亂亂開


我給的是影片檔喔!一鏡到底

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Octanol wrote:
kenjantw wrote:
你可以思考一下下面這(恕刪)

所以你的意思是只要拿到中華民國的駕照以後在路上就可以隨便開
只要不會被開單就好,會不會造成潛在性的事故風險不干我的事?

我從來沒有說可以隨便開喔,我只是陳述交通法規沒有內對內、外對外的規定,
我不理解為什麼會有很多人用這個標準當依據,我想知道這個標準所引用的基礎法規是甚麼。

如果順著車道走是內對內、外對外的情況,我想大部分人不會刻意去變換車道,
但是這次以及軍卡發生的路口都是[左、直1、直2]變成[直a、直b、縮減]。
Octanol wrote:
.....沒遵循46頁的所示的車道對齊方式通過路口,直接扣32分下次再來
你說這樣完全不能代表交通法規?....(恕刪)


那壓雙黃線七天後再來

然後這個壓雙黃線不罰,代表哪個法規?

忘了說,這是影片檔,這是影片檔,這是影片檔,50M影片錄幾秒,不要再說沒完整轉彎過程
kenjantw wrote:
等你拿得出資料佐證再來討論吧!
我是以收集到的資訊跟你做討論,也很歡迎你用客觀的資料來做討論。
我是相信警方不會憑空捏造鑑定報告然後上新聞發表,
如果你要反駁也要有證據不是嗎,不然就太不客觀了吧。

你連鑑定報告都拿不出來了 你覺得呢?
一個警察的個人意見叫鑑定報告?
這案件警察是沒必要造假啦 但警察不會誤解法規?警察都不會錯?
如果警察都不會錯 那就不用車鑑會也不用法院了...哈哈

證據我N年前早就有了 紅字部份看的懂嗎?

發文字號: 交通部98.06.06.交路字第0980035345號函
公(發)布日: 098.06.06
本  文: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汽車同向分別行駛於快、慢車道時,其同時右轉彎
之行車優先秩序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8年 1月19日府經發字第0981000002號函。
二、查汽車駕駛人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之違規處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 1項第 4款定有明文,且按道路
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第 1項第 4款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
右轉彎時,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
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亦為明確;
另配合上開條文之規定,為提高鄰近路口右轉彎車輛之行駛空間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83條之 1並修正規定劃設
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其臨近口得採車道線劃設,並將劃設長
度由30公尺處修正為60公尺,以減少交岔路口右轉彎車與慢車道
直行車之衝突,爰本案貴府所詢於同向快、慢車道行駛之車輛,
自應依上開規定行駛、轉彎。
三、至於所詢道路交通安規則第 102條第 1項第 3款之規定,其係適
用於同向續進車道縮減之行車秩序規範
,其與本條所詢行駛至交
岔路口轉彎情形,尚屬有間,併予說明。
劉奕兒612 wrote:
證據我N年前早就有了 紅字部份看的懂嗎?

發文字號: 交通部98.06.06.交路字第0980035345號函
公(發)布日: 098.06.06
本  文: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汽車同向分別行駛於快、慢車道時,其同時右轉彎
之行車優先秩序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8年 1月19日府經發字第0981000002號函。
二、查汽車駕駛人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之違規處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 1項第 4款定有明文,且按道路
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第 1項第 4款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
右轉彎時,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
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
,亦為明確;
另配合上開條文之規定,為提高鄰近路口右轉彎車輛之行駛空間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83條之 1並修正規定劃設
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其臨近口得採車道線劃設,並將劃設長
度由30公尺處修正為60公尺,以減少交岔路口右轉彎車與慢車道
直行車之衝突,爰本案貴府所詢於同向快、慢車道行駛之車輛,
自應依上開規定行駛、轉彎。
三、至於所詢道路交通安規則第 102條第 1項第 3款之規定,其係適
用於同向續進車道縮減之行車秩序規範
,其與本條所詢行駛至交
岔路口轉彎情形,尚屬有間,併予說明。


1. 這份是多車道右轉彎的說明,跟本篇討論的議題根本不同,根本是張飛打岳飛。
2. 這份是說明要右轉時請在路口30公尺前先打方向燈變換到外側車道。
3. 最後的多車道縮減也適用指的就是適用第2點,也就是說遇到車道縮減時必須在路口30公尺前打方向燈邊換到正確車道。
再來複習一下,本篇探討的車道是[左、直1、直2]轉變為[直a、直b、X(縮減)],依你貼的說明,
[直2]變成[X(縮減)]就應該要在路口前30公尺就打方向燈並變換到[直1]才正確。
kenjantw wrote:
1. 這份是多車道右轉彎的說明,跟本篇討論的議題根本不同,根本是張飛打岳飛。
2. 這份是說明要右轉時請在路口30公尺前先打方向燈變換到外側車道。
3. 最後的多車道縮減也適用指的就是適用第2點,也就是說遇到車道縮減時必須在路口30公尺前打方向燈邊換到正確車道。
再來複習一下,本篇探討的車道是[左、直1、直2]轉變為[直a、直b、X(縮減)],依你貼的說明,
[直2]變成[X(縮減)]就應該要在路口前30公尺就打方向燈並變換到[直1]才正確。

真是被你打敗
我貼這個是要你看紅字部份 法條車道縮減是在講啥
剪貼下來給你看 拜託不要搞笑了好嗎?
【至於所詢道路交通安規則第 102條第 1項第 3款之規定,其係適用於同向續進車道縮減之行車秩序規範】

【同向續進車道】這六個字你看不懂啊?

至於你說【遇到車道縮減時必須在路口30公尺前打方向燈邊換到正確車道】
就不要在那邊腦補胡扯瞎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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