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言論撇除肇事逃逸一詞 !...請問是否成立?
再另說肇逃...
查個網路法規: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同條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就算你告他肇逃,還真的有判決,那依法就是上述的罰則,開張罰單繳一繳,扣執照3個月!
法律一碼歸一碼,不會肇逃就變成全部對方買單!!
且我私心認為!~這樣不見得會肇逃成立....
我騎乘摩托車,在直行看見前方兩百多公尺處有位婦人準備要在內車道左轉
當我騎到一百公尺處左右,發現他龍頭竟然左轉(看起來是沒打算讓我那種感覺)
而我當下為了閃避婦人而撞上分隔島上,發生當下我跟那婦人說為什麼你龍頭要轉
他說我沒有啊,是你騎太快好不好,跟我又沒關係,
如果那時我不閃避他,我肯定撞上那婦人,
而在那邊前100多公尺處剛好有測速照相,證明我沒有在那裏超速,
當下有民眾幫我報警,也送救護車到醫院,沒多久那婦人也一起過來了
他一見面看到我就跟我說,我沒有錢啦,我只有幾百塊而已,
來的第一句話不是關心我的傷勢,而是怕我跟他討費用,後來包了紅包八百塊給我.
那次車禍造成我左腳踝很嚴重傷勢,因本人有保保險所以有理賠
車子比較嚴重花了快萬元..
這次車禍如果婦人直接離開是不是也跟你的對方一樣呢?
因為我沒碰到他,但我自摔....
16:472019/08/26 中時 廖素慧
https://www.chinatimes.com/amp/realtimenews/20190826002883-263202
郭姓男子開車行經嘉義縣中埔鄉大義路與司公廍附近交岔路口,突然撞上被另1部車撞擊彈飛的男子,被依肇逃傷害罪起訴並簡易判決,但郭男上訴,法官引用大法官釋字第777號對「肇逃」的解釋,判決郭男無罪。
郭男於今年2月8日上開車行經嘉義縣中埔鄉大義路與司公廍附近的交岔路口,剛好曾姓男子徒步穿越路口,走到路中央時交通號誌變成紅燈,曾男站在行車分向線上,遭李姓男子駕駛的自小客車撞擊,彈飛到對向車道,此時號誌轉為綠,郭男開自小貨車撞到曾男後離去,曾男頭部外傷、腦震盪,檢方依肇事致人傷害罪起訴,獲地院簡易判決,郭男不服提起上訴。
嘉義地院撤銷簡易判決,由法官開合議庭審理此案,法官勘驗案發當時其他車輛的行車紀錄器、路口附近超商監視器,認為郭男於綠燈亮時起動車子,曾男突然彈飛到他行車的車道,時間僅有1秒,此時郭男踩煞車又扭轉方向盤閃避,這些連續動作超過1秒,顯見郭男沒有足夠的時間應變突如其來的變化。
法官認為郭男對此車禍發生沒有故意或過失,依據今年5月司法院公布的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7號對「肇逃」的解釋,判決郭男無罪。
說個我自己的經歷,幾年前,我開車在一個路口要左轉(印象是紅綠黃3個燈號的紅綠燈,確定無禁止左轉標誌),綠燈,我時速約20幾看對向車道車流非常遠,絕對夠我左轉,我就打方向燈左轉了,轉到一半就看到左前方一道影子沖出來,我輕踩煞車就靜止,對方就摔車了,雙方距離1~2機車長(無碰撞),那路口設計很奇怪,機車那路口的右轉燈號幾乎是常駐的,接著我就下車,對方傷的挺嚴重的,4肢中有3個膝蓋都破皮了,經過確認對方不需叫警察和救護車,在雙方都要離開時(我在等對方先走,要錄下來後自己去警局備案),警察剛好路過,就來處理了,不騙你,好幾位警察站在那研究到底是誰錯,甚至有警察說"吼~怎麼沒撞到,不然就簡單多了",大概類似的話,後來可能來位資深的,那些警察也就採用他的看法
...
結果就是,我被開張未依標線(還是號誌?)行駛,罰了600元,對方一聽警察說我沒錯,要他自己去找保險處理,騎士一臉驚訝的說"我摔成這樣,他都沒錯?",警察就說對方綠燈左轉,無禁止左轉標誌,雙方沒碰撞,對方幹嘛要賠
...
我回家後就寫信給警察局長信箱,說明那路口設計有瑕疵,建議加個禁止左轉標誌,至少以後遇到這樣情況,右轉車輛就不會再遇到這種情形了,過了一陣子那裏就看到裝上禁止左轉標誌,再過了一陣子,突然想到幹麻不直接解決右轉燈常駐就好了,現在去看真的沒這問題了,可能又有人去建議(或警察自己想到的)吧
...
我若是樓主文中的那位汽車駕駛,在我離開後,會趕緊帶著記憶卡到警局備案
只看了前幾頁,看到有人說肇事逃逸只判二年以下?
還好我記得這條今年七月大法官有解釋文出來,趕快再去複習一下,還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耶!
這種隨手可查的資料,還是有人不查就出來講!
這個案件重點在責任,至於損失後面再來談⋯
一:責任:
我沒有看到現場圖(雙方靜止位置),但應該知道版主所要描述的狀態,因為版主是逆向狀態,對方假設一直都在他的車道,那麼是否要負責任,這爭議很大。我要是版主,我會先去申請一張警方初判表,來看看警方的觀點!
對方並非一開始肇事後就離開,而是有停下,且認為他沒有責任才離開,這種是否被認為有責任也是有爭議。我處理過一個案件,檢察官是認定沒有,予以不起訴(今年剛發生)!
二:損失:
只要醫生診斷書沒有註明需休養,縱然公司開立請假證明,法律上也不成立,去查一下(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的判決文就知道了。同樣的,對方女兒的工作損失,也非民法上之合法之請求權!
另一變數,雙方有第三人責任險嗎?若有的話,產險公司怎麼看?
肇事逃逸法律有它的定義,不是自己說了算!
我一年處理約一百件車禍、外加十件左右訴訟,不敢說我講的一定對(所以責任我看的還是比較保守)!
但經驗敢說比一般人多,比起一堆沒有實戰經驗的,來點實際分析吧,再重來一遍:
一:責任:就算對方有責任,你逆向+轉彎,抓個主因好了、對方次因。
二:損失:醫藥費算二千,精神慰撫金抓一萬(沒錯、我去年處理的一個案件輕傷就是一萬),其它工作損失不合法!總損失是12000!
對方次因,所以12000X0.3= 3600。
所以這案件如果上了法院,就算對方有責任,你只是贏了面子、裡子還好!
但萬一對方無責,檢察官不起訴,那麼全輸!
為了幾千元,你要搞這麼大?請假的無形損失還沒有算耶,上了偵查庭,檢察官可能又催你們再去談和解了!
小弟擔任過壹週刊車禍專欄作者(不想曝露,不然又一堆直接打去我公司找我的人),擔任過車險理賠、擔任過法務(不好意思、我當事人車禍未和解,訴狀都自己來寫)!
以上拙見,僅供參考、不筆戰、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祝大家行車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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