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真的,如果我是老人的家屬,我會主張是傷害罪而非過失傷害,因為人就在駕駛前面,安安穩穩的往前走,可能沒靠邊行走而已(或許是行政罰),路上使用人遠遠應該都看到老人,竟還有人從後面撞過來,這不是故意什麼才是故意!?清大博士生林仲桓案檢方就是用殺人罪起訴而不是過失殺人。至於該案檢察官要如何起訴是另一回事,但以上的說法對樓主應該相當不力。記住,沒看到撞到、沒感覺、不知道…等都不成理由,不然大家以後車禍都這樣說,然後向媒體哭訴,那要司法單位幹嗎?更何況已經有直接證據證明撞到人了。
Kelly920925 wrote:看起來 是明知已肇事而離開而涉嫌 竄改合成影音紀錄(也許有故意佯裝 駕駛時唱歌..要"掩蓋事實"...屆時好有推託之辭) <= 犯罪心理學這樣還 無法構成遺棄罪嗎? 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如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哪位檢察官辦案敢用"看起來"這三個字起訴的,事事要有憑有據而不是用看起來這三個字,這一切只是你的推論,假設可以但需要事證,我們並非當事人也不是檢察官,不能偵察也不知事情的真相,一切交給司法單位,不是鄉民你一言我一語就可以斷定事實真相。
一樓PO的影音 接近肇事之前自右彎至中清路之際 起 包括: 明確有方向燈桿自動回彈聲響~..影音(不同步/有異)..///而我想 也有另一可能 是駕駛人手不小心將方向桿撇至以致彈回/// <= 但比較像似自動回彈(不是用手去扳/撥回)///種種跡象 均導向 對肇事人有不利證據//若影音有被竄改之虞 也是可以申請鑑查認定的主要證據 就是警方調閱錄影帶內容(無庸置疑)/撞人已有鐵證我不是司法機關所以 才會揀用"看起來""似乎"...用語~陽光~ wrote:哪位檢察官辦案敢用"看起來"這三個字起訴
看過前一篇舊文了希望您行車要多加注意 慎重兩場官司都是對您很不利的您一定要改變您出門的行車心態否則會雖運連連 官司不斷另外平日要多積德 常多唸觀世音菩薩 必能消災解厄"爭訟經官處 怖畏軍陣中 念彼觀音力 眾怨悉退散"扯遠了~樓主請多保重
去看了一下前一篇~原來已經是老司機了,載著孩子從路邊出來,直接切到路中心~還好孩子沒事。機車跟汽車擠到,不是只有殼會撞到,別忘了,機車的左側,除了前叉,還有一支強大的中柱,中柱那踏板~戰鬥力強的勒。我朋友的X5,曾經停紅綠燈的時候,在完全靜止狀態下被一輛鑽車縫的機車,用中柱把他X5的前保桿給扯下來~~他開回原廠修理,交由保險公司處理~猜猜修了多少錢~~~12萬!!我確定我朋友只有修保趕,沒其他的,保險公司有沒有灌水我就不知道了。真見一樓主去研修法律~考張律師牌,放身上應該很好用。
jason 567 wrote:看看樓主的發文紀錄吧先前也有一篇正在官司中的,不知結案了沒。騎機車從自家門口起步撞到奧迪然後跟這篇一樣, 事實擺在眼前,大家都說你錯了,你還不認錯! 連他自己的行車紀錄器都不利自己路口監視器也不利自己這種天不時地不利人不和的情況下還堅持己見真的不簡單不過說真的台灣真的不缺這樣的人....
~陽光~ wrote:說真的,如果我是老人的家屬,我會主張是傷害罪而非過失傷害,因為人就在駕駛前面,安安穩穩的往前走,可能沒靠邊行走而已(或許是行政罰),路上使用人遠遠應該都看到老人,竟還有人從後面撞過來,這不是故意什麼才是故意!?清大博士生林仲桓案檢方就是用殺人罪起訴而不是過失殺人 樓主這案不可能用傷害罪起訴啦樓主符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再來行人沒走人行道是肇事原因之一 不可能單純行政罰...----------------------------------------法官認定胡男當下明知輾壓、拖行會致人於死,卻以不在意、無所謂的心態狠心硬開,顯有「殺人的未必故意」(不確定殺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