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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最高速 開內車道 對不對

老C wrote:
在內車道只有超速與過...(恕刪)

當然禮不禮讓在於個人,最高速、超速、寬限值與快樂錶的誤差值之間的認定,最公正的當然是警察手中的測速器,政府為了避免這之間的落差還是一直在宣導,前方有人讓我我會很開心,後方有車比我快,我也會讓,我的最高錶速110,或許在別人車上只有100,所以…這話題沒有結論,想讓就讓,結案


Gullit168 wrote:
紅色字都是你自創與個人解讀
如果你不喜歡但書給予內車車道的『車道路權為最高速限道』
那以後我用法官的說法就好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交字第 111 號行政判決
『上開規定目的係為維持內側車道供超車用之
機能性,故僅容許超車或維持最高速限行駛車輛使用,以防車速不足造成該車道之使用效能大幅衰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交字第 3 號行政判決
『而內側車道原則上係超車道,不論任何車類均不得持續占用行駛,例外僅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允許小型車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恕刪)

這不是herblee自創的, 這是依據路權歸屬, 以及法條文義
這是兩種不同的"路權"
內側車道供超車用之機能性,故僅容許超車(路權範圍是左←→右方向指定內側車道) 或維持最高速限行駛(生效於進入內側車道之後,局限於車道線之內,是前↑後↓方向的路權)車輛使用

這是兩種"內側車道"不同方向的使用權 ! 不是通通混在一起!

『而內側車道原則上係超車道,不論任何車類均不得持續占用行駛,例外僅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允許小型車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這完全是照法條抄下來, 並無疑義

Gullit168 wrote:
你搞錯了一點,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可以發生在
密度從0~16.67 v/km之間
.(恕刪)

但是道路上不可能出現 16.67 台車
16台車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 超過16台就沒有 55m 車距 , 不可能這樣計算小數點

Gullit168 wrote:
只是在D=16.67 v/km時,最出現Free flow下的Q最大值
三公里的長度可以放進50台『車長5m,車距55m』的汽車
請問平均每公里有幾台車?? 50/3=16.66666666
D=16.67 v/km 是物理量~~
不要說學過交通相關學科,你一定不是理工背景

不是的,在道路上, 發生 "車流量瞬間最大值" 並不是如實驗室內的理想狀況
還要 考慮道路上的"瓶頸", 以及車流擾動

Kerner's 的說明
F flow 的崩潰, Out flow of jam 的最大車流量 q cut, 可能發生於 q max ←→ q min 之間
不是一個固定值, 有一個Range
要看是否有外在因素,在何時何地加入, 行車碰到爬坡道, 碰到車道縮減,碰到交流道, 碰上車流擾動 ,這個擾動的衝擊波有多大?
若是較小的"車流擾動",車流仍停留在穩定狀態的範圍內,能保持穩定前進。

如果車流量是低於q min , 就能承受"瓶頸"及車流擾動 , 不會發生F(自由流)→S(同步流)車流崩潰的狀況

Gullit168 wrote:
Q=D*V 在free flow下,V值保持不變,所以Q/D也會是定值(線性關係)
若以Q跟D做圖的話,free flow會是一條筆直的線
發生彎曲代表車速已經改變,就不是自由流
我幫你回答:什麼?? 你在說什麼?? 看不懂??

我幫你回答:? 這代表了一種態度 (和路權觀念:尊重它人路權相反)
這種態度和 車速110km就不離開內側車道是一樣的態度(和路權觀念:尊重它人路權相反)

我幫你回答:? 有得到別人的授權嗎?
你行駛這個車道? 有法律上的授權嗎? 你拿到的是速限上的授權(縱向路權)? 還是車道路權(橫向路權)?
既然是因為超車, 因法律授權超車(橫向路權),才能跨越內/中車道線! 進來這個車道,超車後/非超車,超過路權範圍(縱向路權)的55m之外,就要離開!
非超車時,您的(橫向路權)就消失了, 超越到有安全距離之後, 您的((縱向路權)也超出範圍喪失! 二種路權都不存在了!自然要離開!

路權是相對的, 法規授予你路權, 同樣法規也授予別人路權
『權利』和「限制」是相對的, 不是永遠持有 !
必須相互尊重別人的路權 !
路權是有範圍的,範圍多少必須依法規的規定!
路權是所有道路使用者,使用道路的權利限制及優先順序, 路權有使用時的限制範圍
路權持有之車輛(或人)具有對抗其他人之法律地位,凡對其路權不當之侵害,且造成具路權者(或車)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之損失者,均應負起損害或侵害之民、刑事責任 。

Gullit168 wrote:
然後開始複製貼上
我幫你算一下 D=16 v/km、V=110 km/h
Q=D*V=16*110=1760
怎麼辦?? 1760超過你所謂HCM2000的臨界點1450
怎麼自己的例子牴觸了自己的論點??

1450是 HCM 2000 的說明 , 不是 herblee 算的

此圖就是引用自 HCM 2000 的說法 ,您要說HCM2000是錯的嗎?
你可以看圖表FFS110那條線, 和 LOS C最大值(16pc/km/ln)的交會處 , 其實車速已往下掉了

因為55m 只是法規的最低要求, 在 q min←→ q max 之間 都可能發生車流崩潰
並不能如此倒推說車流不會崩潰
最高速限則不堵塞是錯的!誤以為Q是無限大! 倒推但書法規, 違反但書規則 !
並不是這樣說了,就真的不堵塞?
羅馬教廷也判決過"地動說"是錯的, 說地球不會動,是太陽繞地! 難道地球會因為判決就停下來不動嗎?

Gullit168 wrote:
法規是規定密度於16.67v/km,可以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三台車手牽手除非是大家都是最高速限,不然就是有人違法,不是誤解法規
中/外車道都留下太多無車空閒的空間是因為『路隊長更多』

路權由法律分配, 分配多長的範圍能使用,多寬的範圍能使用? 分配何時能使用, 何地能使用,何人能使用?
回到法規 8-1-3但書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所指為何?

(人)8-1-3但書法規授權對象是誰? 但書限縮解釋 "最高速限"是速限標誌, 只有主管機關能改變/設置 速限標誌, 因此法規的授權對象就是主管機關, 不是直接授權用路人(不是用路人之車速! )
(事)8-1-3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而不是依據原速限! 法規授權改速限 ! 依照最高速限標誌指示(排除最低速限)行駛,(改速限行駛)
如同國外的可變速限! 機動速限! 隨車流密度Density(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機動改變速限!
(時)8-1-3但書,法規"改速限"生效時間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四輪都進入內側車道之內,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地)8-1-3但書,法規"改速限"生效地點是"內側車道"! (四輪都在內側車道車道線之內,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能以此為理由侵入內側車道的車道線, 因為跨越內/中車道線時,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根本尚未發生! )
(物)8-1-3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但書限縮解釋 , 最高速限就是二面速限標誌當中,上方的那個標誌!
依據高管規則6 , 110km行駛, 必須保持55m安全距離
高管規則6-2
第一項規定如遇濃霧、濃煙、強風、大雨、夜間行車或其他特殊狀況時,其安全距離應酌量增加,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保持隨時可以煞停,如果這空間若有其它車輛進來, 能煞停嗎? ,這空間是給誰使用的, 法律分配給誰能使用這段空間?用來做什麼? 這段空間的路權屬於誰? 別台車可以進來嗎?
超出55m之外, 別台車可以進來嗎? 55m之外的路權屬於誰?

高管規則7
汽車自交流道、服務區或休息站進入主線車道時,應遵守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駛,並先利用加速車道逐漸增加車速,判明交通情況確達安全距離,方得駛入主線車道。

這安全距離,法律分配給誰能使用這段空間?用來做什麼? 這段空間的路權屬於誰?

高管規則 11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保持安全距離? 只有你自己的安全車距嗎? 別人的安全車距要不要保持 ?
法律分配給誰能使用這段空間?用來做什麼? 這段空間的路權屬於誰?

高管規則 13
汽車因故停於路肩,停駐路肩原因排除後,須自路肩駛入外側車道時,應遵守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駛,並先利用路肩逐漸增加車速,判明交通情況確達安全距離,方得駛入主線車道。

法律分配給誰能使用這段空間?用來做什麼? 這段空間的路權屬於誰?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法律分配給誰能使用這段空間?用來做什麼? 這段空間的路權屬於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3-1-2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保持安全距離? 只有你自己的安全車距嗎? 別人的安全車距要不要保持 ?
法律分配給誰能使用這段空間?用來做什麼? 這段空間的路權屬於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3-2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這裏也有安全距離 ,法律分配這段"安全距離"給誰使用?用來做什麼? 這段空間的路權屬於誰?

Gullit168 wrote:
中/外車道都留下太多無車空閒的空間是因為『路隊長更多』

依據內側車道路權規定
每一個輪到變成路隊長的車,超車後都依次離開,又怎麼會有路隊長 ?
其實依8-1-1中線車道路權為"暫時利用超越前車", 必須有前車待超, 才進入中線車道
外側車道本來就是行車道

Gullit168 wrote:
在圖表上的頂點『附近』的車流量都高於free flow的車流量

都不離開,塞在一起創造瞬間最高車流量, 密度越來越高,之後就發生車流崩潰, 往 S 車流及 J 車流 走
車流是動態, 不會凍結 在那一點
壅塞是一種衝擊波, 不是停就停,立即停止!如同煞車是事前就要踩的
這就是台灣國道的特徵, 一個又一個S同步流的車群散佈, 車群之間卻是空無一車的F自由車流
於是, 都是塞塞塞塞出車群之後, 前方突然海擴天空, 然後再碰上另一個車群又要降速,大家塞在一起,永遠是走走停停
明明是錯誤讓路隊長不離開, 而形成S同步車流! 然後卻推論出, 太擠了,一定是車道不夠,要拓寬, 要蓋更多公路?

Gullit168 wrote:
超車後離開了,這台車就佔掉60m長的中側車道, 中側車道就少了60m可行駛的空間
請問這樣會不會擾動到中線車道的車流??
那最高速限行駛的車輛因為內側車道車距不足離開了內側車道
這台車就佔掉60m長的中側車道, 中側車道就少了60m可行駛的空間
請問這樣會不會擾動到中線車道的車流??

中線少一台車, 內側就多一台車, 不是一樣嗎? 問題在"變換車道"的車流擾動, 超車後立即離開,一次完成, 擾動到的車最少。

這和玩俄羅斯方塊的原理相同, 如何不會越堆越高到 Game over ?
讓方塊平行位移, 換行移動, 讓同色的方塊能聯在一起(如同零碎的車道空間組成足夠長的車距)
讓車輛換車道(平行位移), 位移離開後,前後分開零碎的車距就能聯在一起,成為更長的車距(在那個車道都可以)
有越長的車距 ,越能承受車道瓶頸及車流擾動的衝擊!

Gullit168 wrote:
上面全部都是你自創的論點
最高速限的狀態下,密度有上限

herblee無法創造 HCM 2000
也提不出 Kerner's 三相車流論
更提不出 但書限縮解釋原則
因為有上限, 達到那樣的密度就會堵塞, 所以要防止密度上升

Gullit168 wrote:
如果你真的知道什麼叫做free flow的話
你就會知道應該去引用『更精準』的圖例

何謂 free flow ? 依照定義, 有路隊長制約後車,就不是 free flow !
問題是,通常因為車距縮小才形成 Synchronized flow, S 車流 ?
台灣國道卻是容許不離開,蓄意製造出 路隊長 ?

Gullit168 wrote:
法規定義為內側車道除了超車使用之外,只要安全車距足夠,駕駛者還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本來就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問題是不離開!
Gullit168 wrote:
並沒有強制最高速限車的車輛一定要進入內側車道,也沒有說進入內側車道之後就不要出來
上面都是herblee大大說的

路權是有範圍的,喪失路權本來就該離開!
這是依據法規所授予之路權

非超車已經超過"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範圍, 喪失路權必須離開內側車道 (已不符法規所分配/指定行駛的車道!)
不再超車之後,喪失內側車道路權, 若再行駛超過安全車距的內側車道,已經超過高管規則6,8,9,11,最高速限110km/h行駛,所擁有之55m長度之內側道(前↑後↓)路權,已經超過法規授權的55m, 這55m之外,不是該車專用了,不是該車之路權! , 其它擁有路權的車輛可以進來使用! 喪失路權了必須自動離開!

路權持有之車輛(或人)具有對抗其他人之法律地位,凡對其路權不當之侵害,且造成具路權者(或車)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之損失者,均應負起損害或侵害之民、刑事責任 。

Gullit168 wrote:
物理上觀點,越多台『最高速限』的車輛於車道上,其車流量隨密度增加而增加
所以法規才會保留高管規格8-1-3但書,想提高內側車道的利用率


本來就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問題是不離開! 不是最高速限行駛!
這55m之外不是該車的路權範圍了! 55m之外的內側車道,其它擁有路權的車輛可以進去使用!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你先前不是說法律沒問題,
既然沒問題,幹嘛扯到修法?




其實你滿健忘的耶 !!

在 #204

看到小賢子 wrote:
嗯,也好,快去修法吧~


或者說.

你自己回過的文你自己都不記得了喔 ??



看到小賢子 wrote:
別老是把非超車時,行駛內車道的車全打成"佔用","龜車"。




你的說法一直反反覆覆.



非超車時.

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當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若是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卻依然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難道不是 "佔用" / "龜車" 嗎 ??



看到小賢子 wrote:
先前不是有人貼了法官的說法,跟高公局一樣啊!
顯然這不是高公局的解釋問題,
而是,本來就該如此解釋。




不一樣好嗎 !!

記得那篇 "法官說法" 我還特別解釋過.

那個判決是兩造雙方(兩車)當下發生的情況.

跟 "高公局解釋函" 對法規條文的解釋是完全不一樣的好嗎 !!



還是那句話.

因為你們都看自己喜歡看的文章段落.

從不將整篇文章一起理解.



不是本來就該如此解釋的 !!



----------------------------------------------



除非 "高公局" 的 "立場/態度" 改變.

不然你們還是可以繼續 "合法佔用" / "認證龜車" 而高枕無憂.






herblee wrote:
這不是herblee自創的, 這是依據路權歸屬, 以及法條文義
這是兩種不同的"路權" 內側車道供超車用之機能性,故僅容許超車(路權範圍是左←→右方向指定內側車道) 或維持最高速限行駛(生效於進入內側車道之後,局限於車道線之內,是前↑後↓方向的路權)車輛使用 這是兩種"內側車道"不同方向的使用權 ! 不是通通混在一起!
『而內側車道原則上係超車道,不論任何車類均不得持續占用行駛,例外僅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允許小型車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這完全是照法條抄下來, 並無疑義


紅色字又是你自創的
如果你認可法官說法,那以後你可以直接貼法官說法
『而內側車道原則上係超車道,不論任何車類均不得持續占用行駛,例外僅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允許小型車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才不會把文章搞得又臭又長


herblee wrote:
但是道路上不可能出現 16.67 台車
16台車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 超過16台就沒有 55m 車距 , 不可能這樣計算小數點
不是的,在道路上, 發生 "車流量瞬間最大值" 並不是如實驗室內的理想狀況
還要 考慮道路上的"瓶頸", 以及車流擾動
Kerner's 的說明
F flow 的崩潰, Out flow of jam 的最大車流量 q cut, 可能發生於 q max ←→ q min 之間
不是一個固定值, 有一個Range
要看是否有外在因素,在何時何地加入, 行車碰到爬坡道, 碰到車道縮減,碰到交流道, 碰上車流擾動 ,這個擾動的衝擊波有多大?
若是較小的"車流擾動",車流仍停留在穩定狀態的範圍內,能保持穩定前進。
如果車流量是低於q min , 就能承受"瓶頸"及車流擾動 , 不會發生F(自由流)→S(同步流)車流崩潰的狀況


密度:16.67 v/km 是物理量
看來跟你討論物理是浪費時間了




herblee wrote:
我幫你回答:? 這代表了一種態度 (和路權觀念:尊重它人路權相反)
這種態度和 車速110km就不離開內側車道是一樣的態度(和路權觀念:尊重它人路權相反)
我幫你回答:? 有得到別人的授權嗎?
你行駛這個車道? 有法律上的授權嗎? 你拿到的是速限上的授權(縱向路權)? 還是車道路權(橫向路權)?
既然是因為超車, 因法律授權超車(橫向路權),才能跨越內/中車道線! 進來這個車道,超車後/非超車,超過路權範圍(縱向路權)的55m之外,就要離開!
非超車時,您的(橫向路權)就消失了, 超越到有安全距離之後, 您的((縱向路權)也超出範圍喪失! 二種路權都不存在了!自然要離開!
路權是相對的, 法規授予你路權, 同樣法規也授予別人路權
『權利』和「限制」是相對的, 不是永遠持有 !
必須相互尊重別人的路權 !
路權是有範圍的,範圍多少必須依法規的規定!
路權是所有道路使用者,使用道路的權利限制及優先順序, 路權有使用時的限制範圍
路權持有之車輛(或人)具有對抗其他人之法律地位,凡對其路權不當之侵害,且造成具路權者(或車)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之損失者,均應負起損害或侵害之民、刑事責任 。


精華版
『而內側車道原則上係超車道,不論任何車類均不得持續占用行駛,例外僅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允許小型車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精華版2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4年度交字第116號
『原告並非為超車而行駛內側車道,而內側車道亦查無堵塞
行車之情形,故在該情況下,原告駕駛小型車行駛內側車
道,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限速行駛,始合於前述管制規 則之規定



herblee wrote:
1450是 HCM 2000 的說明 , 不是 herblee 算的
此圖就是引用自 HCM 2000 的說法 ,您要說HCM2000是錯的嗎?
你可以看圖表FFS110那條線, 和 LOS C最大值(16pc/km/ln)的交會處 , 其實車速已往下掉了


如果HCM2000沒錯,那就是你錯了
herblee wrote:
1km內有16車, 車距 57.5m → 車速能110km(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一樣都是1km內有16車
一下子說『最高速限行駛成立』、一下子又說『車速已往下掉了』

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跟你討論物理相關議題了....

herblee wrote:
路權由法律分配, 分配多長的範圍能使用,多寬的範圍能使用? 分配何時能使用, 何地能使用,何人能使用?
回到法規 8-1-3但書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所指為何?

(人)8-1-3但書法規授權對象是誰? 但書限縮解釋 "最高速限"是速限標誌, 只有主管機關能改變/設置 速限標誌, 因此法規的授權對象就是主管機關, 不是直接授權用路人(不是用路人之車速! )
(事)8-1-3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而不是依據原速限! 法規授權改速限 ! 依照最高速限標誌指示(排除最低速限)行駛,(改速限行駛)
如同國外的可變速限! 機動速限! 隨車流密度Density(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機動改變速限!
(時)8-1-3但書,法規"改速限"生效時間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四輪都進入內側車道之內,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地)8-1-3但書,法規"改速限"生效地點是"內側車道"! (四輪都在內側車道車道線之內,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能以此為理由侵入內側車道的車道線, 因為跨越內/中車道線時,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根本尚未發生! )
(物)8-1-3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但書限縮解釋 , 最高速限就是二面速限標誌當中,上方的那個標誌!
依據高管規則6 , 110km行駛, 必須保持55m安全距離
高管規則6-2
第一項規定如遇濃霧、濃煙、強風、大雨、夜間行車或其他特殊狀況時,其安全距離應酌量增加,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保持隨時可以煞停,如果這空間若有其它車輛進來, 能煞停嗎? ,這空間是給誰使用的, 法律分配給誰能使用這段空間?用來做什麼? 這段空間的路權屬於誰? 別台車可以進來嗎?
超出55m之外, 別台車可以進來嗎? 55m之外的路權屬於誰?

高管規則7
汽車自交流道、服務區或休息站進入主線車道時,應遵守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駛,並先利用加速車道逐漸增加車速,判明交通情況確達安全距離,方得駛入主線車道。
這安全距離,法律分配給誰能使用這段空間?用來做什麼? 這段空間的路權屬於誰?

高管規則 11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保持安全距離? 只有你自己的安全車距嗎? 別人的安全車距要不要保持 ?
法律分配給誰能使用這段空間?用來做什麼? 這段空間的路權屬於誰?

高管規則 13
汽車因故停於路肩,停駐路肩原因排除後,須自路肩駛入外側車道時,應遵守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駛,並先利用路肩逐漸增加車速,判明交通情況確達安全距離,方得駛入主線車道。
法律分配給誰能使用這段空間?用來做什麼? 這段空間的路權屬於誰?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法律分配給誰能使用這段空間?用來做什麼? 這段空間的路權屬於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3-1-2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保持安全距離? 只有你自己的安全車距嗎? 別人的安全車距要不要保持 ?
法律分配給誰能使用這段空間?用來做什麼? 這段空間的路權屬於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3-2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這裏也有安全距離 ,法律分配這段"安全距離"給誰使用?用來做什麼? 這段空間的路權屬於誰?


這段太多herblee大大想法
來個法官說法就好了
精華版2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4年度交字第116號
『原告並非為超車而行駛內側車道,而內側車道亦查無堵塞
行車之情形,故在該情況下,原告駕駛小型車行駛內側車
道,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限速行駛,始合於前述管制規 則之規定

herblee wrote:
依據內側車道路權規定
每一個輪到變成路隊長的車,超車後都依次離開,又怎麼會有路隊長 ?
其實依8-1-1中線車道路權為"暫時利用超越前車", 必須有前車待超, 才進入中線車道
外側車道本來就是行車道

那超越前車後,要不要回外線道,依據哪一個法條??



herblee wrote:
都不離開,塞在一起創造瞬間最高車流量, 密度越來越高,之後就發生車流崩潰, 往 S 車流及 J 車流 走
車流是動態, 不會凍結 在那一點
壅塞是一種衝擊波, 不是停就停,立即停止!如同煞車是事前就要踩的
這就是台灣國道的特徵, 一個又一個S同步流的車群散佈, 車群之間卻是空無一車的F自由車流
於是, 都是塞塞塞塞出車群之後, 前方突然海擴天空, 然後再碰上另一個車群又要降速,大家塞在一起,永遠是走走停停
明明是錯誤讓路隊長不離開, 而形成S同步車流! 然後卻推論出, 太擠了,一定是車道不夠,要拓寬, 要蓋更多公路?


內側車道的車輛當然會離開,難道你都不離開嗎??
車群是因為有人不守法、或是遇到慢車瓶頸、車流密度偏高都可能造成



herblee wrote:
中線少一台車, 內側就多一台車, 不是一樣嗎? 問題在"變換車道"的車流擾動, 超車後立即離開,一次完成, 擾動到的車最少。


不變換車道,擾動不是更少?


herblee wrote:
herblee無法創造 HCM 2000
也提不出 Kerner's 三相車流論
更提不出 但書限縮解釋原則
因為有上限, 達到那樣的密度就會堵塞, 所以要防止密度上升
何謂 free flow ? 依照定義, 有路隊長制約後車,就不是 free flow !
問題是,通常因為車距縮小才形成 Synchronized flow, S 車流 ?


Free flow的密度上限離壅塞的臨界密度還很遠


herblee wrote:
台灣國道卻是容許不離開,蓄意製造出 路隊長 ?
本來就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問題是不離開!
路權是有範圍的,喪失路權本來就該離開!
這是依據法規所授予之路權
非超車已經超過"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範圍, 喪失路權必須離開內側車道 (已不符法規所分配/指定行駛的車道!)
不再超車之後,喪失內側車道路權, 若再行駛超過安全車距的內側車道,已經超過高管規則6,8,9,11,最高速限110km/h行駛,所擁有之55m長度之內側道(前↑後↓)路權,已經超過法規授權的55m, 這55m之外,不是該車專用了,不是該車之路權! , 其它擁有路權的車輛可以進來使用! 喪失路權了必須自動離開!
路權持有之車輛(或人)具有對抗其他人之法律地位,凡對其路權不當之侵害,且造成具路權者(或車)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之損失者,均應負起損害或侵害之民、刑事責任 。
本來就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問題是不離開! 不是最高速限行駛!
這55m之外不是該車的路權範圍了! 55m之外的內側車道,其它擁有路權的車輛可以進去使用!


這段太多herblee大大想法
來個法官說法就好了
精華版2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4年度交字第116號
『原告並非為超車而行駛內側車道,而內側車道亦查無堵塞
行車之情形,故在該情況下,原告駕駛小型車行駛內側車
道,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限速行駛,始合於前述管制規 則之規定
chienchenghung wrote:
若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當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若是已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卻依然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難道不是 "佔用" / "龜車" 嗎 ??


網路上有很多判決書可以查詢參考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的定義跟你想得不一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交字第 112 號行政判決
四、被告主張:(就是國道警方發函的內容)
惟舉發機關於105 年3 月15日國道警二
交字第1052700537號函復略以: 「查當日交通流量正常,
方並無壅塞
,執勤員警於國道3 號公路北向125.7 公里處,
使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雷射測速器( 器號:UX0255
85),測得旨揭車行速低於100 公里( 97公里) 行駛於內側
車道。次查本路段最高速限110 公里,該車佔用內側車道未
以最高速度行駛
,違規事實明確,依法舉發並無不妥。」

法官見解
核與監視器翻拍照片顯示,原告於內側車道
行駛時,前方雖有其他車輛行駛,但原告之車輛與之保有相
當之距離,並無壅塞情形
,且時間長達10秒以上,原告進入
內車道後,於被拍照前有相當之時間與空間進行加速至最高
速限之機會,然原告捨此不為,未以最高限速行駛,堪以認
定。


至少十幾篇判決書,不管警方或是法官都是認定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是指駕駛與前方的車距
有足夠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就是最高速限行駛
無足夠車距(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不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有足夠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未以最高速限行駛,違法
無足夠車距(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以最高速限行駛,違法


所以你的命題是
『若是已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卻依然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難道不是 "佔用" / "龜車" 嗎 ??』

警方會以未保持安全車距開單


這不是龜車、也不是占用,這叫做逼車

jhlien wrote:
•小型車輛於不堵塞...(恕刪)


•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可處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違規佔用內側車道最高罰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以上才是對的........"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其實說真的,會有這麼多的討論文,主張讓出超車道跟可以合法最高速限行駛超車道的人吵來吵去,就是因為政府的這幾句自相矛盾的屁話。我看如果要終結二方人馬的吵鬧或許是政府該把"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作個解釋什麼情況才算不堵車塞吧。

為什麼我說這幾句是屁話,
第一、•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何謂"不堵塞"
在主張可以合法最高速限行駛的人來說他只看到了後面的"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或許是認為只有在中線道也沒辦法超車時,他才是堵塞到別人了吧。

如果以我個人的解釋來說的話,我覺得你的"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已經影響到我超車了,所以"理論"上該閃邊去了(當然啦這個必需是中線道有讓你可以切入的空間這樣才合理)

至於第二跟第三點
•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可處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違規佔用內側車道最高罰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我覺得會上01討論的人,基本上應該不會接到這種罰單(為什麼我說會上01的人不會接到這種罰單,因為以台灣執法的效率來看,能被開這種罰單的基本上都是那種很扯的龜車三寶了~~~~~~

自從上01之後,常常看到討論超車道問題、檢舉違規問題之前的討論,看過很多文章都想回文,搞不懂的是,即然是要討論為什麼不能針對各自的意見進行討論,而是很多回文的就是主張自已就是對的,別人就是錯的~~~

另外二樓的大大,我是剛好看到你貼了這三條,才拿來當引言的,不是針對你,別生氣~~~但是就以目前來說•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真的是各人各解釋了),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這句更不用說了,只有國道警察手中的測速器才有資格說誰超速或是誰龜速)。


以我個人的開車方式,當要超車時盡量用超車道超車,高速公路時速都保持在110-120之間,超車道有車我會切中線超車或外線(說真的我覺得閃大燈之類的反而麻煩,有些人還會覺得他開好好的你找他麻煩)
第一、你要等他讓
第二他甩不甩你還是一個問題
第三你要是碰到一個路怒族的你超過他之後,或許他還會加速跟在你後面狂閃你大燈

如果我開在超車道後面有車接近時,中線能切我會切中線讓他(但是有一種情形我不會切中線讓後車就是後車車速極快)因為這種能以極快速度接近的基本上應該都150以上了碰到這種的如果自已切車中線讓他或許他反而會出事~~~


Gullit168 wrote:
網路上有很多判決書可以查詢參考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的定義跟你想得不一樣



是你張冠李戴.

所以才不一樣 !!


Gullit168 wrote: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交字第 112 號行政判決
四、被告主張:(就是國道警方發函的內容)
惟舉發機關於105 年3 月15日國道警二
交字第1052700537號函復略以: 「查當日交通流量正常,前
方並無壅塞,執勤員警於國道3 號公路北向125.7 公里處,
使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雷射測速器( 器號:UX0255
85),測得旨揭車行速低於100 公里( 97公里) 行駛於內側
車道。次查本路段最高速限110 公里,該車佔用內側車道未
以最高速度行駛,違規事實明確,依法舉發並無不妥。」




請貼出原始鏈結 !!


Gullit168 wrote:
法官見解
核與監視器翻拍照片顯示,原告於內側車道
行駛時,前方雖有其他車輛行駛,但原告之車輛與之保有相
當之距離,並無壅塞情形,且時間長達10秒以上
,原告進入
內車道後,於被拍照前有相當之時間與空間進行加速至最高
速限之機會,然原告捨此不為
,未以最高限速行駛,堪以認
定。




請將前後文章連結在一起思考 !!

不要只看到自己想看到的.



這邊的是指 "前方並沒有堵塞情況. 有時間跟空間加速到最高速限" .

並不是指法規條文中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是指駕駛與前方的車距"

兩者差很多 !!



所以才說國語文的理解能力每個人都有所差異 !!



Gullit168 wrote:
至少十幾篇判決書,不管警方或是法官都是認定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是指駕駛與前方的車距
有足夠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就是最高速限行駛
無足夠車距(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不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有足夠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未以最高速限行駛,違法
無足夠車距(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以最高速限行駛,違法




這是你自己腦補認定的.

不是警方或是法官都是這樣認定 !!

就算是 "高公局解釋函" 中.

也沒有這樣的說法 !!

不要將你的個人解讀當成是官方認定 !!



Gullit168 wrote:
所以你的命題是
『若是已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卻依然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難道不是 "佔用" / "龜車" 嗎 ??』

警方會以未保持安全車距開單

這不是龜車、也不是占用,這叫做逼車




說白話點.

合法的速限裡 !!

安全的車距下 !!

已造成後方堵塞行車之狀況.



個人常遇到 !!

你都沒遇過 ??

可能你都是 "頭車" 吧 !!

因為前方並無堵塞行車之狀況.



看前不看後 !!

自己前方一片空曠就是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 !!

呵呵 !!



就目前而言.

你怎麼說就是怎麼對的 !!

畢竟是 "合法佔用" / "認證龜車" !!

無可奈何 !!




chienchenghung wrote:
其實你滿健忘的耶 ...(恕刪)

其實你還蠻可愛的,
看不出來#204的回文就是在酸你們這些"法律沒問題,但對最高速限有疑慮","把最高速限的內線車也打成佔用"的人喔~


我的立場在01的看過我的回應的都知道,最高速限110-119的速度都是合法用路車,就不是佔用內車道囉~
既然都是合法用路,後車還是得"保持安全車距",對吧~
只是怕每台車的表速誤差的問題,
高公局還是"建議"用路人回中線。

至於法官的說法我早看過了,
跟高公局一樣啊,不堵塞時,小型車用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是沒問題的。


哈哈!!你這問題以前我美國同學也這樣說過我.............

其實也沒啥耶!.....反正都是車道。是很煩沒錯,內線超車道被當普通線道使用................只不過.....很多時候外線道比妳內線道的還要快速阿!我說的不是甚麼最高限速+10那樣的速度喔!................


內線道是一般車道+超車功能道。當然妳要守法守得死死的話,那就只把內線道當超速道使用就好。但是在車況良好的住況下,要使用內線道定速在超速允許範圍也無常不可。 我的重點是:"超速允許的範圍" 是的,要是給我在內線道只開最高限速或是連最高限速都不到的話,我是會很不爽的。會從外線道壓車進去整那台慢車的。

要想定速在內線道,就開最高速+10的速度。
在這邊討論不會有結果的啦
就算有結果也不會有人鳥你的
台灣國道 處處是亂象 但亂中有序
隨人顧性命 生死有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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