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一點紅 wrote:
我只是說明一件事情:超速屬於交通違規的行政罰,嚴重超速有可能涉及公共危險罪,但是必須經過法院裁判。這些都與路權無關...
至於交通事故的肇責,則是按照路權為依據做判斷
所以不要張飛打岳飛,混為一談~
大致沒錯!
如果超速程度不大(不會影響轉彎車輛執行禮讓直行車輛之可行性)時,
不會因為超速(例如速限50,直行車開70kmh),而使肇責判定翻盤!
超速程度只是用來判定 "轉彎車會否因此無法尊重直行車路權"。
而不會因為超速就喪失路權。
就好像無照駕駛的直行車,和有照駕駛的左轉車發生事故,
雙方都無違規時,不會因為他無照駕駛而將照則歸咎於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