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arkghost wrote:初判表如下雙方均...(恕刪) 這位阿姨,很誠實地做筆錄算是個老實人...只是很多老人家&一些人的觀念我受傷了,你就是要全賠我側撞慣例的確 5:5阿姨又變換車道,肇責有可能是7:3要能證明沒辦法反應,才會是無肇責現場擦地痕等有保存完整嗎?鑑定後再說了偵查庭還有和解機會
老實說我也願依照他第一次提的價格55分為前提談判我想雙方都報價了往中間找一個平衡正式開調解會議的意義但隨者題解會議展開對方報價每次以倍數成長到上百萬也不提供書面單據我就知道調解不成了還好對方初時嚴重現在不用別人扶也可以正常走路我想事情發生了就要面對所以一直等事故鑑定這個第三方來釐清但是一直沒消息離事故發生已經8個月以上了....偵察廷也開過一次...
Ching0222 wrote:這位阿姨,很誠實地做...(恕刪) 能不能反應要看法官或監察官心證老實說以擦撞痕來說我確實有閃避但很遺憾差個幾公分....年輕人平衡感好沒事阿姨平衡感差摔倒....他的摔車痕朝外車道跌倒
sparkghost wrote:能不能反應要看法官或監察官心證老實說以擦撞痕來說我確實有閃避但很遺憾差個幾公分....年輕人平衡感好沒事阿姨平衡感差摔倒....他的摔車痕朝外車道跌倒 擦地痕至少能說明對方的行進方向盡人事、聽天命多給自己一些心理建設bjkao wrote:請問板主,本案明天需到派出所說明,有何需要注意的地方?謝謝! 實話實說就可以我被問到要不要和解需不需要再安排和解討論警察再做一次筆錄,跟第一次筆錄,一樣就好全程錄音錄影做完筆錄,會問你還有沒有什麼要說我是做了一下總結一開始願意跟對方 5:5 和解對方不願意,已經給對方看過行車紀錄檔案並經過兩次鑑定,我無肇事責任我已經沒有義務再跟對方談和解提供參考...要怎麼談決定在你
Ching0222 wrote:結案了對方沒提再議,...(恕刪) 先恭喜樓主獲得不起訴處分不過看了不起訴處分書裡面檢察官用的條文好像怪怪的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這條在說明兩行車方向不同的車,在進入交叉路口時,欲直行之車輛擁有較高之行車路權而你跟阿婆的機車行車方向相同,況且尚未進入路口,用這條怪怪的應該是用第99條第三款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三、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五、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六、不得在人行道行駛。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機車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亦不得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執行任務之警備或巡邏機車,得不受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九條之一之限制;並得行駛快速公路、市區快速道路,不受標誌或標線之限制,但應開啟警示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