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在法理上爭論可能沒有什麼意義了 , 基本上叫人下去佔車位應該不會有法律保障其車位權益 , 但似乎也不違法.....就好像有人在排隊買票時 , 有人硬是插隊 , 趕也趕不走 , 受憲法保障也不能以武力驅離 , 否則就是動粗的人要被告傷害罪 , 甚至可能連出口辱罵都會被告SO....插隊不違法 , 請警察來也沒用 , 大家遇到這種的也只能無奈 , 是吧.....但大家都會說 ... 插隊的那個人很沒品以及不要臉到了極點
jb007tw wrote:http://video.chinatimes.com/video-cate-cnt.aspx?cid=6&nid=84943報警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條例78條,可罰 300元 罰鍰...(恕刪) 看來記者連法律條文都沒查, 基本功課根本沒作!因為道路交通管理條例78條完全沒提到車位的相關問題.道路交通管理條例78條全文如下.第 78 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該案例是停車時被遲來的5人搶佔車位.78條是哪一款適用這情況的則完全看不出...裁罰對象是誰(那五個人還是車主)? 且到最後是不是成案裁罰也不清楚....刑法第304 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此條為告訴乃論, 但因為刑法, 構成要件較為嚴僅, 在實務上成案機會低. 且在此案誰妨礙誰行使權利基本上就是個爭議點. 更不用提"強暴、脅迫"行為是否有發生, 此皆為構成要件, 這是要怎成案啊?提告是都能提的啦, 但問題是有時連成案都沒辦法, 更不用提啥勝訴或敗訴..結論: 基本上此新聞就是亂報一通! 完全符合台灣一般大多數媒體的水準與程度.
WonderDragon wrote: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停車位是停車用的不是站立搶位用的,警察到場勸導離開,不從就是不依警察指揮!...(恕刪) 你怎知道該案例之當事人沒有在警察勸導後離開?如果該CASE在警察勸導後離開, 請問這法條對此案例的適用性在哪?此外"警察指揮"也不是無限上綱或無限擴大解釋.
WonderDragon wrote:離開就沒有事了,沒有離開警察勸導後可以開罰!...(恕刪) 有點答非所問, 雞同鴨講!如果該案例在警察勸導後離開, 請問這法條對此案例的適用性在哪?原po中之報導完全也不是針對這一方向在講..離開當然不會有事! 且最終也都會離開!即使不離開,開罰雖是有可能的! 但實際上罕有警員會真的開!通常的狀況是, 兩造雙方在警員面前爭執, 警員會找出雙方皆有台階下的解決方式.再請問, 裁罰針對對象是那五個人還是車輛駕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