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8

這樣佔車位到底對不對?

我不會這麼做,看到別人這麼做

跟他比快...

一直在法理上爭論可能沒有什麼意義了 , 基本上叫人下去佔車位應該不會有法律保障其車位權益 , 但似乎也不違法.....

就好像有人在排隊買票時 , 有人硬是插隊 , 趕也趕不走 , 受憲法保障也不能以武力驅離 , 否則就是動粗的人要被告傷害罪 , 甚至可能連出口辱罵都會被告

SO....插隊不違法 , 請警察來也沒用 , 大家遇到這種的也只能無奈 , 是吧.....






但大家都會說 ... 插隊的那個人很沒品以及不要臉到了極點

http://video.chinatimes.com/video-cate-cnt.aspx?cid=6&nid=84943
報警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條例78條,可罰 300元 罰鍰。
jb007tw wrote:
http://video.chinatimes.com/video-cate-cnt.aspx?cid=6&nid=84943
報警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條例78條,可罰 300元 罰鍰...(恕刪)


看來記者連法律條文都沒查, 基本功課根本沒作!
因為道路交通管理條例78條完全沒提到車位的相關問題.

道路交通管理條例78條全文如下.

第 78 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
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
、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
,不予處罰。

該案例是
停車時被遲來的5人搶佔車位.

78條是哪一款適用這情況的則完全看不出...
裁罰對象是誰(那五個人還是車主)? 且到最後是不是成案裁罰也不清楚....

刑法第304 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此條為告訴乃論, 但因為刑法, 構成要件較為嚴僅, 在實務上成案機會低. 且在此案誰妨礙誰行使權利基本上就是個爭議點. 更不用提"強暴、脅迫"行為是否有發生, 此皆為構成要件, 這是要怎成案啊?

提告是都能提的啦, 但問題是有時連成案都沒辦法, 更不用提啥勝訴或敗訴..

結論: 基本上此新聞就是亂報一通! 完全符合台灣一般大多數媒體的水準與程度.

fisheries wrote:
看來記者連法律條文都...(恕刪)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停車位是停車用的不是站立搶位用的,

警察到場勸導離開,

不從就是不依警察指揮!

WonderDragon wrote: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停車位是停車用的不是站立搶位用的,
警察到場勸導離開,
不從就是不依警察指揮!...(恕刪)


你怎知道該案例之當事人沒有在警察勸導後離開?
如果該CASE在警察勸導後離開, 請問這法條對此案例的適用性在哪?
此外"警察指揮"也不是無限上綱或無限擴大解釋.

fisheries wrote:
你怎知道該案例之當事...(恕刪)


離開就沒有事了,

沒有離開警察勸導後可以開罰!

WonderDragon wrote:
離開就沒有事了,
沒有離開警察勸導後可以開罰!...(恕刪)


有點答非所問, 雞同鴨講!
如果該案例在警察勸導後離開, 請問這法條對此案例的適用性在哪?
原po中之報導完全也不是針對這一方向在講..

離開當然不會有事! 且最終也都會離開!
即使不離開,開罰雖是有可能的! 但實際上罕有警員會真的開!
通常的狀況是, 兩造雙方在警員面前爭執, 警員會找出雙方皆有台階下的解決方式.

再請問, 裁罰針對對象是那五個人還是車輛駕駛人?

fisheries wrote:
裁罰針對對象是那五個人還是車輛駕駛人?...(恕刪)


是那五個人!

車位是停車的非停人==>警察來勸導離開==>不離開就可以開罰了!
我遇到把機車停在停車格的下車直接把機車拖出去準備倒車
車主從後面硬把車頭開近停車位
她說她先來的無奈他車小居然停進去走人
line:barkley7634
  • 28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8)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