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yc4388 wrote:
應該是這條,沒提到號(恕刪)
現在的44-2長這樣(by全國法規資料庫)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
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少了「行近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這幾個字
另外交通部以前說過
交通部74.10.14.交路字第21990號函
查汽車行經有號誌之交岔路口,應依號誌之指示通行,如車流狀況許可
,則尚無減速慢行之需要,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無規定行經有號
誌之交岔路口未減速慢行者之處罰?本案汽車肇事致人死亡,如查無其
他違反交通規則之情事,依刑法過失責任論處即可,無須再課以行政罰
(ps.文中那個「?」,不知道是什麼意思,排版錯誤的亂碼還是作成電子檔的時候筆誤?)
老實說純粹就過失至死來看的話騎士要負上多少責任也很難講
老人闖紅燈在先,連續車流可不可以讓那個年輕人有反應的空間時間也都不好說
能夠讓法官相信騎士無法注意老人的話搞不好可以從輕發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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