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NTIAC 47 wrote:
記得等到有人賞你...(恕刪)
大大,他是故意在反串回文!不是真的不懂車距。
d8506133wu7777 wrote:
看起來法條背很熟,案例也背很熟,看起來是做律師,法務人員相關行業,以後你的人生就好好每條每則都好好遵守喔,千萬不要違背任何一條喔,難怪現在有這麼多令人髮指的判決存在。
以後這類人千萬別切換車道,以後千萬不要遇到合併車道,你要切換進另一個車道,你就好好停下車來等喔,還是不換車道直接撞牆也可以。
現在知道讀法的有多麼高貴,別人說的都是屁,只有讀法的認知才是對的。
懶得浪費口舌,這類人無法理解與溝通。
robin0222 wrote:
你舉的判例是第98條
第 98 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
事發地點
樓主遇到的情形是102條
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心似流水 wrote:
謝謝指教,逼車硬切...(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