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5

計程車司機:衝沙 ! 要我撞旁邊喔?

PONTIAC 47 wrote:


記得等到有人賞你...(恕刪)


大大,他是故意在反串回文!不是真的不懂車距。
d8506133wu7777 wrote:
大大,他是故意在反串(恕刪)


我當然知道~ 不然我修改一下人稱應該比較好懂....
d8506133wu7777 wrote:

看起來法條背很熟,案例也背很熟,看起來是做律師,法務人員相關行業,以後你的人生就好好每條每則都好好遵守喔,千萬不要違背任何一條喔,難怪現在有這麼多令人髮指的判決存在。

以後這類人千萬別切換車道,以後千萬不要遇到合併車道,你要切換進另一個車道,你就好好停下車來等喔,還是不換車道直接撞牆也可以。

現在知道讀法的有多麼高貴,別人說的都是屁,只有讀法的認知才是對的。

懶得浪費口舌,這類人無法理解與溝通。

謝謝指教,逼車硬切就是不對,就這麼簡單。

就好像小巷弄匯出主幹道,有人就是會把車頭硬推出來逼幹線車道禮讓,等撞到再說車頭不出來一點人家怎會讓,要等到何時?但到法院一樣就是依法論法,不會在那邊「法官你會不會開車」、「法官你以後原地慢慢等」,講那些都沒用。

路段沒壅塞,安全距離不足,直行車讓你切入是好心,不讓你也是合法的。
robin0222 wrote:
你舉的判例是第98條
第 98 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
事發地點

樓主遇到的情形是102條
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條款內容是一模一樣的,影片已刪除無法重新確認。
TonyChenn wrote:
虛線轉到短白虛線時就打了
對方擦撞到我的後照鏡時, 我的車身已經跨線一半了

中間的部分就跟樓主剪出來的影片很像

TONY這影片完全符合壅塞的條件,交叉輪流匯入是正確的。

樓主影片完全看不出這樣的情況,一跟計程車交會逼車停等,前方馬上帶出數十公尺以上的距離(整段沒有車輛,完全看不出如TONY影片壅塞堵車的狀況),看不懂為何某些人一直要凹但書適用,沒堵車壅塞就是直行車優先。

今天人家如果路權優先要讓你,你謝謝他,但不讓你也許你可以說他沒度量,但他絕對沒有違規,逼車硬切就是不對。
心似流水 wrote:

謝謝指教,逼車硬切...(恕刪)


所以說保險有多重要啊,遇到一件事情,不同眼界有不同看法與結論,依開樓樓主擷取的最後畫面看起來好像被逼車,因為完全不敢提出更早的畫面出來(兩線直行車道遇到紅燈停止後,前行50公尺轉換成單一車道,只要眼前看到沒有滿滿的車輛就是不壅塞,紅燈前面都開走了當然眼前沒車啊)。但也可以發現開樓樓主平常開車多霸道啊。

我們在這討論也不會有結果,也期望開樓樓主跟支持者以後好好捍衛你們的直行路權。
開車很多時候都是互相尊重,法理上也沒有完全對錯,法條也是看每個法官認定而有不同意見。以後要一直這樣開車我也認了,反正我就是用保險公司來對付即可。大家時間都一樣寶貴,就互相浪費也可以。

我現在終於知道為何台灣法制應該修法為陪審團制度,現在的法官判決太容易因為法務人員個人認知差異產生出爭議事件的判決。
  • 25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5)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