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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時速表以最高速限開內側車道被舉發

三寶爸爸 wrote:
我開車開了25年從15年前左右我的車有定速裝置以來,我一直以來都是上來高速公路就是開到內線車道,然後定速裝置打開最高速限+10公里,我15年來的經驗就是時有兩種狀況一種就是前面都沒有車我就爽爽開,但是我也不敢再加速等一下吃到罰單怎麼辦,第二種狀況就是開不到1公里就會遇到一台龜車,這個時候我一樣是爽爽開就跟著他後面開,反正也不是我龜車,我就當我是總統車還有前導車,這種情況大概佔了90%,所以我得出來的結論就是最高速限+10公里,不但不會被開單還可以爽爽開,更重要的是如果每個人都這樣子開就沒有歸烏龜車了。所以你覺得違法對我來講並不會違法,反而是如果遇到烏龜車我要換車道換來換去反而更不安全,而且只有最內線才不會有大型車輛,為了我全家人的安全我就會這樣子一直開直到我被開單為止,
...(恕刪)

小弟拿到 大貨車 駕照 超過 25 年了 , 當然知道以前是怎麼回事
但是,高管規則早就改了不知道幾次了 !
(廢)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民國 90 年 05 月 30 日 )
"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得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
"等文字都已經取消
舊法規完全沒有 "超車道", 當然沒有"特定車道"概念!沒有路權概念,沒有"車道"使用分配,通行區分的問題!
舊法規所謂
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
行車速率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小型車輛可行駛中線車道
變換車道行駛內側車道
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

早已廢止!

沒有這樣的法規, 怎麼能這樣做 ???

要有路權觀念, 現行法規 由民國94年 就改"超車道" ←車道路權
原文是這樣寫的
高管規則8 指定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路權),完全不必去看但書
怎麼會貼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高速公路並非 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者 !

法規很清楚 , 區分有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及 無設置者
法規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車道之使用 就是車道之路權 , 白紙黑字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也就是應該看 8-1-3 本文規定 ←此為路權
怎麼不依據法規? 反而改去看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者,才看的, 8-1-3但書的規定??←此非路權
"車道之使用(路權)..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即本文規定, 並不是去看但書 !
但書並非路權(權利), 是速限(義務) !

就算依據無設置者,才看的法規!
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路權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駕駛人遵守義務 依限行駛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改速限了!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況且,你的車速多少? 根本不是法規上的"限5"標誌!
法規白紙黑字,『最高速限』 限五是"限制標誌" 表示限制事項。 不是"使用權利! 是 限制事項!是義務 !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是容許這面速限標誌 ! 不是 "你的車速"!
但書限縮解釋 ,8-1-3但書只說 (○○狀況下→○○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不能倒推解釋!
"但書"只是『依限行駛』
怎麼把法規倒過來講 ???

而且『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時空"必須是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的車道線之內了!
先擁有車道之路權,有一條車道可跑! 才可能發生 "某某速限行駛某某車道" 這件事!
這是內側車道的特別速限, 不適用於中/外車道
必須在超車的情況下, 擁有內側車道路權, 才會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車子在車道線之內, 時間點是發生於在車道選擇,擁有路權之後, 不能前後時空不分!
依據路權,依照法律所指定之車道,是進入了這個車道之後 , 才可能去遵守這個車道的速限義務 !

三寶爸爸 wrote:
前導車,這種情況大概佔了90%,所以我得出來的結論就是最高速限+10公里,不但不會被開單還可以爽爽開,更重要的是如果每個人都這樣子開就沒有歸烏龜車了。
...(恕刪)

法規是最高速限 ← 這是 遵守義務 , 不是使用權利(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依照路權 , 非超車的路隊長必須離開, 後行車才能使用這條車道
超車道路權為超車, 是要比中線車道快的車速! 和速限多少公里無關

並不是 ,"如果每個人都這樣子開就沒有歸烏龜車了?" 是不可能的 !
您忘記還有法規 高管規則6的規定, 110km行駛, 必須有55m車距 (每公里擠入17台車, 就沒有55m車距)
也就是每1公里長的車道,只能同時容納 16台車+16個55m車距,以110km行駛, 多一台就不行了!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存在固定不變關係
道路空間是有限的
1km內有16車, 車距 57.5m → 車速能110km(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1km內有18車, 車距 50.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1km ,此時是交通壅塞嗎? 不是! 但是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此時速限應該如何? 是不是應該回到高管規則5(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必須車輛密度保持低於 16車/km (即F 自由車流) ,時速才能110km/h
但是 車距多少是受限於當時的車輛密度,有多少車距? 車速才能是多少!根本不是用路人能自行決定的 !
當1公里內,只有1台車小型車, 車距 995m
當1公里內有16台車小型車, 車距縮小到 57.5m
1km內有16車, 1000m長的車道分給16台車, 每車得到長度62.5m的車道,扣去車長5m,車距 57.5m → 車速才能110km(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
1km內有17車, 車距 53.8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7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1km內有18車, 車距 50.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1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此時這種(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是不成立的! 必須回到原"高管規則5"速限區間!
1km內有20車, 車距 4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90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1km內有200車,完全保險桿頂保險桿, 車距 0m → 無法移動

但是如圖 , 這是在台灣國道常見的情況, 卻是反過來? 是壓縮了車距硬要 110km 行駛 !

內車道的車距是三條車道線, 依法(高管規則6)車速頂多為 60km ? 卻自稱是最高速限行駛????
中線車道車距卻有四條車道線,車速應可達 80km
外側車道車距達5條車道線, 車速應可達100km

三寶爸爸 wrote:
所以你覺得違法對我來講並不會違法,反而是如果遇到烏龜車我要換車道換來換去反而更不安全,而且只有最內線才不會有大型車輛,為了我全家人的安全我就會這樣子一直開直到我被開單為止,
...(恕刪)

這個才是危險 ! 超車道是車流的疏洪道! 洪水來時才會溢滿 , 洪水退去應該就會空出來 !
沒有超車? 卻跑去內側車道? 如果有緊急狀況? 根本沒有地方可以閃?

而且是硬撐要"最高速限行駛"不離開! 道路空間有限的Q車流量 =D(密度/車距) × V(車速)
硬撐 V(車速), 犧牲的就是 D(密度/車距), 壓縮讓車距變小了

如同"緊急預備金 " 並不是突然覺得需要一台新車,也不是突然覺得壓力大想要去旅行,更不是賣場突然下殺打五折要趕緊買衣服, 出了新手機去搶購? 這筆錢是只可用在危機出現時的 預、備、金。
突發重大事件醫療費,突然天災地變,車禍車被撞壞了,居家水管破了淹水,臨時維修費用,突然失業, 臨時要去國外奔喪,出遠門的交通費….任何被迫一定要支出的大額費用,才能用這筆錢 。

超車道就是車流的疏洪道 , 不預留疏洪道,還鼓勵佔用被堵住? 平時就將疏洪道(超車道)裝滿水, 等到洪水來時(車流量大)必然堵塞

非超車卻佔住超車道不離開, 只要行車到道路的瓶頸處(爬坡/車道縮減/車流匯入...等等瓶頸), 必然發生塞車。
都不離開? 塞好塞滿當然塞車

空出疏洪道! 預留超車道空間(疏洪道), 是防止洪水(消化道路瓶頸及消化高車流量)
是不要 「寅支卯糧」! 不要平時就將緊急預備金花光光 !
前方只有30m的車距?壓縮車距能不能達到110km行駛? 當然可能,只要違法未保持安全車距就能達成, 但安全車距不足, 就是內車道常常連環追撞的主因


德國高速公路死亡人數由1990年的1470人下降到2010年的430人。
台灣國道總長度只有德國Autobahn 總長度12,845 kilometres 的1/10, 總長度至2009年總共計988.56公里(若含汐五高架橋則為1009.26公里)
106年度,台灣國道 A1 事故70人 , 以車道長度我們死亡率是德國的 2 倍

依據德國聯邦統計局的資料, 在2012年上半年,全國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為1693人 , 比去年同期下降 6.9%
原因就是超車後立刻離開,讓出車道, 不但不容易塞車, 也保有更長的安全車距 , 在緊急時才剎得住, 有一條空的車道能閃躲 。

台灣政府各處室數據有不一致的情況,80-88年, 每年公路車禍死亡人數超過六千人,死亡率高居世界第一
依WHO統計,每十萬人車禍死亡率,台灣為20.8人,美國為14.6人,日本7人,德國6.8 人

並不安全!


以下是Google到的:

根據 ARTC 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指出,汽車時速測試,在無負載條件,以空車重加駕駛員加必要儀器測試,時速表上的數字,必須大於真實車速。

速率計法規檢測,必須滿足「 V2/10+ 4km/h≧V1-V2≧0 」此測試條件,V1 代表錶速,V2 則是真實車速,按照此公式計算,當錶速在時速 40-44 公里時,真實速度約在時速 40 公里左右;錶速在時速 120-132 公里時,真實速度約在時速 120 公里左右,檢測速度越高,法規所允許的錶速與真實車速差異就越大。


法規過時, 駕訓與考照也沒要求維持車速與車道的使用...
你說交通好得起來嗎?

其實只要表速不要超過實際車速就好, 根本沒必要去要求車速越快誤差越大...尤其台灣測速執法已有10km/hr寬限,

現在該做的是, 讓大多數車輛在天候良好車流順暢時能夠跟上車流.
Uber輸入介紹碼5120b搭車享優惠. https://www.uber.com/invite/5120b
上次在關西遇到一台車,從頭到尾一路開95KM,
我在他後面,喇叭也按了,大燈也閃了,
他就是不願意到中間車道,(當時中間車道很空,我就是想要趕走烏龜所以一直在他後面)

最後我拍足了很長一段影片,超過1分鐘,
足以證明該車有機會到慢車道,卻一直占用車道不讓後方超車,
檢舉去!

結果,處理員警回覆我

一、本案經所屬承辦分隊檢視所提供之錄影檔案,因無科學儀器確認該車速度,(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違規事實未臻明確,為免日後舉(作)證問題,本案不予舉發,倘若有其它具體事證請提供本大隊依法辦理。

所以要檢舉龜車占用內側車道唯一的辦法就是警察的測速槍。
所以要檢舉龜車占用內側車道唯一的辦法就是警察的測速槍。
所以要檢舉龜車占用內側車道唯一的辦法就是警察的測速槍。



前幾樓竟然有"天下無敵"的最佳典範
他如果有看我的文章,用最高的速限制+10公里定速開,今天就不會收到罰單,就會送像我一樣爽爽開開了10幾年還是這麼的開心
三寶爸爸 wrote:
我開車開了25年從1...(恕刪)

cgbvcchao wrote:
上次在關西遇到一台...(恕刪)


我一直在思考是不是法條引用問題

如果先引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第三款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
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
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
狀況。

一般行車記錄器可以錄二單喇叭聲,同時口說記錄. 閃光只合適晚上.

再引用 交通法罰第四十七條第五款.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同時也要記錄其前方沒有車..

而內車道自己是否達到速度上限,則屬於告發後自己舉証
就像是大家說的,警察說了算..
而非想要使用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來舉發.

如果這樣可以,那就快樂了...
tjyang wrote:
我一直在思考是不是..
而內車道自己是否達到速度上限,則屬於告發後自己舉証
就像是大家說的,警察說了算..
而非想要使用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來舉發.

如果這樣可以,那就快樂了...
.(恕刪)


其實是, 無論依據 安全規則101條 ,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或是 處罰條例 47 ←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依據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
規定有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 這 行車儘量靠右的條文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十一條 超車及連貫行駛
(四)除非使用禁止來向之車道,本人能夠恢復本公約第十條第三項所規定之位置而不致使被超越之用路人或多個用路人有所不便。
這就是行車儘量靠右的條文

就是要回到右邊, 才不會造成其它用路人不便
大法官釋字第 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高管規則8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高速公路都有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怎麼去看 無設置者,才看的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高速公路並非 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者 ! 引用但書是引用法條錯誤!

法規很清楚 , 區分有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及 無設置者
法規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車道之使用 就是車道之路權 , 白紙黑字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也就是應該看 8-1-3 本文規定 ←此為路權
怎麼不依據法規? 反而改去看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者,才看的, 8-1-3但書的規定??←此非路權
"車道之使用(路權)..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即本文規定, 並不是去看但書 !
但書並非路權(權利), 是速限(義務) !

高管規則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仍然有路權規定
高管規則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40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駕駛人遵守義務 依限行駛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但書只是改速限了!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 "速限"並非路權規定 !
改了速限多少? 只能無條件遵守, 不會因為遵守速限衍生任何權利。這並不是路權!

處罰條例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車道。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此為罰則 ,是在說錯誤要處罰的行為 !
基本邏輯
若P→Q 的同義為 ~Q → ~P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P→Q) 是要處罰的!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受罰← 的相反是→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不罰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Q → ~P)才是正確的邏輯 ! 和P→Q 同義, 要遵守的!


沒有一條法規可以佔用 , 但就是能不算數

只要不執法 , 任何違法都可以說成違法事實不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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