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2003ga wrote:第47條第五項可以...(恕刪) 對不起除了常用法條外警察通常不熟,所這條法規警察要問一下適用情況,不信可以打電話給任一警察局交通隊查證。南投交通隊說不違規喔~5/7蘋果日報頭條寫的。南投交通隊也說,綠燈不走、紅燈提前停等設局手法,皆未違反交通法規,後車若沉不住氣違規超車,即使事後「反舉證」也難爭取免罰。自己小心注意車前車後狀況我看了下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43條四款罰的比較重第 43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所以四款中的三種情況之一只要是一種情況成立就算吧所以直接停在車道上的並不是違規停車而是路霸喔~
koeirene wrote:cc0110..............這人還活著嗎?之前一直在想要怎麼樣的開車方式可以締造這樣的油耗現在我懂了..(恕刪) 我也懂了@@最省油的檢舉魔人.....誰能跟CC比?CC開車檢舉違規車輛只耗電省油,但CC不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