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rdyune wrote:
所以被判拘役20天可易科罰金1萬元某種程度算是Jack大大所謂的司法一大進步(恕刪)
真好的法官拘役至少一天1000還有人可以打5折的。
你該不會有打電話給王金平吧?
里斯特 wrote:如果行人100公尺內有斑馬線卻未行走斑馬線,行人就必須負全責,已經有人貼網址解釋我相信多數鄉民會感到錯愕、忿忿不平,但現行法令確實如此,肇事責任鑑定結果也是表示對方未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為肇事主因,我相信法官也必須依法做出判決=============================那一個網址? 可以貼出來大家參考看看.台灣法律並沒有赋予百姓合法殺人的權利, 更沒有給予動用私刑的權利,看到有人在馬路上, 就可以直接碾過去, 我想台灣的法律沒這麼先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