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辣愛怕跑 wrote:逆向+併排+路口+斑馬線+紅線五重違規 其實會這樣停的人,很懂台灣政府法律給的優待啦因為就算五重違規也只能罰一種,和只違規一種一樣違規吃到飽的概念,只違規一種多虧呀遇到好的警察,會挑這五種裡面最貴的一種罰遇到普通警察,會挑這五種裡面最便宜的一種罰遇到很爛的警察,會說這五種不清楚該開哪一種,為免爭議,那就全部不罰吧,俗稱躲貓貓大絕招
pafupafu wrote:遇到好的警察,會挑這五種裡面最貴的一種罰 法條其實有規定,要罰貴的!(什麼法條我也沒詳記,警察朋友跟我說的)但是法條N條敵不過鯛魚一條,所以,(唱歌,台語歌)你的良心在,哪哪哪哪裡?執法者自行選擇囉。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法條其實有規定,要罰貴的! 沒錯,看過判決書,這叫同一行為行政罰的競合,法官也是說要罰貴的法條是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1年度交字第52號案情簡單來說,就違規人不想等紅燈,就很聰明的繞開停止線,騎上人行道闖過去(某校門口,類似T型路口)違規人主張他沒有闖越停止線,不算闖紅燈,不能罰他1800,頂多只能罰他騎人行道600不過被法官打臉扯遠了,拉回來罰貴的部分,以下是法官的說法其前開駕駛行為,本為一駕車行為同時違反闖紅燈及行駛人行道之規定,屬於行政罰之競合,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即闖紅燈之規定)裁處順便附上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條文: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不過,我也說過很多次了,有些承辦警察根本不鳥法官,判決書,法條,函釋,甚至署長,承辦警察最大,就是喜歡開最便宜的,甚至不開單,遇到這種也只能投降了,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