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不見,那些在版上鼓吹超車道(以那個無人可以認證的所謂最高速)長時佔道有理的,從來不吝於承認他們的大爺心態;" 啊我就合法啊,不然你去修法呀~ 要不你罰我啊~ ",他們心裡其實比誰都清楚這樣的行為是自私、影響車流、妨礙交通順暢、造成高速公路行車效能低落、甚至是逼迫他人從右側超車造成危險的,但是他們才不管這些,因為他們的恥度奇高無比,臉皮可比銅牆鐵壁。
但說句實話,也不全怪他們! 整個超車道最高速佔用爭議的最核心問題其實是,那一條由天下第一爛的台灣交通部獨創訂定、解釋的所謂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這種自我矛盾、既是....又是....的奇葩解釋,真可謂一個 "得" 字,讓百姓各自解讀、相互爭論,也讓這些佔道的自私鬼有了一面金鐘罩、免死金牌,所以超車道爭議的罪魁禍首非台灣交通部莫屬! 但如果這些交通部尸位素餐的官員不幡然悔悟,刪掉這個條文的大漏洞,這個超車道佔用的爭議基本上無解!
aa0815 wrote:
警方指出,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多次澄清,指出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等規定,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10公里,得施以勸導為原則免予舉發
對不起, 絕對車速多少公里根本就不是路權! 並非使用內側車道之權利
請看一下法規寫什麼 ?
依照法規
高管規則 8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使用權利)。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遵守義務)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明文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者擁有路權

標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載重大貨車限行外側車道
超車者 擁有"路權" , 非超車 喪失路權(沒有使用權利)
但書 限縮解釋 , 以法條有明文規定為限, 禁止類推解釋
適用但書(遵守義務)前, 必先適用本文(使用權利)
要先依本文,取得車道使用權, 被授權進入該車道之後,才有辦法去遵守後面的但書:該車道的特別速限
但書:該車道的特別速限無關 車道之使用 ! 那是應受之限制 !
怎麼會不依據本文(路權)? 卻跑去看一個無關車道之使用的但書(速限)?
交通法規處處都有規定"路權" ! 擁有路權就能使用 ! 喪失路權就不能使用,必須讓道離開
讓道當然是本份
這(車道使用的權利VS遵守速限之義務)明明是兩件事 , 毫無關係
超車道是VS中外車道 ! 超車道是對中外車道超車,車速高於中線車道! 根本就不是超車道對超車道超車 !
國道警察臉書所謂《#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是違反法律的 ← 違反高管規則 6, 也違反高管規則 8 及11, 再違反"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10條, 並違反安全規則101條
aa0815 wrote:
法規就是這樣 在不影響交通堵塞下 得以最高速限(MAX+10KM) 行駛內車道
都已經是最高速限 其他人還想超速超越他 鞭他 是龜車 占用"超"車道 是怎樣的心態?
違規超速飆車?
如果這"龜車"收到罰單 你這堅持"超"車道的? 要處理?
法規根本就不是這樣 !
這裏發生好多奇怪的論述 , 全部都是倒過來講"反面" ?
不看規則只看罰則 ? 不依規則行車,卻問有無逃過罰單 ?
不正面解釋"最高速限", 卻反面解釋說成"駕駛人的車速"?
但書:○○狀況下, 得以●●速限 行駛於內側車道 , 是設定條件,滿足條件才成立的『速限』,○○狀況下這個條件居然捨去不看?
"最高速限" 明明就是法律規定 , 為 "交通部會同內政部"的職權
○○狀況下, 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對於用路人而言,那只是 依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速限』依法為車速限制,是無條件遵守義務, 那裏能反過來說成是 有權行駛內側車道(路權)?
8-1-3 但書 明明白紙黑字就是 『最高速限』, 怎麼會變成 用路人的車速 ?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書明明是設定條件! 何種狀況下,適用那一種『速限』
但書 : ○○○狀況下, 得以●●速限 行駛於內側車道
此但書是授權主管機關去改變速限! 而根本不是授權給用路人可以自訂最高速限?
○○○狀況下(←條件), 得以●●速限 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法律效果明明是授權主管機關得以改變原有速限區間,去設定另外一種速限 !
用路人只能依限行駛 ! 根本沒有授權用路人拿自己的車速去違反"路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依據高管規則6: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車速110km需有最小車距55m)。此"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指的是有55m長的車距,可以110km行駛
若車距只有30m, 最高速限110行駛是不成立的! 硬要110是違反高管規則6 !
車速是受限於車距 , 受到車距的制約 ! 不是想開多快就能多快 !

那裏能壓縮車距去開快車? 以為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還在宣稱 〈都已經是最高速限 其他人還想超速超越他〉
一台車的車長是佔去5m長的車道, 它前方的安全車距依法是車速的1/2, 110km→車距55m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規定: 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這個 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 僅該車專用來煞停, 其它車並不得侵入
一台車要佔去5m+55m=60m的車道長度
算一下擠到 17車/km 還不離開內測車道的狀況, 就能知道 , 沒有55m車距了, 必須依法降速 , 只能是107km
還能自稱是"最高速限 "?
就算是 "最高速限 " 也不是法規所指定之超車道路權!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Q並非無限大? 並不是無論擠幾台車(D)進來? 都不會影響到車速(V)嗎?
道路容量是有上限的
車距不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 (D)不是無限大?並非可以定速(V)110而毫無限制?
這是 HCM2000

110km的最大車流量是1450車/每車道/每小時 , 超過1450車,擠壓到車距變小(LOS C 11~16車/km),車速就受迫而降低, 曲線往下降
100km的最大車流量是1600車/每車道/每小時 , 超過1600車,擠壓到車距變小(LOS C 16車/km),車速就無法維持了
90km的最大車流量是1750車/每車道/每小時 , 超過1750車,擠壓到車距變小(LOS D 16~22車/km),車速就無法維持了
車速受車距的制約
只要擠在內車道不離開, 就會擠壓到車距變小(LOS D 16~22車/km), 自稱所謂車速110km?
無論您的車速多少?這個車速都不是法規上的"最高速限"←一面標誌
怎麼會將 "最高速限"(標誌)混淆為 用路人車速 (儀錶)????

(a)
得以的是 (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得以"最高速限" , 不是原本的"最低 - 最高速限"區間 ,這個得以是得以改換"最高速限" , 不是駕駛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b) 最高速限這面標誌 是限制 , 不是 得以
依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設於以標誌或標線規定最高速限路段起點及行車管制號誌路口遠端適當距離處;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需要增設之。
這是 限制 , 不是 得以 , 怎麼會誤會為自己的車速達到"最高速限"就能佔用內側車道?
條文根本沒有這樣的文字!
得以的是 (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是"遵守義務" , 不是使用權利 !
是取得"路權"進入 內側車道之後 , 如果有 55m車距 , 一定要遵守 110km的速限標誌, 依上面的指示去行駛(依限行駛) , 此時不是遵守 最低60-最高速限110km 行駛 內側車道
(駕駛人遵守義務 依限行駛 ,依限(限5標誌←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是路權 ! 不是車速110km就能使用內側車道 ,完全扭曲法規 ,依法無據 !
法規是寫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速公路全都有設置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 已經說明超車道路權歸屬 , 並非 "無設置者"
高速公路對於車道使用之標誌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根本沒有"交通標誌"是什麼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並不能拿"速限"這項遵守義務出來混淆 ?
是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者 , 才是看 8-1-3 的規定
路權可以取得也會喪失
超車 取得 內側車道 路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行至安全距離 , 就喪失路權了 ! 法規規定要離開 , 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 , 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喪失路權了!),駛入原行路線(法規要求回到原本超車前的車道)

依法 喪失路權了 !
因為堵塞的主因是車輛多到超過道路負載, 擠到車距縮小,制約了車速
而沒有超過道路負荷的堵塞,則起源於速差 (V2-V1)= a "速差"產生了加速度
若 (V2-V1)= a 為正值 ,前車速高於後車,車距就拉開了,可以加速
若 (V2-V1)= -a 為負值 ,前車速慢於後車,車距就因此縮小了,必須減速

堵塞是(前車速V2)-(後車速V1)= - a 負的加速度, 此 - a 負的加速度讓車距縮小.後車怕追撞踩下煞車,於是一台車接一台車傳遞下去,累積產生了"衝擊波"
累積的"衝擊波"越大, 壅塞波就傳遞得越遠, 形成 J廣域壅塞波
如果車距夠大, 此"衝擊波"被車距所吸收, 沒有影響到後車, 沒有讓後車踩下煞車, 壅塞波就不會再傳下去
超車道能防止堵塞,因為當車變多擠在一起, 車距縮小,如果左側有一條空的車道可以變換過去, 此車道離開少了一台車, 車距就拉大了, 就不塞車了

超車道就是車流的疏洪道 , 是一個左側繞道bypass, 繞過去回到原車道就不塞了!
且超車是車速高於前車, 原本會造成 (前車速V2慢)-(後車速V1快)= - a 負的加速度
但是 變換到左邊的車道去超車, 兩車在不同車道上, 就不會產生 - a 負的加速度
而且超過之後回到原車道, 是前車與後車位置互換 ,前車變後車, 後車變前車
原本 (前車速V2慢)-(後車速V1快) =-a的情況就改變了
因為車速快的後車已經改變位置換到前方去了, 原本車速慢的前車被超過在後方,變成 (前車速V2快)-(後車速V1慢)=+正值,車距會拉開, 就不塞車了
如果平時就將疏洪道(超車道)裝滿水, 洪水(車流量大)來時,疏洪道(超車道)無法分流,當然是氾濫成災(塞車)。
因為增加了車流密度,造成車距縮短, 都擠在一起 , 由 LOS ABC-擠成 → LOS E F

超車道依法為車流的疏洪道,是一條繞道bypass,車流大自然溢入超車,車流變小自然退出空出來,有調節的作用
台灣卻反其道而行! 平時沒車也擠塞疏洪道?車流量大時無處宣洩,自然泛濫成災
沒有路權為什麼可以行駛 ?
沒有路權為何能在內側車道上 ?
一台沒有路權 ,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 是要如何遵守內側車道之特別速限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明文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高速公路標誌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根本沒有"交通標誌"是什麼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其車道之使用, 應該是看 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完全不必看 "無設置者" 才看的但書規定 ??????
擁有路權的一方能使用道路, 沒有路權的一方就有遵重它人的路權, 並且禮讓它人的義務!
沒有路權為什麼能侵入別人的車道 ? 若隨意侵害他人路權, 也不會有人遵重你的路權 ,
走錯車道 當然有罰則 , 不是沒有法規 , 而是不執法
處罰條例33-1-3 :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 是走錯車道的違法行為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有別於最低60-最高速限110區間速限
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8-1-3 本文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此為路權
取得路權才能進入內側車道 , 進入內側車道 , 才會發生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件事
但書 限縮解釋 , 不得倒推
怎麼能倒過來 ? 先無路權佔內側車道 ? 再先上車後補票 , 再說自己是 "最高速限行駛???
法規很清楚 , 區分有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及 無設置者
法規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高速公路全都有設置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車道之使用 就是車道之路權 , 白紙黑字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超車道"是法規所授予的使用權利 !
所有車道都不能超速 ← 這是無條件遵守義務 !
不能拿一個 "義務" 說成 有權使用 ?
lexus_sky0066 wrote:
不孝順、講話沒大沒小
電梯裡放屁、公眾場合圖書館大聲喧嘩
以上也都不違規也不違法!跟阻擋內側車道一樣,但這是應該做的嗎?這麼簡單的道理也能爭論個半天?真是佩服!
舉例錯誤
交通安全"規則"
那是一個明定的SOP
就像公司的作業規則、飛航規則,航海規則
大家都要照著規則走,才能保障安全
反倒是堅持內側車道要清空的,一直想違背規則扯道德問題
卻沒發現根本與道德嘎不上邊,都只是為了滿足自己期望
台灣就是一堆駕駛拼命想凌駕規則
所以才常有那種小車要讓大車的言論問題
明明交通守則都有寫誰有優先路權問題
換開處罰嚴厲飛機看看,哪個機師沒事敢違背規則的,就算這規則拖自己時間,自己滿腹大便。
還是得一步步照規則走,不然飯碗都沒了。
daslebewohl wrote:
你的「清空」觀念就錯了,內線不是要清空,而是要「超車」。有本事保持台北高雄一路超車就可以。沒有在超車請退出,這才是世界通行的「規則」
國道警方已經說過不是這樣了,你們還在那邊超車



不要在幻想台灣法規像國外一樣了,台灣的內側車道根本不是"超車專用道"
台灣法規早開了窗...就是可以持續使用
人在那邊就遵從哪邊法律
也拜託去Google一下"國道警方FB 內側車道" 這兩個關鍵字
人家警方已經把相關規範統整後下結論
不是網友在那邊自己想要的「規則」
網友自己長篇大論幾百篇看完也不會比國道警方這種執法單位的一篇有力
看完以後你就知道台灣根本不存在超車專用這回事

有爭議要爭的對象不是守法的網友
而是去找能立法的立委



方向都找錯跑去找奉公守法的
內文搜尋

X